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之教育基金

2024-05-20 02:34

1. 离婚协议书之教育基金

在《离婚协议书》中,子女的教育经费问题是重要的一项内容。

虽然夫妻离婚了,但孩子是无辜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特别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三条明文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为了保障因夫妻离婚,不影响未成年人的教育经费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意思表示,不但《离婚协议书》应当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必须负担“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而且子女有权利在必要的时候“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必须负担子女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加以确定,严格执行。如果拒不执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依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婚协议书之教育基金

2. 离婚,法律有规定要付孩子的教育基金吗

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 离婚时孩子的教育基金归谁的

夫妻离婚时孩子的教育基金由归谁所有的确认方式:若该教育基金属于双方赠与子女的财产,则离婚时,双方不得分割,应当认定为子女个人所有,并由直接抚养的一方代为管理。若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除另有约定外,不予分割,属于共有财产的,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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