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主要区别是( )。

2024-05-10 05:48

1. 证券公司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主要区别是( )。

证券公司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主要区别是( )。 
  A.核准的业务范围不同 
  B.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 
  C.收入来源不同 
  D.组织形式不同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由证券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核准范围内的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也是经批准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核准的业务范围不同。参见教材P119。 
  本题知识点:证券经营机构的作用、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主要区别是( )。

2. 证券的服务机构有哪些?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参谋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价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依据	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则	,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需要依照	工商管理法规的门槛	办理注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需	拿到	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参谋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需	具有	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许	证券服务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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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券服务机构的概念

我国证券法上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服务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发行及交易的咨询、策划、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其他配套服务;证券资信评估服务;证券集中保管;证券清算交割服务;证券登记过户服务;证券融资;经证券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业务。

证券服务机构的概念

4.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以下哪些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信息公司等。
《证券法》第172条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扩展资料《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服务机构

5. 证券机构的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概念。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2.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且,如果证券公司需要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解散,也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⑴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⑵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⑶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⑸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⑹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2.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⑴证券经纪;⑵证券投资咨询;⑶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⑷证券承销与保荐;⑸证券自营;⑹证券资产管理;⑺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⑴项至第⑶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⑷项至第⑺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⑷项至第⑺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但是,由于其在证券市场中的特殊地位,证券法对其规定了较为周密的监管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2.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⑵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5.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6.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7.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8.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9.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10.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11.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汪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12.汪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3.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14.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1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16.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17.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18.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1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20.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⑴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⑵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⑶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⑷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⑸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⑹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⑺撤销有关业务许可。21.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22.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23.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24.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⑴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⑵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证券机构的证券公司

6.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以下哪些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信息公司等。
《证券法》第172条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扩展资料《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服务机构

7. 证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

证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禁止事项:
证券投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仅限于证券服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证券交易业务。

《证券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由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具有中立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其服务对象的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较一般的投资者或证券机构处于有利地位,如果证券服务机构从事上述法律禁止的行为,则有悖于证券服务机构的中介地位,必然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证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

8. 证券服务机构的介绍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息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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