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流程

2024-05-09 23:26

1. 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流程

法律分析:1、拟发行人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包括: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外资转内资)、修改公司章程等);2、收购方分别与外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3、向拟发行人所辖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3、交易完成后于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获得完税证明(一般需在申报纳税前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4、向海关补缴关税;5、若拟发行人持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一般需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办理海关完税凭证;6、向税局补缴增值税;7、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8、拟发行人向外管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9、收购方申请购付汇并将股权转让款(一般首期支付51%以上股权转让款即可)汇出境外;10、自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流程

2. 外资企业变更流程

法律分析:1 、名称变更;2 、住所变更;3 、经营范围变更;4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变更;5 、法定代表人变更;6 、营业期限变更;7 、股权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 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办理流程

4. 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办理流程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5. 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流程

(一)需转内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携带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商务局有关批准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地税涉外所转户窗口做转户登记。
(二)转户查帐
企业登记转内资台帐后,与税务所专管员联系确定检查日期,专管员对企业近三年的帐目进行纳税清算检查。检查有问题需要补缴税费的,需填写税收缴款书到银行缴纳。转内资企业在地税年纳税额合计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需另填写《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一式两份,并报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经委批准证明的复印件交与专管员,由所内报送海淀地税局征管科批准同意后再由税务所负责清算检查。
(三)税务审批
转内资企业查帐后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清算申报表》一式三份,详细填写有关情况。由检查人员审核企业历年的纳税状况、税收执行情况、发票税控装置及发票使用情况,填注审核意见,并填写其他转户资料。
一、外资企业设立必须有几个股东
(一)不强制股东的数量。注册一个公司,据修改后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当时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公司,并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纳。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应由股东会作出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外资企业属于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
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流程

6. 外资公司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的事项不同,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一)减少(指未出调整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书;
2.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6.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应将有关文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二)变更住所,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住所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4.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含向分支机构的拨款数额);
3.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验资报告;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并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发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企业持原登记主管机关的核转通知函,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3.董事会决议;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
5.分支机构场所使用证明;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变更企业名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下同);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转让股权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七)董事会人员、正、副总经理变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有关人员的委派文件;
4.有关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只变更董事的免交)
(八)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未出调整注册资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7.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要办什么手续?

  一、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操作指引\x0d\x0a  第一步:到商务部门(所在区外经贸局咨询办理)申请内资变更外资企业,取得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x0d\x0a  第二步:在内资企业所在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取得迁出通知书。提交材料及要求如下:\x0d\x0a  1、申请人须向内资登记部门出示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并提交该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x0d\x0a  2、公司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外资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x0d\x0a  第三步:在外资登记部门申请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x0d\x0a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如名称和住所不变更,不需要提交设立申请书中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和住所材料);\x0d\x0a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x0d\x0a  3、章程;\x0d\x0a  4、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并购);\x0d\x0a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x0d\x0a  6、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和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免职文件;\x0d\x0a  7、新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币种改为外币的需提交)\x0d\x0a  8、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x0d\x0a  9、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公司印章);\x0d\x0a  10、如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x0d\x0a  11、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x0d\x0a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x0d\x0a  二、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操作指引\x0d\x0a  第一步:申请人向原登记部门(指变更前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提交如下材料:\x0d\x0a  1、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x0d\x0a  2、隶属企业变更登记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x0d\x0a  3、分支机构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变更后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x0d\x0a  第二步:申请人向新登记部门(指变更后的登记部门)提交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换领新执照。按如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x0d\x0a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向外资登记表部门提交如下材料:\x0d\x0a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x0d\x0a  (2)隶属企业章程(加盖企业公章);\x0d\x0a  (3)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x0d\x0a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x0d\x0a  (5)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分公司印章);\x0d\x0a  (6)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x0d\x0a  (7)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x0d\x0a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x0d\x0a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x0d\x0a  如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前后,登记部门不发生改变(即仍在市局或同一分局的),可参照上述操作指引简化相关程序予以合法变更登记。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要办什么手续?

8. 外资企业变更登记流程有哪些

外资企业变更流程为:1、市监局名称变更预先核准;2、商务局变更审批手续;3、市监局变更手续;4、公章备案变更手续;5、技术监督局变更手续;6、税务局变更手续;7、财政统计变更手续;8、外汇管理局变更手续;10、银行变更手续;11、进出口权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