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交通建设拆迁是否归属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方案

2024-05-09 08:02

1. 省际交通建设拆迁是否归属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方案

文号:宁政发[2007]61号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发文日期:2007-2-28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法。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法。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法规定实施拆迁。第三条本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第四条本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第六条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建设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法,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基准价格区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在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具体拆迁项目实施前,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告供应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第八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拆迁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拆迁纠纷协调、上访矛盾处理等事务。第九条建设、规划、房产、物价、监察、审计、信访、公安、宣传、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行政执法、劳动保障、农村经济、市政公用、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建工、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十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江南八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拆迁实施单位,承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第十一条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综合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公室承。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十二条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用)地范围内暂停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士兵退伍、经批准由外省市投*直系亲属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批准房屋、土地流转;(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征地公告后,擅自本条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第十三条因建设征收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本法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并在征求拆迁人意见、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公室审核后,与拆迁人签订《拆迁事务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拆迁责任。第十四条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公室审核,经批准的应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第十五条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审核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征(用)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二)征地房屋拆迁方案申请表及附表;(三)由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拆迁实施单位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80%的资金证明;(四)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事务协议》及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公室对拆迁总费用的审核意见书;(五)拆迁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或依法翻建、改建)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需提供相应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六)拆迁安置房落实材料;(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六条《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有效期为4个月。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期满10日前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公室申请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公室报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第十七条拆迁实施单位在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不低于拆迁费用总额的30%资金先行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作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启动资金,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签订相关协议。第十八条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法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九条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公室核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上岗资格证书》,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第三章拆迁补偿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本法给予补偿。拆迁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突击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第二十一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被拆迁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一处住房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套型拆迁安置房总价的,拆迁实施单位应按照以基准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拆迁安置房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拆迁人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事处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拆迁人还应当支付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事处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四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二)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1.5倍计算,拆迁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三)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给予补偿;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4%给予补偿。(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五)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征求拆迁人意见后,报所在区政府审定。(六)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第二十五条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二)统拆统建的,按住宅房屋统拆统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统拆统建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有装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第二十七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费,其标准和期限参照同时期市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提前搬家奖励费以一个产权户为单位核计,一个产权户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同一项目按搬迁先后顺序参加选房。第四章拆迁安置房申购第二十八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可申购面积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时,购房款由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拆迁安置房,不得使用其它补偿费用和被拆迁人其它自有资金。(二)每产权户可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每产权户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确需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面积进行申购的,必须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批准。每产权户被拆迁人申购面积人均最多不能超过30平方米,总申购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220平方米。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为征地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实际居住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该部分人员由被拆迁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组证明后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产生,并在被拆迁人所在村组公示5天,无异议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数计算。(四)被拆迁人必须同时满足前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条件,申购拆迁安置房。第二十九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购房款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被拆迁人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该款项由拆迁实施单位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如有结余的,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二)因房屋楼层、朝向等原因产生的拆迁安置房价格差异,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房选房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结算,多退少补。(三)因房屋结构、套型等原因,造成被拆迁人实际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或被拆迁人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超面积申购的,被拆迁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超面积的购房款: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计算购房款;超出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积部分(含0—10平方米超出面积)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上浮50%计算购房款。第三十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申购的法按以下规定执行:(1)被拆迁人必须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户籍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南京市拆迁安置房申购表》,报拆迁实施单位审核;(2)拆迁实施单位应对被拆迁人提供的申购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按项目汇总明细,附具相关材料,报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3)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南京市拆迁安置房购买通知书》,由拆迁实施单位交被拆迁人作为选房凭证,同时,拆迁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汇总明细,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公室备案。第五章拆迁裁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法所涉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除购房补偿款外,按照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内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70%确定;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外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80%确定。统拆统建的房屋补偿费按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中自拆自建房屋补偿费标准执行。第四十四条在职职工因征地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两天公假。第四十五条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购房款中拆迁补偿款部分可以免缴契税。第四十六条本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拆迁人,是指征(用)地单位。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各区政府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具体部门。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省际交通建设拆迁是否归属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方案

2. 法律-交通肇事批捕后法院会不会封房子?(拆迁按人头分平方的)

