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发生的主要依据

2024-05-08 16:56

1. 债发生的主要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债发生的主要依据

2. 债发生的依据包括

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是债的最主要发生原因,在债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
3、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5、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是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是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
6、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后,有过失的一方负有向受害的一方赔偿的义务,受害的一方享有请求过失的一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关系。
7、除上述发生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会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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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

债发生的根据有以下几点: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

4. 债务发生的基本依据是什么?

债发生的依据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其他的依据。债权因上述依据而产生,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5. 债的发生根据?

一、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合同依法成立后,就会在当事人在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不法行为,因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也是通过债的方式实现的。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不当得利的出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将其得到的利益还给对方。四、无因管理,指没有约定或规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管理事务而付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

债的发生根据?

6. 债的发生的发生标准

可分之债,指分割后不改变标的物整体性质之债。因此可以部分履行。不可分之债,指在不改变标的物整体性质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分割的债。在所有这些要式口约中,一些允许部分履行,如:订约给付10枚金币,而另一些则不允许部分履行,就像我们就步行权、驾车通行权、骑马通行权订立要式口约时那样。因为,上述权利按照它们的性质不能进行分割。通常以“给”为标的之债是可分之债。以“做”为标的之债是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通常包括:性质不可分与意思不可分之债。意思不可分可对性质上可分的给付进行约定,要求当事人不得分别给付。不可分之债也可以变为可分之债,原因当事人之意思为不可分给付,后经合意为可分给付。又如可归于债务之事由发生给付不能而变为损害赔偿债务时,则成为可分之债。《法国民法典》将给付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给付权利、作为和不作为。所以研究给付的可分与否实际上就是研究这三种给付方式可分与否:第一,当给付为转移权利时,通常是可分的,也就是可以称为可分之债,因为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权利是可以分割的。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是按份构成的,是可分割的,但是这种可分性是法律上的和观念上的可分性,也就是权利的可分性。当然也存在地役权、知识产权等不可分的权利,即给付如果是转移地役权,通行权等,则会形成不可分之债。对于那些共同共有的,将在下文论述。第二,如果给付的内容是作为时,是否可分可以依照该行为的价值效果来决定可不可分,如果将该行为进行分割后,其各部分的作用之和不再等于该行为的整体作用,或不能符合债之本旨,我们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是不可分的。相反,如果仅仅是各个简单行为的简单聚合,则可以认定该行为是可分的,例如给付是服务行为,则一般认定该行为是不可分的,如相声演出、老师授课、明星演出等,或是不可分劳作。第三,当给付是不作为时,给付一般是不可分的,形成不可分之债,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过失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实际的损害结果能够理清责任分担的份额,那么此种不作为的给付就形成了可分之债。

7. 论我国债的发生根据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建设期利息的含义。建设期利息系指筹措债务资金时在建设期内发生并按规定允许在投产后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利息,即资本化利息。建设期利息包括银行借款和其他债务资金的利息,以及其他融资费用。其他融资费用是指某些债务融资中发生的手续费、承诺费、管理费、信贷保险费等融资费用,一般情况下应将其单独计算并计入建设期利息。故选B。

论我国债的发生根据

8. 债的发生的介绍

债的发生均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原因,这些能够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各种法律事实被称之为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