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企业可否用人民币投资注册

2024-05-02 01:43

1. 外商企业可否用人民币投资注册

可以。

外商企业注册需要资料如下: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设立公司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其他形式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4、公司章程;
章程需投资者各方签字或盖章。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法律服务中心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9、公司住所合法使用证明;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2、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企业可否用人民币投资注册

2.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法律分析: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如何办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前,应持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办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 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正本(复印件留底),投资方董事会有关利润处置方案的决议正本(复印件留底);
  (3) 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 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所得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 产生利润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 拟再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合资合同或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7) 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验后返还);
  (8) 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9)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在材料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将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人民币再投资证明。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如何办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4.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如何办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如何办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 申请人报送材料

    1、书面申请(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正本(复印件留底),投资方董事会有关利润处置方案的决议正本(复印件留底); 

    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所得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产生利润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拟再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合资合同或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7、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验后返还); 

    8、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9、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法律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5. 外商投资企业再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分2种情况:1、如果外商独资企业是投资性公司,则其所投资企业视为外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2、如果不是投资性公司,只是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则其所投资企业为内资企业。拓展资料:政策解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2000〕第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八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以下简称《(加注)营业执照》)。    《外商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外商投资企业再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6.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地位不变。

按照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境内的原则,有些企业在境外注册,但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所以会出现“非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举个例子,比如中国移动公司,90年代在香港上市融资,成立“中国投(资)”企业,但“中国投”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内,“中国投”再返程投资国内成立的企业,在 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外资优惠。
3.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后,外保证过渡期的政策稳定,再发文确认 境内被投资企业仍然是外商投资企业,继续享受相应优惠

7. 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为境内某公司百分百持股,只是法人为外国籍。所以注册资本金是由国内股东汇入人民币,

您好,看您的资金注入情况。资本金账户是用于存储非人民币的账户;基本账户为内存储币种必须为人民币。资本金账户主要用于外资企业增资入资使用;基本账户是企业在境内经营账户。希望对您有帮助。【摘要】
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为境内某公司百分百持股,只是法人为外国籍。所以注册资本金是由国内股东汇入人民币,股东的资金也不是境外汇入,为境内经营所得,是否无需办理资本金账户?只需有基本户就可以正常办理汇入业务?【提问】
您好,看您的资金注入情况。资本金账户是用于存储非人民币的账户;基本账户为内存储币种必须为人民币。资本金账户主要用于外资企业增资入资使用;基本账户是企业在境内经营账户。希望对您有帮助。【回答】

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为境内某公司百分百持股,只是法人为外国籍。所以注册资本金是由国内股东汇入人民币,

8. 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法律分析:
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外资公司设立登记程序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衍生问题:
投资咨询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不同咨询公司注册要求不一,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设立条件为例: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有公司章程。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