1、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你所说的情形该房子不得查封拍卖的。2、以你所说的,现在“,目前先批捕未到检察院,已经民事起诉了”这不是“批捕”,是刑事拘留,假如是批捕,就要等检察院提起公诉,不会“已经民事起诉了”法院在刑事审判时,被害人家属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侵害损失赔偿。现在是赔偿是一定要的,在经济条件差的时候可以申请分期付给。76岁的老人应当赔偿的年限是五年,赔偿金不会很多的。3、事故发生,报警后,交通警察还未到现场,肇事者离开现场是逃逸情形。

3. 城区综合交通规划批前公示和拆迁有关系吗

这个规划批示和拆迁没有法律方面的关联关系。即其不是拆迁前置的批准手续也不是拆迁所需的公告文件。
但事实中,若该份规划,需要占用现有的建筑物土地,那么意味着这些地方以后会进行拆迁的。

城区综合交通规划批前公示和拆迁有关系吗

4. 北苑北交通枢纽拆迁如何补偿

新《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的标准怎样定?
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原《条例》过多地考虑了“人”的因素,造成拆除同一标的物,因居住人口不一,而补偿标准不一,导致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前大量迁入户口,加重了拆迁人的负担,也加重了投资成本,增加了旧城改造的难度。而新《条例》把补偿安置与户口分离,淡化人口因素,以房屋价值作为补偿安置的标准,既符合法理要求,也便于操作。

