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的主要职责

2024-05-10 08:38

1. 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及其他自律性规则,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二、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三、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和信用体系建设,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四、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受理对会员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向中国证监会反映和报告会员执业状况,为期货监管工作提供自律组织意见和建议。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期货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六、收集、整理期货信息,编辑出版期货业务书籍报刊;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开展期货研究,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七、组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注册及自律管理工作。八、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九、负责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自律性组织协调,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技术水平。十、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十一、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协会由期货公司等从事期货业务的会员、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和地方期货业协会联系会员组成

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的主要职责

2. 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的协会宗旨

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3.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介绍

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协会的注册地和常设机构设在北京。协会最早筹建于1995年,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协会由以期货经纪机构为主的团体会员、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组成。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介绍

4.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及其他自律性规则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二、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三、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和信用体系建设,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四、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受理对会员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向中国证监会反映和报告会员执业状况,为期货监管工作提供自律组织意见和建议。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期货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六、收集、整理期货信息,编辑出版期货业务书籍报刊;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开展期货研究,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七、组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注册及自律管理工作。八、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九、负责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自律性组织协调,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技术水平。十、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十一、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5.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协会成员

中国期货 业协会由期货公司等从事期货业务的会员、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和地方期货业协会联系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协会常设权力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由会员理事、特别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理事会议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授权的职责。目前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研究部、合规调查部、资格考试与认证部、信息技术部等七个部门。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协会成员

6.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考试须知

投资分析考试根据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依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试行)》,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决定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增设“期货投资分析”科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期货投资分析”科目为期货从业人员申请“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的专业考试。考试依照《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试行)》组织实施。二、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已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考试采取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00分钟,题量为100道客观选择题,每题1分,满分为100分,60分为成绩合格线。具体为单项选择题30道,多项选择题20道,判断是非题15道,综合题35道。考试成绩合格的,取得“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合格证,考试成绩长期有效。符合协会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期货投资咨询资格。四、考试地点35个考试城市包括: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考生可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选择参加考试。五、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请考生于以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协会网站“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通道”,按照要求报名。报名费70元(不包含教材费)。具体缴付方式、发票申请、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于报名开始日后参考报名须知。六、考试大纲详见协会网站“2011年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大纲”。“期货投资分析”参考教材及购买办法详见“2011年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及期货投资咨询考试相关教材的定购办法”。七、其他事项及说明.考试成绩合格证可登录协会网站“资格考试”栏目中查询并打印。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期货从业准入性质的入门考试,是全国性的执业资格考试。依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一、报考条件1 、年满 18 周岁;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考试科目设置目前,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科目为两科,分别是“期货基 础知识”与“期货法律法规”。三、考试的时间、题型、分值1 、考试采取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所有试题均为客观选择题。2 、每科试题量为155道,满分100,60分为及格。3 、 每科考试多场次组织,单科考试时间为100分钟。4 、基础知识科目:共 155 道题目单项选择题: 60 道,每道 0.5 分,共 30 分;多项选择题: 60 道,每道 0.5 分,共 30 分;判断是非题: 20 道,每道 0.5 分,共10分;综合题: 15道, 每道2分,共30分5 、期货法律法规科目:共 155 道题目单项选择题: 60 道,每道 0.5 分,共 30 分;多项选择题: 60 道,每道 0.5 分,共 30 分;判断是非题: 20 道,每道 0.5 分,共10分;综合题: 15道, 每道2分,共30分四、考试大纲及教材考试大纲详见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资格考试”栏目。“期货基础知识”及“期货法律法规”所用教材分别为《期货市场教程》(中国期货业协会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和《期货法律法规汇编》。两教材具体说明及购买办法见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资格考试”栏目。每年,中国期货业协会根据市场发展状况,组织有关专家对教材进行修订。五、考试组织实施1 、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根据考试公告公布的报名时间考生可登陆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报名。2 、报考费用:报名费单科 70 元。3 、考试地点选择:目前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每年均会安排在全国 35 个城市或 几 大城市举行,具体开考次数及考试地点安排以考试公告为准。考生可根据个人需要就近选择考试地点。4 、考试方式:考试采取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5 、考试承办:目前考务工作由 ATA 公司具体承办。六、考试成绩有效期及证书单科成绩有效期为当年及以后两个年度。两门考试成绩均合格后取得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合格证书长期有效,实行电子化管理,考生可上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或打印成绩合格证书。取得成绩合格证后,考生如到从事期货业务的经营机构任职,可由所在机构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7. 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FuturesAssociation,缩写为CFA。第二条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成立的全国期货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教育和组织会员及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七条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给予纪律惩戒。第八条组织开展期货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进行诚信监督。第九条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负责组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授权的其他专业资格考试。第十条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参与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第十一条开展投资者保护与教育工作,督促会员加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十二条受理投资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第十三条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第十四条制定并实施期货人才发展战略,加强期货业人才队伍建设,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第十五条设立专项基金,为期货业人才培养、投资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第十六条开展行业信息安全与技术自律管理,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与技术水平。第十七条收集、整理期货相关信息,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对期货业的发展进行研究,对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建议,促进业务创新。第十八条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开展期货市场宣传,经批准表彰或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业务竞赛和文化活动。第十九条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入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对期货涉外业务进行自律性规范与管理。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委托以及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会员第二十一条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本章程;(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或相关活动;(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协会会员由普通会员、特别会员、联系会员组成。普通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期货经营机构。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活动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以及组织开展其他衍生品交易的机构。联系会员是指经各地方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期货业社会团体法人、期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业务或相关活动的机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应当加入协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机构经协会批准可以加入协会。第二十四条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第二十五条会员设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会员的权利:(一)普通会员、特别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惩戒有听证、申诉的权利;(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规则;(二)执行协会的决议;(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四)支持协会工作,维护行业利益;(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与期货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及其他资料;(七)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八)根据协会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九)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八条会员资格的终止:(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终止;(二)会员被依法撤销;(三)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四)会员退会。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六)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有关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须经到会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四)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五)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六)聘任和解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七)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不履职理事暂停理事资格;(八)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九)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十一)表彰、奖励、处分会员;(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三条理事会由普通会员理事、特别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组成。普通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特别会员为协会当然理事。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第三十四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五条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三)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四)诚实信用,规范经营,严格自律;(五)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理事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情形的,由会长提请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第三十六条会员理事选派的理事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会员理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期货公司的理事代表应当是公司总经理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二)具有三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三)热心为行业服务,在期货或相关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四)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协会的纪律惩戒;(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理事代表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会员理事应当变更理事代表。在变更之前,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会员理事变更理事代表的,变更后的理事代表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会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八条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第三十九条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第四十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期货业内有良好影响和较高声望;(二)期货业相关工作经历三年以上;(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四)热爱协会工作;(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一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未经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批准,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四十二条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一)主持会员大会;(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三)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制度、决议、工作计划和预决算;(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五)提名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六)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置方案;(七)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专职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第四十四条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三)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第四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是:(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六条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七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八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九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第五十一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二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五十三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四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民政部,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第五十五条协会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第五十六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七条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八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章程中的“以上”包含本数。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2014年9月18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的组织章程

