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货物未付汇,外管局怎样处罚?

2024-05-18 03:24

1. 关于进口货物未付汇,外管局怎样处罚?

  一次进口货物未付汇,外管局不会处罚。只是记录企业违规的,超过3次或3次企业会降级。
  付汇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

关于进口货物未付汇,外管局怎样处罚?

2. 关于逾期未到外管局进行外汇登记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我不知道你说的跟我做的是不是一个东西 但是我提交的是这样的格式


          关于XXXXXXXX核准事项的申请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XXXXXXX中心支局:
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进口一批XXXXXXXX,海关编号:XXXXXXX,签发日期:XXXX年XX月XX日,于XXXXXX年XXX月XXX日已办理提款登记延期付款XXXXX元(币种:美元),在海关签发日期后XXXX天办理延期付款登记,因超期限登记不能对外付汇,现申请予以核准,因我司进口业务相对较少,而进口日期又在2008年9月25日,忽略了海关的签发日期,造成了超期限不能对外付汇,我司保证以后做到专人负责,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并且我公司郑重承诺,严格按照汇发〔2008〕30号文规定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申请事项及附件所列说明材料属实。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另附:有关进口合同、发票、付汇证明联、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说明材料)


你就看一下这个格式吧 然后里头的相应原因自己填上去

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延期付汇未登记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的文号是 汇综发[2008]170号还是70号?

汇综发[2008]7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延期付汇未登记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的文号是 汇综发[2008]170号还是70号?

4. 请帮忙!进口关单,超过90天后才付汇出去,要做延期或备案吗

在外汇应用服务平台中 进行延期付汇报告。这个报告是需要在进口之后30天之内操作的。
如果是现在已经付出去了,现在才想起还没做报告。那可能会影响外汇监测指标,如果有外汇局的核查,那就说明原因。

5. 进口付汇未核销外管如何处罚

1、如果确实存在合理原因,可以向外管局提交说明
2、如果是由于误差的话,是有一个比例的,如果在比例范围内的话,可以提交说明,说明未核销情况,(大部分会得到批准)具体比例咨询当地外管局
3、如果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话,那有很大可能就得移交外汇管理的检查机关了。
但大部分情况都是可以说明白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你带来帮助!

进口付汇未核销外管如何处罚

6. 关于延期付汇日期09年新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贸易收付汇管理,规范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等贸易融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收付汇和核销环节加强对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等贸易融资行为的真实性审核。
    二、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 1日以前、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证明联(正本)(以下简称“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付汇的,进口单位应当于2005年5月1日之前,持延期付汇情况说明函、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三、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 1日以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进口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购付汇手续。但对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四、对于符合上述第二、三条所述情况的延期付汇,银行须凭进口货物报关单等符合有关结汇、售汇与付汇管理规定的凭证和商业单据,以及外汇局加盖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的《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为进口单位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将《登记表》第三联随《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
    五、对于应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而未办理,或超过《登记表》上注明的付汇日期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业务,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直接办理付汇手续。若确实因贸易纠纷等特殊原因不能在《登记表》上注明的期限内对外付汇的,进口单位须持情况说明函、相关证明材料及原《登记表》到外汇局办理二次延期手续,外汇局审核后,在原《登记表》备注栏内加注二次延期付款期限,再次加盖核销监管业务章。进口单位最多可办理2次延期付汇登记,二次延期后仍不能在《登记表》上标明的期限内付汇的,进口单位不得再凭该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六、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已到单,进口单位要求延长付款期限的,银行应当审核有效货运单据、信用证修改函等相关商业单证。
    银行应当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发生的信用证及进口代收项下延长付款期限超过90天和90天以上远期付汇情况汇总,向当地外汇局报送《XX银行贸易进口延/远期付汇统计月报表》(格式见附件2)。
    七、外汇局要做好延期和远期付汇情况统计工作,各分局须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前,向总局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贸易进口延/远期付汇统计月报表》(格式见附件3)。
    八、对于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尚未用于付汇、核销的,进口单位应在2005年5月1日以前持情况说明函、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单证到外汇局备案或核销。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进口付汇备案表》为进口单位办理购付汇手续。自2005年5月1日起,进口单位不得凭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进口付汇和核销手续。
    九、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未按照规定及时反馈情况和报送报表的,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进出口单位未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的,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银行、进出口单位违反本通知其他规定的,按照《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处罚。

7. 进口报关单的签发日期已超过8个月,既没付汇也没在外管局网上服务平台做延期付款登记和合同等级,怎么办?

如果是进料身加工的报关单,收款方是国内公司的话是不受影响的。如果是其他报关单的话,就要去外汇局窗口延期。

进口报关单的签发日期已超过8个月,既没付汇也没在外管局网上服务平台做延期付款登记和合同等级,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