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金融相关的案例以及自己的理解

2024-05-05 06:12

1. 跟金融相关的案例以及自己的理解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案例:1995年2月26日,英国银行业的泰斗,在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按核心资本排名第489位的巴林银行,因进行巨额金融期货投机交易,造成亿英镑的巨额亏损,被迫宣布破产。后经英格兰银行的斡旋,3月5日,荷兰国际集团(ING)以1英镑的象征价格,宣布完全收购巴林银行。理解:从巴林破产的整个过程看,无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或国际金融组织都普遍认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是风险控制的核心问题,而巴林的内部控制却是非常松散的。因为代客户垫付期货合同的维持金是非常少有的事。代客户交易与自营交易混淆不清造成管理上的困难,只有把两者划分清楚,才能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摘要】
跟金融相关的案例以及自己的理解【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案例:1995年2月26日,英国银行业的泰斗,在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按核心资本排名第489位的巴林银行,因进行巨额金融期货投机交易,造成亿英镑的巨额亏损,被迫宣布破产。后经英格兰银行的斡旋,3月5日,荷兰国际集团(ING)以1英镑的象征价格,宣布完全收购巴林银行。理解:从巴林破产的整个过程看,无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或国际金融组织都普遍认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是风险控制的核心问题,而巴林的内部控制却是非常松散的。因为代客户垫付期货合同的维持金是非常少有的事。代客户交易与自营交易混淆不清造成管理上的困难,只有把两者划分清楚,才能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回答】
我还需要对这个案例自己的理解[嘻嘻]【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在内部控制方面要严格监管不能松散,与客户交易要分清楚不混淆,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回答】
好的,谢谢【提问】

跟金融相关的案例以及自己的理解

2. 金融学案例分析怎么写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金融学案例分析怎么写
:答:金融学案例分析: 2006年5月2O日,甲公司总裁A先生打电话给公司董事B先生,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别董事会。这时,B先生正住在某饭店。虽然董事会还有两天才召开,他已经获悉了有关公司合并的传闻。他在饭店里给他的父亲C先生、他的儿子D先生和他的秘书E小姐打了电话,建议他们指示各自的经纪人关注甲公司的股票,并暗示他们应该买进该公司的股票。除C先生外,D、E都在2006年5月2l至22日,大量买进了甲公司的股票。2006年5月29日,甲公司向证券市场公布了其与太平洋公司合并的消息。 问:(1)B先生是不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什么? (2)B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什么? 答:(1)B先生属于知悉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下人员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问:2.问:问: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什么?问:问:信用社是否有义务予以赔偿?为什么?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答:该公司可以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理由是:②抵押合同【摘要】
金融学案例分析怎么写【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金融学案例分析怎么写
:答:金融学案例分析: 2006年5月2O日,甲公司总裁A先生打电话给公司董事B先生,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别董事会。这时,B先生正住在某饭店。虽然董事会还有两天才召开,他已经获悉了有关公司合并的传闻。他在饭店里给他的父亲C先生、他的儿子D先生和他的秘书E小姐打了电话,建议他们指示各自的经纪人关注甲公司的股票,并暗示他们应该买进该公司的股票。除C先生外,D、E都在2006年5月2l至22日,大量买进了甲公司的股票。2006年5月29日,甲公司向证券市场公布了其与太平洋公司合并的消息。 问:(1)B先生是不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什么? (2)B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什么? 答:(1)B先生属于知悉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下人员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问:2.问:问: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什么?问:问:信用社是否有义务予以赔偿?为什么?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答:该公司可以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理由是:②抵押合同【回答】

3. 两个金融方面的案例分析,如下题~~

成功的理由千奇百怪,失败的教训却往往差不多。这句话同样适用于期货市场。期货盈利的模式可以多种多样,但让投资者发生亏损的原因却往往逃不过逆势与止损不及时这两样。容易造成逆势与止损不及时的心理原因,个人总结了一下有以下几种:


  一、过于计较持仓成本


  如果单纯地问,持仓成本重要还是趋势重要?相信大部分的投资者都会毫不犹豫地回答,趋势重要。然而,知易行难。趋势是我们的朋友,但当趋势这个朋友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我们做错了方向,但与此同时持仓成本却会在旁边拼命地提醒:当前市价与持仓成本相比,已经相差了多少多少,如果现在砍仓离场,将发生多么大的亏损。于是,我们会自觉不自觉地计算,现在砍仓会赔掉多少。于是,持仓成本,而不是趋势,成为我们操作时考虑的重点。


  交易的重点仅在于获利或亏损,这与交易工具的价格并无关系。评估自己的持仓时,持有的每一个多头头寸,在当下都应该是一个买入的机会,而持有的每一个空头头寸,在当下都应该是一个卖出的机会。若不能如此,则说明持仓并不适合当下的市场走势。


  二、理由还是借口


  与持仓成本类似的,另一重阻碍我们认错的因素是,我们总能找到支持原有持仓的理由。比如,经济危机的情况下,仍然有ZF的救市政策存在。这可能成为我们在跌势中做多、持多的理由。然而,这是理由还是借口?


