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监事会

2024-05-11 04:09

1.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董事、经理及财务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监事会

2.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名单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可以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3. 股份公司监事会的介绍

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股份公司监事会的介绍

4.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监督公司董事、高管履行其职责的公司机构。监事会有以下职权:1、调查公司财务状况、数据;2、监督董事、高管的职务行为,如果董事、高管在履行职务时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监事会有权建议股东大会罢免董事、高管;3、董事、高管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纠正行为;4、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董事会不履行召开、主持股东大会的职责,监事会可以代替董事会召集、组织股东大会;5、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6、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5.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是什么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是什么1、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监事会的作用是什么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是什么

6.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陆 申:董事长男,1956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共青团上海市委秘书长、上海城市酒店董事长、上实置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上实湖滨新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上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成都上实置地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季 岗:副董事长、总裁男,1957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闸北区服务公司副书记、副经理,中亚饭店总经理,上海不夜城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闸北区人民政府商委、经委主任,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上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总裁,上实地产板块副总裁,上实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香港天厨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本公司总裁。现任本公司总裁。唐 钧:董事、副总裁男,1967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上海审计局主任科员,上海审计局外资处副处长,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潘瑞荣:董事男,1954年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上海手工业局宣传处主任科员,上海市工业党委宣传处副处长,上海申日物产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副首席代表、海外事业部部长,上海国际株式会社董事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副总经理,上海国际(欧洲)集团公司副总裁、总裁,上海实业综合研究院理事、院长助理。现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王立民:独立董事男,1950年出生。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法治浙江”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律师培训中心副主任、上海市法制宣讲团高级讲师、上海市政治学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和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等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闸北区、奉贤区、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曾任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大器:独立董事男,1954年出生,大学本科,教授,注册会计师,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曾任上海大学文学院助教,见习律师、上海电力学院副教授,系副主任、上海电力学院副院长。现任上海金融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会计学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金融法制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特约审计员、上海市会计学会理事、上海市高校会计学科教研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盟中央委员兼上海市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浦东新区区委主委、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泓铭:独立董事男,1945年5月出生,现任全国政协委员、建设部专家委员会成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副会长、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顾问、上海社会科学院房地产业研究中心常务副理事长、《中国房地产研究》季辑主编,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7. 上市公司监事会下设机构

上市公司监事会下设机构。上市公司应该设立专门的审计(稽核)部门,履行日常的审计和稽查职责,
监督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稽核)部门由监事会主管并直接向监事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内部审计;
(2)在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异常或监事会对上市公司某一项或多项财务指标发生置疑时,对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财务报表、账册、凭证进行专项审计、核查;
(3)在涉及依法需要监事会独立发表意见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购买与出售等事项时,根据监事会的要求,行使专项审计稽查职能,
对上市公司拟签署的有关交易合同以及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4)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5)全面监督检查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分析评价经营绩效与经济责任;
(6)在不影响行使上述职责的前提下,经监事会许可,审计(稽核)部门可以接受董事会或其他职能部门的委托,
对上市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稽查;
(7)行使其他审计、稽查职能。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根据需要设立监察、考评等职能工作小组,监事会设立职能工作小组的上市公司应该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明确其职能和权利义务范围。
监察、考评职能工作小组为监事会非常设机构,
隶属于监事会管辖并直接对监事会负责。监察、考评工作小组履行对董事(含独立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项监察工作,负责对其工作情况、绩效、薪酬等进行综合评价等。
对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察、考评结果经监事会通过后,发表监事会独立意见,并将其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撤换、
薪酬与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上市公司监事会下设机构

8. 股东、董事、监事

监事的资格基本上与董事资格相同,并必须经股东大会选出。
监事可以是股东、公司职工,也可以是非公司专业人员。其专业组成类别有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但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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