5. 从近年来法院行政案件审理情况来看,行政争议案件年增两成,尤其是交通运输管理、规划、土地、房屋拆迁、

     小题1:C小题2:A         略    

从近年来法院行政案件审理情况来看,行政争议案件年增两成,尤其是交通运输管理、规划、土地、房屋拆迁、

6. 强制拆迁的拆迁大战

---摘自经济半小时 (记者:鄢闻余 摄像:白羽)今天我们来关注强制拆迁的话题。在节目开始,我们先来看一段惊心动魄的拆迁场面。“你们是哪个法院的,也没有法院的判决书,如果没有,就是强占我的土地,侵犯我的财产。”这名站在楼顶上的女士名叫潘蓉,在发生前面片子所记录的那一场冲突之前,潘蓉的家是一幢建筑面积480平米的四层小楼,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潘蓉和丈夫张其龙都出生在这个区的乡镇。上世纪90年代夫妇二人到新西兰留学,之后又取得了新西兰的国籍。2004年夫妇二人回国,把属于张其龙父亲的一所农村住宅翻盖一新,张其龙也开始回到国内工作。然而2008年,潘蓉接到的一纸虹桥机场交通枢纽的拆迁裁决,打破了他们一家平静的生活。上海机场集团要兴建机场的交通枢纽工程,而潘蓉的这栋小楼正好位于这一工程项目的范围之内,因此潘蓉一家必须在期限之内办理原先的住所,房屋将做拆除。作为房屋被拆迁的补偿,潘蓉获得每平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补贴,以及1480元的土地补偿。计算下来潘蓉的拆迁补偿是67.3万元。上海市居民潘蓉:“我就跟动迁组说,我说你那个价格评估出来67万,那样我给你70万,你就跟我买一个跟我差不多屋况的,如果跟我一模一样那我就为难你了,就跟我差不多情况的这个房子,你给我去买一个,他说这不可能的。”潘蓉所在的闵行区是上海市最大的行政区,临近虹桥机场。在住宅市场上,它属于上海市的四类地区,类似的房屋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早已经高达每平米1万5千多元。潘蓉的住宅虽然不是商品房,但是这套小楼,仅仅靠一层二层的向外出租,就能获得每月4000元的租金。潘蓉用常识来衡量,也觉得这个补偿价格显然不符合市场。因此潘蓉一家商量决定:既不认可这个评估,也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潘蓉:“你不能把我那只羊牵走了,然后拿一只鸡来跟我说,我这只鸡很漂亮,然后你看他会下蛋,会怎么样,硬塞给我,我不要,你还是把那只羊牵走了,那不行的。”不能进行协议拆迁,上海市闵行区的这个虹桥枢纽工程还得要顺利进行下去,在履行了告知,送达拆迁行政裁决书15天以后,潘蓉仍然没有搬走,闵行区政府启动了了对潘蓉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程序。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政府副镇长高宝金:“碰到矛盾做工作,做不听的按照程序走,也只有这个办法,你其他没有办法。”高宝金,华漕镇政府副镇长。也是主管镇里拆迁工作的领导。在实施强制拆迁的当天,高宝金也在现场,协同闵行区政府以及公安、消防、城管以及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等各有关部门组织执行强制拆迁。潘蓉:“那天是早晨很早大概7点那个样子,7、8点那个样子,就听着哗啦哗啦机器的声音,我在说汶川地震我们家里怎么了,然后跑那里一看那些机器就过来嘛,它过来的时候不是那种压重很重的嘛,很沉的嘛,然后我就说好像不好了,他们真的要动手了,要拆了。”八点15分,强行拆迁开始实行。潘蓉:“那些人就冲上来了,扔石头的扔石头,然后谩骂的谩骂,第一个铲车上来的时候,把我们家一层的那个门,因为是防盗的那种铁门,一下子就是撬开,就冲上来了,冲到了我们家的三楼,冲到了三楼的时候,我们家里面,三楼还有一道防盗门,然后他们冲不进来,然后又在那个上面又叫又跳。”强制拆迁果然事到临头了。究竟应该怎么办?潘蓉觉得自己还不是那种钉在工程上,提什么条件都不肯搬走的钉子户。在她看来,她所要求就是一个符合市价的赔偿价格。但是除了基本沿用原有的拆迁补偿方案以外,潘蓉几乎没法和拆迁方协商到一个更高的价格。几次协商价格无门,搬迁无法完成,拆迁的强制程序却开始一步步启动了。高宝金:“我跟你老是说你不通,那不通工程不干了,你说一年不通,五年不通,十年不通这个工程别搞了,那国家肯定要采取措施嘛。”潘蓉:“我就拿着那个话筒嘛,我就对着来拆迁的人,就面对面的势均力敌的那种嘛,然后我就跟他说,这是我的合法财产,如果你拿了法院的判决书呢,法院如果判我是违法的,那拿了法院的判决书我就是开门让你们进来拆,但是如果你拿不出来,你那种没有法院的判决书,那就是属于违法的,那我要保护我自己的财产的,我要反抗的。”站在四楼阳台上用电喇叭喊话的,就是潘蓉本人。通过喊话,要求拆迁方出示法院的文书,在她看来如果没有法院的判决认定他们家的财产已经被剥夺了,那么他们就始终拥有对这栋房屋的权力,这种权力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潘蓉:“那天我们还看了《物权法》,我说那个《物权法》非常好,然后我们还深信一点,就是《物权法》都出来,那肯定是按照《物权法》,国家的法律都在那里面,怎么可能跑到人家家里来然后把房子拆掉,然后我跟你说,给你多少补偿款,你就拿多少补偿款,你总是有一个标准在那里,你没有标准怎么可以这样做,所以我们就很理直气壮的。”强制拆迁是对拆迁户的侵权,潘蓉的这种说法并不只出现在她一家。华漕镇的高副镇长说,几乎每一家强制拆迁户,都用这条理由抵制拆迁。每一次高宝金都觉得自己是磨破了嘴皮子和居民解释,但这种解释往往都不被对方认可。高宝金:“你说你现在有一部分人,到现在为止,他认为你这个动迁不合法,你动迁都有文件,都上面有文件的,他还说你们不合法,就是他这个脑子转不过来,你怎么讲他也转不过来。”拆迁户拿的是《物权法》和高宝金争理,认为拆迁方侵犯了他们的物权;而高宝金带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拆迁人也就是通常说得拆迁公司如果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这一条款进行解释。