  必须明确,在任何市场中的任何时刻,都同时存在着多空两方面的因素。如果我们执着于某一特定的想法后,再去寻找做盘的依据,那么这个依据一定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事实的全部。因而,也不是真正的做盘依据,它只是我们给自己的一个合理借口,以?卫自我谬误的尊严。


  三、这一次例外


  这自然是一种明显的侥幸心理。许多次的经验或许已经告诉我们,在这样的情况下,亏损的概率已经很大。然而,也许价格还会有一些反弹,或者也许价格还会有一些回落的想法下,我们会去等待一个也许会例外的更好的价格再平仓。当然,这个更好的价格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出现的。


  期货交易是有风险的,在面对风险时,出现一定程度的恐惧和其他情绪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期货又是概率的市场,因此我们应该接受单次亏损的可能性。并且坚持以客观而一致的原则来交易。只有这样,才能克服由愿望主导交易的局面。


  四、长线短线的互换


  我们熟悉的一句话是,截住亏损,让利润奔跑。但现实操作中,却常常出现盈利时急于落袋为安,亏损时迟迟不愿平仓的事情。这使得原本一个长线的计划变成了一个短线交易,或者是原本的短线交易变成了长线投资。


  长短线的互换往往在于没有明确交易的时间结构。在拟订交易计划之初,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时间结构。决定了是要专注于短期趋势还是长期趋势,才能根据相关的趋势设定止损。


  五、愿望被视为是权力


  将愿望视为权力,是谬误的自尊以及自我实现陷阱的孪生兄弟。当我们产生类似这样的想法,他怎么可以这样对我?或者市场怎么可能这样走?时,这意味着我们在要求其他人必须自动了解我们的想法,并提供我们需要的一切;意味着我们在要求市场必须服从我们,并按照我们的意志行事。


