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出台有何积极影响

2024-05-19 08:1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出台有何积极影响

  一是《慈善法》规范了慈善行为、激发慈善组织活力、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二是对脱贫攻坚有重大意义。我国还有7000多万城乡低保五保对象、8500多万残疾人、1.6亿农村留守群体,需要政府和企业、社会继续联手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提供关爱服务。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仗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而公益慈善,必将在其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是“共享”理念。慈善事业作为社会财富和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方式之一,可以引领倡导共享理念,引导民众爱心转化成社会行动,实现先富带后富,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将助力决胜全面小康。
  四是社会发展。《草案》将慈善定位为大慈善,即现代慈善,将环境保护、文化事业与社会服务业等纳入其中。这既与国际社会接轨,也为中国现代慈善事业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赋予社会组织更多活力与空间,兹事体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出台有何积极影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制定有何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民间公益组织大量涌现。公益慈善方兴未艾,但“郭美美事件”、各类网络骗捐事件以及一些基金会因透明度不足引发的争议,都让公益慈善公信力遭到极大打击。不断出现的争议,凸显了我国慈善制度法规环境的滞后,出台《慈善法》也就成为迫切需求。作为我国慈善事业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慈善法》对慈善机构的设立、运行、投资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用立法让捐赠者得到尊重、让求助者有章可循、让诈捐者得到惩戒,才能营造一个多赢的局面。例如,在慈善法中,专门有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哪些信息捐赠人有权知道、哪些信息受助者有权知道、哪些信息在法律规定中不便公开。显然,本愿做慈善而不会做慈善,在困扰着很多中国人的同时,从基本法律层面上界定好权利与义务,正当其时。

3. 我国为什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就我国的现状来说:我国在慈善组织的管理上,慈善组织自律机制不健全,资金募集和使用不够透明,还有少数组织有商业化、营利化倾向,以及政府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社会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公众关心的问题。
就意义方面来说:
对受助者:有利于帮助受助者度过难关,感受到温暖,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共享经济繁荣成果。
对慈善方:有利于增强其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引导和规范其慈善行为,依法行善,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增强人们的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调动人们参与慈善的积极性
对社会:有利于形成热心慈善,关爱他人的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我国为什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4. 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慈善组织的负责人是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慈善组织行使 职权的人,包括慈善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等。慈善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是保障慈善组织有效治理的关键。为 防止有严重瑕疵的人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给慈善组织带来不利影响, 《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负责人任职的负面清单。出现以下情形的人, 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的。慈善组织负责人需要依法履行职责,自然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担任慈善组织负 责人。(2)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犯罪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 任。被判处刑罚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受到的刑事制裁i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期间,罪犯的人 身自由受到限制,一般不能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限制因故意犯罪被 在判处刑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 体现了对犯罪的惩罚和对慈善组织利益的保护。(3)在被吊销登记证书 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 日起未逾五年的。吊销登记证书是从根本上剥夺慈善组织的权利能力, 取消其主体资格。取缔是行政机关通过行使执法权,强制解散非法存在 的社会组织,禁止其从事活动的行政行为。慈善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 者被取缔,负责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 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不能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4)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即在上述情形之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担 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

5. 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6. 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能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7. 根据我国慈善法规定,哪些人不得担任负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慈善法是一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慈善法要系统规定基本的慈善法律制度,包括慈善概念、慈善机构、慈善政策等。慈善法是公益慈善,是公益事业法,是推动整个公益事业的,要变成人人有义务、人人有责任的法律。
2016年3月16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慈善法草案,草案明确规定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承诺捐款不兑现或被起诉,摊派捐赠任务构成犯罪。本法自2016年9月1日施行。 
公益性是一切社会慈善事业的核心理念和根本属性。在当代中国,公益性的名号越来越响亮,但由它引起的误解、迷惑、争论乃至诉讼也与日俱增。对于公益性的完整和严密的定义,不仅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找不到踪迹,就是在浩如烟海的外国法制文献中也难觅其貌。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中国越来越多的立法工作者、研究者和慈善事业实践者的关注。
而慈善事业被经济学家称作“社会的第三次分配”。发展慈善事业,对改善贫苦和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凝聚力、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与融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根据我国慈善法规定,哪些人不得担任负责任人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个人不可以通过以下哪种方式参与慈善?

公开募捐
第三十一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