但是双方各认各的法律,各说各的话,无论如何也没法达成一致。高宝金:“我也搞不清楚,因为所有的强迁程序,所有动迁的法律规定都给他们了,他们转不过弯子来。”记者:“就在这一点上双方是很难一致的?”高宝金:“当然这是少数,因为五千户人家,不可能都,有的人脑子别住了,你怎么说也,做了一百多次工作也转不过来,这么个情况。”九点,潘蓉家的大门被推土机凿开,拆迁人员进入楼内,要把潘蓉一家清除出楼房实施拆迁,但是由于潘蓉家里一二层用于出租,三四层还有一个防盗门,所以拆迁人员到了三层以后没法上楼,双方隔着门开始叫喊,地面的人开始向四楼扔石块。气氛也变得越来越紧张。9点15分,挖土机开始凿房屋的外墙,楼下的阳台被机器手拍断,部分墙壁开裂并且倾斜。潘蓉:“当时他们拍我们的围墙,拍我们墙的时候,我先生就开始跟我说,不行了,要阻止他们,然后就给他们扔汽油瓶的。”潘蓉站在顶楼的阳台上,要求拆迁方提供法院文书。但是这个做法对于阻止强制拆迁的进行并不奏效。潘蓉和他的先生张其龙开始扔掷自制的汽油瓶。事实上,潘荣也知道,自己的这一做法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相关的条款。对于自己当初做出如此疯狂而且不理性的举动,潘荣坦言当时自己心里是非常害怕的。潘蓉:“就是很紧张,我也很害怕了,我上去的时候还喝了大半杯的,我们家不是有那个酒,喝了大半杯的威士忌,我想壮一下自己的胆,壮着胆子上去的。”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吴仲权,当时任闵行区虹桥枢纽动迁指挥部的主任,金至今他仍然记得现场的情景。记者:“当时丢汽油瓶的时候,这边有没有害怕?”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吴仲权:“没有害怕。”记者:“有车什么的,下面不怕得下来?”吴仲权:“这个没有的,我们安全工作做好的,他把燃烧瓶扔在我们好像那个抓斗机上。”吴仲权告诉记者,当潘荣扔下汽油瓶的时候,现场的拆迁人员始终保持克制的态度,他们完全可以对潘荣采取更加严厉的反制措施,但是当时他们并没有采取任何过激的手段。吴仲权:“这种事情呢怎么说呢,反正现在好象各地这样的情况都发生,但是我们还是,是这个情况,后来因为他用燃烧弹烧煤气,涉及到一个治安问题,所以说作为治安问题来处理。”就像华漕镇副镇长高宝金所说的那样,几乎每一家强制拆迁户都用《物权法》与拆迁方手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峙。这两部法律法规为什么会打起架来呢?是啊,潘蓉扔汽油瓶的举动,按她自己的说法,确实是非常疯狂,非常不理性,也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法规。那么她的汽油瓶能够阻止得了这次强制拆迁吗? 强制拆迁,暴力反击,责任与谁? 前面我们看到,潘蓉之所以通过暴力手段来抗拒拆迁,是因为拆迁方答应给他们的补偿,与市场价格差距巨大。在多次协商和反映自己述求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行强制拆迁如期而至,潘蓉为了阻止拆迁,开始用投掷汽油瓶等违法的暴力手段来进行反击,但是这能阻止铲车的开进吗?10点,投掷汽油瓶的活动仍然在继续,但是汽油瓶并不能阻止拆迁的进行。上海市居民潘蓉:“一开始我们扔的时候是没有碰到他那个车嘛,然后那个车就退回去了,退回去了我想他们停止了,不行,他们叫来消防车,像打仗一样的。”潘蓉事后回忆,她当天不论是在楼上喊话,还是投汽油瓶,都是一个目的就是希望能靠自己的力量让拆迁的机器停下来。觉得这样至少可以表明自己捍卫财产权的态度,并以此对抗拆迁方的侵权。记者:“整个拆迁的面积有多大?”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吴仲权:“17平方公里。”记者:“潘蓉的家在地图上哪里?”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吴仲权:“在这里。”吴仲权,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的主任,当时是闵行区动迁指挥部的一把手。潘蓉家执行强制拆迁他也在现场。他说,整个虹桥枢纽工程土地拆迁面积高达2万5千亩,涉及到的农户有5000多户,企业2100多家。他坦言,在他工作的过程当中,拆迁户特别是强制拆迁户向他提出最多的问题就是指责区政府的强拆侵权,这让他频繁遭遇激烈矛盾。吴仲权:“他们自己觉得好象你们是不按法治来做,好象你们强迁来做,那么这个项目上真正强制动迁的是有的,一共有,到现在为止一共是27家。”并不只是吴仲权遇到这样的难题,华漕镇政府的高宝金也屡屡遇到激烈的矛盾冲突。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政府副镇长高宝金:“动迁那不得了,我的车子都给人家砸了两次了,肯定有部分人对你不满意了,要是有1%的人,那里面的人就不得了了,你说对不对这个数字,因为人家不认识,其他领导干部他不认识的,就我认识的,都从小一起长大的,何况我在搞动迁这个工作,这个难度很大很大的。”强行拆迁究竟是否如潘蓉所说涉及侵权呢?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克健:“那么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这么一个怪现象,就是各用各的法,各说各的话。”王克健,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7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20多名律师致信国务院,提出由于现行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以及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已经产生矛盾,本着下位的行政条例要服从于上位的国家法律的的原则,提请国务院要修订或者废止现行的《城市管理条例》。