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哪些条件?

2024-05-19 00:23

1. 成立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哪些条件?

  成立税务师事务所需要设立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3名以上发起人,发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执业注册税务师;
  (2)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3)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
  3、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出资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执业注册税务师;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5、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2名以上符合以下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是执业注册税务师;
  (3)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5、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设立分所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
  (3)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上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5)最近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
  (2)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4)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
  (5)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
  三、应当准备的资料:
  (一)设立事务所应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并附下列资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2)经营业务范围;
  (3)注册资本;
  (4)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5)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6)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8)法定代表人;
  (9)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10)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11)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2、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人协议书(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出资人的权利;
  (2)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3)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4)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5)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5、出资证明;
  6、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7、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1)人事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4)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5)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并附下列资料:
  1、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并应载明以下列项:
  (1)事务所名称、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
  (3)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4)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5)事务所事务的执行;
  (6)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
  (7)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8)违约责任。
  2、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合伙事务所章程;
  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有效证明;
  5、其他执业注册税务师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附原件核对);
  7、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申请设立分所,应先向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
  2、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
  4、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事务所及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拟任分所负责人简历;
  6、分所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事务所最近2年度资产负债表;
  8、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9、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式样)。

成立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哪些条件?

2. 成立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哪些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

3. 怎样成立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一、设立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审批程序(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级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需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二)地级市国税局、地税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进行实地核实,然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交由发起人或合伙人报送相关材料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三)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四)公示期结束,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三、所需资料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地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一)事务所章程(草案);(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四)出资人协议书;(五)出资证明;(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二)经营业务范围;(三)注册资本;(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八)法定代表人;(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十)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资人的权利;(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一)人事管理制度;(二)财务管理制度;(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一、设立条件:(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事务所负责人。二、审批程序(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级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需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二)地级市国税局、地税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进行实地核实,然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交由发起人或合伙人报送相关材料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三)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四)公示期结束,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三、所需资料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向所在地地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一)合伙协议书;(二)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四)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五)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七)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事务所名称、地址;(二)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三)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四)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五)事务所事务的执行;(六)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七)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八)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一、设立条件: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三)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四)上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五)最近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二)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四)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五)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
    二、审批程序(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级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需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二)地级市国税局、地税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进行实地核实,然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交由发起人或合伙人报送相关材料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三)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四)公示期结束,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三、所需材料:    (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式样见附件);    (二)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    (四)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事务所及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拟任分所负责人简历;    (六)分所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事务所最近2年度资产负债表;    (八)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怎样成立税务师事务所

4. 成立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哪些条件

考下税务师,去往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较多,但是你知道税务师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吗?今天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5. 成立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哪些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代理行政登记程序的公告(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第五条税务代理事务所采取合伙或者有限责任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伙人或者股东为税务代理人、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其中税务代理人的比例在50%以上;
2、有限责任税务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股东;
3、税务代理人、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税务代理人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者执业人员;
4、税务代理事务所的编号不得与已登记的税务代理事务所的编号重复。
合伙税务代理公司分为普通合伙税务代理公司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代理公司。

成立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哪些条件?

6. 税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和程序

法律分析:税务事务所成立的条件:(1)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2)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3)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4)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7. 税务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税务事务所成立的条件:
   
 (1)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符合本z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4)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税务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8. 税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和程序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成立税务师事务所至少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证书由中税协统一设计制作,牌匾由中税协统一设计、由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分别制作;因开拓业务等特殊需求,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可向中税协申请制作个性化牌匾,批准后由地方税协监制。应当准备的资料?1、事务所名称和地址;2、经营业务范围;3、注册资本;法律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施行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换发《登记证书》,具体时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