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的概念理解

2024-05-18 10:46

1. 城市更新的概念理解

基于西方城市更新的历史和经验,在1980年代初期,陈占祥把城市更新主要定义为城市“新陈代谢”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更新途径涉及多方面,既有推倒重来的重建,也有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旧建筑的修复等。当中国城市经历了1980年代的飞速发展后,很多城市问题开始显现,譬如历史街区的特色与地方文化在城市改造中的快速消失。吴良镛从城市的“保护与发展”角度,在1990年代初提出了城市“有机更新”的概念。值得注意的是,它是针对城市历史环境的更新,但这个概念比较强调城市物质环境,而对与其相关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涉及较少。进入2000年以来,学者们开始注重城市建设的综合性与整体性,很多文章也给出对“城市更新”新的理解,譬如:张平宇的“城市再生”、吴晨的“城市复兴”、于今的“城市更新”等(李伦亮,2004;李瑞,冰河,2006;吴良镛,2005;于今,2007;张更立,2004;张平宇,2004)。这种现象一方面体现出当前人们对中国“城市更新”的关注,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对这一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的见解和定义。

城市更新的概念理解

2. 城市更新的概念理解

基于西方城市更新的历史和经验,在1980年代初期,陈占祥把城市更新主要定义为城市“新陈代谢”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更新途径涉及多方面,既有推倒重来的重建,也有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旧建筑的修复等。当中国城市经历了1980年代的飞速发展后,很多城市问题开始显现,譬如历史街区的特色与地方文化在城市改造中的快速消失。吴良镛从城市的“保护与发展”角度,在1990年代初提出了城市“有机更新”的概念。值得注意的是,它是针对城市历史环境的更新,但这个概念比较强调城市物质环境,而对与其相关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涉及较少。进入2000年以来,学者们开始注重城市建设的综合性与整体性,很多文章也给出对“城市更新”新的理解,譬如:张平宇的“城市再生”、吴晨的“城市复兴”、于今的“城市更新”等(李伦亮,2004;李瑞,冰河,2006;吴良镛,2005;于今,2007;张更立,2004;张平宇,2004)。这种现象一方面体现出当前人们对中国“城市更新”的关注,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对这一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的见解和定义。

3. 城市更新的介绍

城市更新是一种将城市中已经不适应现代化城市社会生活的地区作必要的、有计划的改建活动。1858年8月,在荷兰召开的第一次城市更新研讨会上,对城市更新作了有关的说明:生活在城市中的人,对于自己所居住的建筑物、周围的环境或出行、购物、娱乐及其他生活活动有各种不同的期望和不满;对于自己所居住的房屋的修理改造,对于街道、公园、绿地和不良住宅区等环境的改善有要求及早施行,以形成舒适的生活环境和美丽的市容。包括所有这些内容的城市建设活动都是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的介绍

4. 城市更新的概念理解

城市更新并不是单一的空间腾挪,不是单一的大拆大建,它承担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包括城市功能的重新定位、城市动能的重新发现、城市资源的重新利用等等。
改善居住、整治环境、振兴经济,是未来城市建设发展的永恒主题。
我们认为好的城市更新从产业业态层面出发,合理策划配置项目产品,优化建筑功能,提升建筑风貌,完善配套设施,结合社会、企业、政府、市民等不同维度的诉求进行的综合整治。通过城市更新激活城市资源,带动经济发展,传承城市文化,给城市提供多元化的城市空间,满足老百姓的生活生产需求,提升城市形象,推动社会发展。
浩丰集团在城市更新领域已完成了大量的实践项目,项目遍布重庆、山东、四川、云南、贵州等多个省份。例如弹子石宏声假日广场 、解放碑步行街景观提升、重庆马鞍山传统风貌区城市更新设计等项目,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5. 城市更新的依据是啥

一)国家征收与私人财产处置相结合      相对应的是政府主导(宪法规定的国家征收制度)的城市更新与权利人自行实施城市更新。      宪法规定的国家征收制度在《城市更新办法》中的体现,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前,因单独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或者具备其他法定收回条件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予以补偿。      对于权利人自己拥有的建筑物,权利人可以自行处置自己的私人财产,即以自行改造的方式进行。当同一宗地内建筑物业主出现分歧时,参照《物权法》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相应地《城市更新办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同一宗地内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拆除重建的,全体业主是一个权利主体。      城中村、旧屋村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同意。      (二)主动提前续期与补缴地价相结合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权利人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取得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后,应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地价。

城市更新的依据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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