王克健:“我今天看到这个案例只不过是对抗激烈了一点,其实城市房屋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全国每天不知道有多少起,它的问题实质完全是我们立法体系方面的一个问题,是由上面的立法造成的。”王律师指出,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物权法还规定,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均依法受到保护,这三者的财产同等重要,同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王克健:“他手里拿着土地使用权证,他拿着房屋产权证,在我的权证在手的情况下,在你那个登记薄上依然登记我是产权人的情况下,我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你怎么就来拆我的房子了,你法律不是要保护权利了嘛,我这有权证,就应当受法律保护,你怎么不保护,这时候老百姓肯定问了,你那个拆迁许可证,难道比我房产证的权利还大。”那么政府要征收土地应该怎样处理呢?《物权法》第42条对政府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采取了例外允许、严格限制的态度。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王克健:“大家注意,这应当是征收补偿,而不是拆迁补偿,因为公共利益审查过之后,它是征收而不是拆迁,征收是所有权变更的一种方式,你征收去了,我的房子你征收去了属于你政府的,所有权变成你政府的,你拆的是你自己的房子,它就永远不存在强制拆除。”王律师强调,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确实属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给与了足额补偿之后,政府要将财产的产权变更到政府名下才能实施拆除。2001年以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之初,为保证旧城改造和项目的顺利实施确实起到了高效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和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推出,这一条例就与之后实行的两部法律产生了矛盾。王克健:“那么当你拿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没有经过征收的情况,去拆别人《物权法》保护物权的时候,使之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呢,其实就是一种侵权。”王律师的这一番阐释是不是的确符合物权法订立的原则呢?《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肯定了王律师的说法。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孙宪忠:“《物权法》在这个上头已经明确指出来了,你这个征地拆迁首先是政府方面的责任,因为你要为了一个公共利益去征地和拆迁,征地和拆迁的结果实际上是消灭了民法上的另一个合法权利了,那你这个拆迁人,他是一个公司,他是一个企业,他哪有权利去消灭一个别人的一个权利。”在王律师看来,从现象上看是像潘蓉这样的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发生的激烈冲突,实际上它反映出来的实质是两部法律和条例之间的冲突。潘蓉:“消防车来了嘛,然后消防车的那个人就开始冲我嘛,用水枪冲,消防车来以后那个车又上来了呀,上来以后,我们又急了嘛,急了又把瓶子扔下去,扔下去的时候,他就开始为这个车灭火,为这个车灭火,灭火了以后就开始喷我们。”《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的现实版“大战”该如何解决?潘蓉告诉我们,她和丈夫张龙其都是新西兰国籍,如果依照新西兰的法律,即便是涉及到公共工程的拆迁,先是政府给出一个评估价格,如业主觉得不公道,政府会出钱,让你到市场上随机挑选两个权威的评估机构,选择平均评估价格支付。可是在国内,《物权法》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矛盾,却在现实中演绎成了潘蓉夫妇与拆迁方的对立。两个人的汽油瓶保卫战最终能让铲车停下来么?再来看看事件的结局。潘蓉:“喷了我以后我就退出去了嘛,退回房子里换了衣服,再到楼上去,但是那时候我的儿子就在那里哭了,因为他在三楼,他拍的就是他脚下的二楼,他肯定最清楚,就是那种房子的震动,他感觉到了,他哭了在里面,就哇哇哭,又哭又叫。”儿子的哭闹让潘蓉放弃了阻挠强制拆迁的行为。房屋最终被推平了。至今回忆起这一段经历的时候,潘蓉也觉得,这样疯狂的举动简直就像是做了一场梦。因为用投掷汽油瓶等违法手段来抗拒政府拆迁,事后潘蓉的丈夫张其龙被判妨碍公务罪。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政府副镇长高宝金:“刑事案件,因为政府强迁合法的,你跟政府对抗,那肯定触犯了法律,那肯定要处理的。”导致潘蓉始终不能和拆迁方达成协议的重要原因就是拆迁的赔偿过低,那么这样的补偿办法究竟是如何制订出来的呢?虹桥机场动迁办的工作人员告知记者,这个方案是由闵行区政府的各相关部门开会决定的。记者仔细研究了虹桥枢纽的补偿方案,对于赔偿方面,该方案使用的是该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作为赔偿标准,然而建设部在2004年就曾经明文规定,地方政府使用土地权基价的做法与《拆迁案管理条例》规定的以市场评估作为赔偿依据是不相符的。记者:“你觉得这个是市场价格评估吗?”吴仲权:“应该说计划带市场。”记者在闵行区政府和枢纽工程建设公司签订的土地拆迁大包干协议当中看到,建设公司委托给区政府的征地款是每亩地130万元,整个虹桥机场的拆迁总费用高达148亿元。