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大造林案善后还要等多久

2024-05-18 10:52

1. 万里大造林案善后还要等多久

  据成都商报报道,刚刚宣判的万里大造林案中,该公司董事长陈相贵被判有期徒刑11年,不过其间法院对名誉副董事长、代言人何庆魁获得的488万元代言费是否合法却没有任何表态……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范新义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何庆魁有还款能力,他们会加大追缴力度,让何庆魁把涉案款全部退还。

  对于488万的代言费,范新义认为,尽管法院没有就合法与否的问题表态,但这笔“涉案款”必须全部退还。

  “目前何庆魁退还的还不到200万,他必须全部吐出来。”范新义说,经过他们了解,何庆魁是有还款能力的,只是他不愿意全部退还而已。同时,范新义称警方会加大追缴的力度。

  现在何庆魁还在忙着为春晚的语言类节目看剧本,他仍坚持认为488万是自己的合法收入,“我们演出过100多场,付出过劳动。”和记者的聊天中,他也表示自己听说了警方会加大追缴力度的消息,何庆魁告诉记者不会跟警方对抗,但他还是打算等待该案二审后再决定是否在适当的时候提出申诉,“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来源:深圳商报)

  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案原董事长等10人获刑

  涉及12个省、市、自治区3万余人 涉案金额达12.79亿余元

  12月31日上午,原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相贵、总经理刘艳英等10名被告人非法经营一案在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此案经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高级法院指定,由包头市检察院向包头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涉案金额达12.79亿余元,涉及到全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万余名购林客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包头中院受案后,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确保庭审能够围绕焦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于10月23日、24日召集控辩双方到庭将各自准备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庭前开示,10月27日、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陈相贵,曾任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董事长,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内蒙古天地通林业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中国万里大造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股东。

  被告人刘艳英,曾任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总经理,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天地通林业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吴国庆,曾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总经办主任、行政副总经理、市场监管中心主任,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陈达,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股东、北京市兴北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人陈井刚,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股东。

  被告人陈晶,曾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审计员、票据登记员,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市场监管中心主任、霍林郭勒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人陈奇,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股东。

  被告人黄迎利,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人董君,曾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部长、烟台分公司副总经理、秦皇岛分公司部长,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分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邹树芝,曾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赤峰咨询处主任,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来源:中国法院网)

  万里大造林非法吸纳资金事件始末

  “万里大造林、利国又利民”……这句国人极为耳熟的电视广告用语,蛊惑了多少人把血汗钱投入他们并不熟悉的林业?2007年8月22日,当法律之网罩向绿色梦幻制造者——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相贵、总经理刘艳英等多名高管的时候,他们已经非法吸纳了社会公众资金13亿元。

万里大造林案善后还要等多久

2. 万里大造林案国家何时能给解决

法律分析:万里客户投资林业是政府认可的——“工商局”正式颁发的营业执照、“银行”的交款凭证、“税务局”的税收发票、“林业局” 正式颁发、至今仍然合法有效的林权证、“保险公司”的保险单等。万里客户投资林业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司法”、“合同法”、“税务法”、“保险法”、“森林法”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