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进出深圳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2024-05-08 00:35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进出深圳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经济特区的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经规定的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第三条 特区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受海关监管,并定期向海关书面报告进口物资的使用、销售、库存和出口的有关情况,由海关进行核查。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生产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 有关企业应当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用房。第二章 对特区进出口货物的管理第四条 特区的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进口特区生产、建设和自用物资,应凭深圳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区进口物资审批证》,委托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办理进口海关手续。
  特区进口国家规定的限制进口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特区内企业或机构,经国家主管部门或特区主管机关批准,进口供在特区内使用的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下列货物予以免税:
  (一)用于经济特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件、部件、原料、材料(包括建筑材料),燃料及货运车辆;
  (二)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
  (三)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
  二、国家规定限制进口货物(品名见附件1)及其零件、部件,照章征税。
  上述货物,如果是供本企业生产或营业用的以及供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自用的予以免税。
  三、下列货物,在国家审定的进口额度以内的,按规定税率减半征税;超出额度的,对超出部分照章征税:
  (一)烟草及其制品;
  (二)各种酒;
  (三)本条一、二款所列物品以外的各种物资。
 第六条 特区企业出口特区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特区企业从内地运进料、件或半成品,在特区内加工后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可视为特区产品,海关径凭深圳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免征出口关税放行。
  特区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自产商品、接受内地委托代理出口以及收购内地产品出口,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对特区运往内地货物的管理第四章 对内地运入特区货物的管理第五章 对临时来往特区和内地之间货物的管理第六章 对通过特区的转运货物的管理第七章 对进出特区运输工具的管理第八章 对进出特区的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的管理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进出深圳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