  类似这样的问话,便显示了我们将愿望视为了权力,在要求现实应该遵从小我的需要,而忽视了小我应该回应现实的事实。


  将愿望视为权力的人,在行情出现不利走势时,会有强烈的不公平感受。不愿意承担失败的责任,不愿意处理现实的问题,仅根据自身愿望判定真理与谬误,对与错,敌与友。

两个金融方面的案例分析,如下题~~

4. 从那些方面分析金融法案例

那要什么方式难道讲故事?像做题似的如何? 案例1:“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银行储蓄服务承诺是否有效可信?  〔 案情介绍 〕  1996 年 7 月 6 日,陈某到某银行办理了 7 500 元的活期储蓄存款。 8 月 12 日,陈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其存款已被他人冒领取走。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抓住了犯罪嫌疑人,井悉数收缴了赃款。同年 12 月 3 日,陈某才从该银行取出了一笔存款。陈某认为,由于银行管理疏漏,造成其延误取款长达 100 多天,按照该银行的“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储蓄服务承诺,银行应当赔偿其延误期间的损失。诉讼中,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该银行也以实际行动赢得了较好的信誉。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银行储蓄服务承诺问题。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储蓄服务承诺是银行对储户提出的质量、信用保证,也是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之一。与银行“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不同,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是体现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行为,是能够被储户接受的要约,而“二人临柜,复核为准”,是银行单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体现储户的意愿。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潜在条件是:(1)承诺对象须是在本银行或银行系统进行储蓄等业务的所有储户; ( 2 )耽误储户存取活动的事由是银行主观原因引起的,比如储蓄人员技术不娴熟、内部计算机出现人为故障等; ( 3 )只要耽误事由发生,不管储户有无损失,都要进行赔偿。因此,如果银行延误是出于其他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如全市范围的停电、电脑病毒感染等,银行则不存在赔偿问题。由于该承诺是面向广大储户的,因此,凡是与该银行存在储蓄关系的储户,都有可能因为延误支取而获取赔偿。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法律依据是关于要约和承诺以及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自然人、经济组织向银行交付存款,银行出具存款单后.双方之间形成了存款关系。银行应当依法履行按时支取储户存款、利息等义务。“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就是银行支取储户存款、利息等义务的具体表现,应当视为银行与储户确立存款关系的要约内容。 1999 年 3 月15日通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 )第 14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 1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作为银行要约的一部分.一旦向社会做出承诺以后,一般不得轻易改变,对储户和银行都具有约束力。银行必须格守承诺,如果随意撤回承诺.就等于变更了银行与储户之间储蓄关系的内容。 类似于“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社会承诺到处可见,如“童叟无欺”、“缺一罚十”、“不火不要钱”等,而真正对此叫劲的人却不多。本案中的陈某对银行承诺动了真格的,不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法院依法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是合情合法的  2 . “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对储户是否公平? [案惰介绍 ]  1997 年 4 月15日,韩某到一家储蓄所办理存款。记账员刘某初点认定存款现金为 5 000 元,在其填写完存折、存款凭条并且加盖名章后,将现金交予复核员章某。章某经复核认定为 4 900 元,比凭条少了 100 元,遂将现金由刘某转交韩某重点。韩某坚持现金数额为 5 000 元,并且记账员刘某初步复核也是 5 000 元,因此拒绝接受。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诉至法院。诉讼中,银行以“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内部规章为准拒绝承担责任。  〔 法律分析 〕  “二人临柜,复核为准”是银行办理储蓄时的一项内都规章制度,即储蓄数额以复核数额作为标准的支取数额。如果初审与复核发生分歧.如数额不符、有假钞,初审要服从复核结果。这一规定有利于加强银行内部储蓄管理,防止戴减少储蓄风险。但是,该规定作为内部规章,只有对内效力,而没有对外效力。实际上,该规定不是约束储户与银行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因此,用它来对抗储户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公平的。 在法律上,我们目前对此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类似的原则性的规定还是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也是运用了法理学分析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 》第 5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 6 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见,立法将诚实信用、公平、平等作为指导经济生活的重要准则。本案审理中银行提出的内部规定,完全违反了公平、平等原则。对储户而言,实质上是由银行单方面规定的类似于店堂告示的格式条款,其在性质上与“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的告示是一样的,即都是“利己不利人的做法”。 对于格式条款,《合同法》 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该法第 39 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 第 40 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些规定说明,合同条款应当是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的,是合同各方真实意思的反映,而不是一方利用经济优势或社会地位强迫对方接受的行为规则。 具体到本案,记账员刘某初点认定韩某的存款数额为 5000 元,其实际上已经认定了韩某的存款数是正确的,章某的复核,实质上是在确认刘某工作的准确性而非确认韩某存款数额的准确性。从韩某将款交给刘某之时起,韩某就是在与银行发生法律关系。如果以章某的复核为准,对韩某而言,刘某就是多余的。换句话说,即使刘某清点有误,如果他不把款退还韩某重点,则表明银行已认可了韩某存款的准确性,倘若将款退还韩某重点,则表明银行对韩某的存款数额的准确隆不予认可。本案中,刘某初点后直接将款交由章某复核,储蓄风险已转移到银行内部,如果复核有误,责任只能在银行而不在储户。“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错误在于.它把储蓄风险非公平地负担给储户,按照(合同法 ) 规定,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非法行为”。对此行为,该法第 41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依照规定,“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解释就应当是:储户将存款交给二人中的第一人清点时,若清点无误,即以初点为准。对银行而言,二人临柜,复核为准;对储户而言,二人临柜,“初点为准”。这种理解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也是有法律规定可循的。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的银行除了要按 5 000 元给韩某办理储蓄存款外,还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点应当引起注意。韩某与银行的储蓄关系没有最终形成,原因在于银行因为遵循格式条款而延误了韩某的储蓄,责任在银行。 《合同法》 第 42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万)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银行的行为即属于前述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对此给韩某造成的损失,是韩某因不能及时存款而发生的利息损失以及其他费用。这一损失不能小视。 本案作为一典型案例,实际处理时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的。现在,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去处理依据更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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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融法的案例分析。。。希望大侠们给个答案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的焦点在于,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后,保证人是否承担全部责任。
丙公司只承担300万以内的保证责任。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 追索

金融法的案例分析。。。希望大侠们给个答案啊。。。。。

6. 金融业会计案例分析求帮助

1)在公司的损益表中,利息费用是债券账面价值 x 市场历史利率。如果把需要被摊销的0.08亿去掉,公司的利息费用就会降低,账面盈利就会上升,这是一种提高ROE的财务作假。董事会当然会喜欢

2)当然不能令人信服。溢价是会被偿还的,按照市场利率做净现值折现,所有票息和还本的净现值就等于债券的价格(面值+溢价)。所以溢价部分其实是被偿付的。

3) 的确如此。

4)把溢价折到别的地方是财务造假。会使得企业盈利溢出实际盈利。而且如果把债券溢价放到所有者权益部分,那就等于是直接把债权人的资本挪用给股东。董事会可以通过多发股利实际倾吞债权人的钱。

7. 金融法作业 案例分析

(1)不能。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2)能发放抵押贷款。
《商业银行法》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只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不合法。《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该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超过“当月资本余额为17.9亿元人民币”的10%。
(4)正确。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金融法作业 案例分析

8. 金融法作业案例分析

1、《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我认为可以发放贷款,贷款是银行的职能之一。
3、《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该贷款不合法。
4、《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这个决定权在人民银行。

其他的可以看看商业银行法,从中基本上都能找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