8.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信息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库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一)期货公司;(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第三条 协会负责数据库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及维护。第四条 数据库系统信息的填报、采集、保存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数据库类别和内容第五条 数据库系统由考试成绩数据库、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数据库(以下简称机构数据库)和期货从业人员数据库(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数据库)三个子库构成。第六条 考试成绩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个人信息、考试科目和考试成绩的数据库。第七条 机构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信息的数据库。机构数据库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第八条 从业人员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人员的个人信息的数据库。从业人员数据库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从业资格号、获取资格时间,培训信息、工作履历、诚信信息等内容。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整理第九条 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协会的数据库标准和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数据库报送信息。第十条 机构和个人填报的所有历史信息均由数据库系统统一自动存档并长期保存。第十一条 机构和个人应当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协会有权对所填报信息进行核查,并督促有关机构对虚假、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期的信息进行修改、补充等更新操作。第十二条 机构和个人发现其所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更正并报告协会。第十三条 协会认为机构和个人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时,可以要求机构和个人进行复核。机构和个人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十四条 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更新信息,并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一)变更法定代表人;(二)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重大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变更;(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五)变更或者终止分支机构;(六)变更联系方式;(七)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更新信息,并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一)机构聘用期货从业人员;(二)期货从业人员发生辞职、退休、被解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等情形的;(三)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发生变化;(四)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或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期货交易所或各级期货自律组织的自律处分的,受到期货监管部门、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的,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的,机构应当在处分决定或处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同时,由所在机构向协会出具经该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并附上处罚机关出具的处罚证明材料复印件。第四章 信息公示及查询第十七条 协会通过网站公布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第十八条 协会通过网站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从业资格号、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诚信信息以及协会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第十九条 协会通过网站对机构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主要经营信息以及协会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第二十条 机构公示内容、期货从业人员公示内容由期货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提供。该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及时更新。对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的信息公示所造成的后果,由负责提供和更新数据的机构承担。第二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被注销从业资格的,其从业信息至少保持公示5年。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均可向协会进行反映。协会应予以核实,并对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按规定予以修改或更新。第二十三条 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通过考试成绩数据库查询考试成绩。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机构数据库和从业人员数据库查询机构和个人的公开信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查询、使用数据库系统的非公开信息,必要时,应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协会数据库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期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从业人员数据库和机构数据库中涉及到诚信评价的相关数据定期从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关数据库中导入。第五章数据库管理及安全维护第二十五条 机构应指定专门管理员代表机构使用从业人员数据库和机构数据库。机构专门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本机构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管理;(二)负责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的填报和更新工作,严格按照协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审核确认并报本机构负责人核准后的信息填报到数据库。第二十六条 机构可以拥有两个账号和相应密码,其中填报账号拥有填报、更新和浏览本机构信息的权限,浏览账号具有浏览本机构信息的权限。第二十七条 机构获得本机构数据库账号和密码后,即可依相应权限进行信息的填报、修改、查询和从业资格的申请。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本数据库的安全运行,机构和使用人员应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规定:(一)严格按照预先设定的操作权限操作,严禁越权操作,操作员应对自己账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二)在联网操作过程中,如发现输入的信息有误,应按照系统提供的功能进行修改。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本数据库的安全运行,机构和使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保密管理规定:(一)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禁止无关人员使用与数据库有关的计算机系统;(二)首次使用数据库时,必须更改本机构账号的密码;(三)管理员不得泄露自己保管的账号和密码;(四)管理员的密码按权限级别严格控制,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第三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对数据库中的非公开信息履行保密义务。第六章 纪律惩戒第三十一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查询或使用协会数据库。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员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纪律惩戒措施,同时记入其诚信档案:(一)训诫;(二)公开谴责;(三)暂停会员资格;(四)撤销会员资格。第三十三条 非协会会员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同时记入其诚信档案:(一)训诫;(二)公开谴责;(三)暂停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12 月17 日颁布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管理暂行规定》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网上公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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