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债权的问题

2024-05-13 16:01

1. 关于破产债权的问题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的特征   ☞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   ☞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无财产担保的不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劳动债权;2.破产人欠缴的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例如,甲企业在破产前向乙企业借款10万,那么乙企业对甲企业有10万元债权,当甲企业经过破产后剩余资产,且有担保方放弃这部分资产,或者这部分资产不足担保方的担保额,这部分资产就是乙企业主张的破产债权。   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有抵消权制度。基本含义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清偿期,破产债权人均有权不依破产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所负债务进行抵消。

  所以说有可能有不同的解释,这得看不同的情况了。

关于破产债权的问题

2. 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有: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一、但是无财产担保债权是否能优先受偿
无财产担保债权能优先受偿。无担保物的债权是针对债务人设立的,即以债务人所有的非特定的全部财产为清偿保障,债务的清偿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因其是设定于债务人非特定财产上的权利,没有因物权担保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故在破产宣告后属于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二、公司申请破产的流程是什么
(1)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2)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破产的和解协议: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4)破产的宣告: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5)破产的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6)破产终结:破产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3. 破产债权是什么?

破产债权包括;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等等。
一、别除权行使的原则是什么
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有:
1、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按中国破产法的,别除权人应与其他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一样申报债权;
同时别除权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时,还应当与其他破产债权人一样接受债权调查。
2、在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
3、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而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
在共有人中一人破产情况下,如果就共有物设定担保的,首先应分割共有物,然后就属于破产人的那部分财产行使别除权。
4、别除权人请求受偿,应提交证明材料。
5、别除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6、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时,超过部分应归破产财产纳入破产分配,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大于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后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是破产法的特有概念。
二、清算组的职责范围和具体工作
清算组的职责范围和具体工作:1、接管破产企业(人、财、物、文档、资料、印章等);2、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3、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清算组印章;4、决定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5、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6、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出具审计等相关报告;7、审核破产债权,并制作债权清册;8、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9、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10、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11、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12、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13、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14、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三、无财产担保债权是指
无财产担保债权是针对债务人设立的,即以债务人所有的非特定的全部财产为清偿保障,债务的清偿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因其是设定于债务人非特定财产上的权利,没有因物权担保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故在破产宣告后属于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无担保的债权与保证人担保的债权统称为无担保物的债权。事后又为该债务提供了担保,这样就损害了破产企业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破产债权是什么?

4. 什么是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概念是在企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按照法律进行的申报确认并得到的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特征有五个方面:
一、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
二、是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为财产上的请求权;
四、可强制执行;
五、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
一、企业破产重整是好还是坏根据什么而定
企业破产重整是好还是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破产宣告之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被冻结了。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必须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进行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暂停;经理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二、申请破产的好处是什么
申请破产的好处如下:
1、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的财产已成为破产财产,并由管理人占有、处分和用于破产分配。破产财产在所有权、用途和处置方法上符合破产清算的目的,受破产法有关规定的保护;
2、对债权人而言,已获得行使权利的特别许可。在破产宣告之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被冻结了。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前原因发生的请求权,必须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予以清偿;
3、对于破产案件,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财产受到保护。
三、公司要如何清算
1、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5、终结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5. 如何构成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必须首先是一种债权。
债权,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简言之,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而破产债权则是破产债权人享有的一种请求权。但破产债权不同于一般债权,一般债权人行使的请求权,债务人既可以表现为为一定行为,即积极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即消极不作为。而满足破产债权人的请求权,债务人只能表现为为一定行为,且此种行为是通过破产程序的强制执行来实现的。这是破产债权与一般债权质的区别。
(二)破产债权必须是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
破产的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得到金钱上的公平的清偿满足。所以破产债权必须以金钱或能用金钱作价值评价的财产为客观,此即财产上的请求权。非财产的请求权,如恢复名誉的请求权等不得视为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是指破产债权发生的原因在破产宣告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如果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则只能是一种新债权,不能做为破产债权。之所以如此,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对其财产已丧失管理处分权,破产债务人自然不得再就破产财产实施任何负担债务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不将破产债权界定在一个时间点上,破产债务人继续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经济交往,破产债权就会不断出现和堆聚,破产程序就永无终结的可能。因此,将破产债权界定在破产宣告前是必要的。当然也并非所有破产债权都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作为例外,有的债权虽在破产宣告后成立,但因特殊情况也可作为破产债权。例如,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则可视为破产债权。

如何构成破产债权

6. 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是指以向破产债权人清偿为目的,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人全部财产所构成的财产总和。其符合以下特征:第一,破产财产须为破产人的法定财产。它是指法律规定的在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的一切财产,包括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破产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第二,破产财产是破产人的自由财产。即破产财产必须不是专属于破产人本身的权利及禁止扣押的财产。第三,破产财产是由清算人占有和支配的现实财产。第四,破产财产是可用于分配的财产。
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的,依破产程序申报确认的,可从破产财产中公平受偿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有如下特征:第一,破产财产须为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破产宣告后的新生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也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第二,须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能成为破产债权。第三,破产债权须依破产程序申报确认。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已申报但未经债权人会议确认的,也不得成立破产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 债权人破产

法律分析:破产债权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享有债权。如果是基于破产宣告后的原因对破产财团享有债权,则为财团债权人。
(二)必须享有财产请求权,即必须享有金钱债权或可以金钱估算的债权。
(三)必须享有对人的请求权,即没有物的担保,而从债务人一般财产中受清偿的请求权。对物的请求权只是破产法上的别除权。
(四)必须享有对可以强制执行财产的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和不能诉求的债权(如自然债权),不是破产债权;可以诉求,但债务标的不能强制执行,也不能成为破产债权,其债权人都不是破产债权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债权人破产

8. 破产债权人

法律分析: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要求破产人履行债务请求权的人。破产债权人的分类:
(1)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人。
(2)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
(3)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返还请求权人。包括原物返还、原物价值返还、原物孳息返还的请求权人。
(4)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人。
(5)对债务人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请求权人。这里的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工资和劳务报酬请求权、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费用的请求权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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