但是政府补贴到农民手中的征地款是每亩地38万元。那么每亩地余下的100万元费用是由政府取得了?对于记者的疑问,吴仲权认为,闵行区虹桥枢纽这个地块,是在政府的改扩建消息出来以后才大幅提升的,因此由之获得的土地增值价值也不应该由群众取得。吴仲权:“它主要是靠了虹桥交通枢纽这个建设,那么这个建设不是你群众本来有的,是因为虹桥交通枢纽投资了一千个亿,是带动了区域周边的房价。”深入了解上海这起拆迁事件,我们发现围绕拆迁补偿、拆迁程序到底是按什么样的法规标准来执行?政府、业主和法律界人士,各有各的说法。问题的根源也不难理解,就是《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宪法》修正案13条各有各的说法,当事方都认为自己理直气壮。两年前,《物权法》出台的时候,人们就寄希望于它能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避免再出现最牛钉子户的情况。可为什么两年后还存在这种法律法规彼此打架的情况,我们也采访了《物权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记者:“我们在之前就了解到,在《物权法》出台的时候,当时就曾经提到过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那么有关拆迁和征地的条例也会进行修订,但是为什么在之后我们没有看到具体的修订的条文出来呢?”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孙宪忠:“你谈到一个核心的问题了,当时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们实际上就开始这两个条例的修订工作,原来要预定就说再2007年的3月份修订颁布了《物权法》,然后到10月1号,2007年10月1号生效的时候,这两个条例就应该颁布出来。”记者:“新的这个修正以后的条例应该颁布出来?”孙宪忠:“要修正出来,这两个条例也要颁布出来同时生效,但是后来这个工作压力太大,从国务院、从上头,我们做了很多调查工作,我们也参加这个工作,后来也是因为压力太大一下子没有颁布出来。”记者:“主要是因为什么样的压力,什么方面的压力?”孙宪忠:“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反对,他们认为原来征地拆迁就是我们政府就躲在后面,这个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之间进行法律上的协商,我们政府躲在后面给他们做中介人,但是实际上经营土地是政府,出让土地、征收土地出让金等等这是政府很乐意干的事情,政府收取的高额出让金,政府它又躲在后头,把矛盾的交给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这个做法从法理上是不妥当的,这个障碍就在这里,上海最高一亩地是30万块钱,你看就是同样这一块地,它给农民30万块钱,政府给农民30万块钱,然后交给政府,政府然后再交给企业就一百万,从中赚70万,就是叫做第二财政,就给政府拿去了。”半小时观察:警惕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绑架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像潘蓉这样的业主拿着《物权法》却扛不过《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挡不住强制拆迁的车轮?孙宪忠为我们揭开了一个已经不是秘密的秘密。在这场法律和法规之争的背后,隐藏着一场利益之争,面对靠土地来增加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势单力薄的老百姓拿的《物权法》实际上是一个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没有任何威力。潘蓉夫妇面对强制拆迁采用了一些违法违规的暴力手段,有关部门也对她们进行了相应处罚,但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他们的无奈。几千年前,孟子就说过:“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这是一个重要的治国思想,国家管理者必须让百姓拥有稳定的产业和收入,这样百姓才会有稳定不变的思想,从而社会才能稳定,国家才能富强。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们应该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合法财产,这不仅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更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矛盾的立法、司法体制,只有公民财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市场经济才可能有持续健康的发展动力,中国经济才能有长远未来。

7. 因拆迁赔偿未解决,心情不好,造成的交通事故,我可以告村委会吗?

当然不能。追究一个行为的法律责任要看这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有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会有责任的可能。村委会没有解决你的拆迁补偿问题,虽然导致你心情不好,但心情不好并不必然会产生交通事故,这里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交通事故和村委会是没有关系的,你当然无法要求村委会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因拆迁赔偿未解决,心情不好,造成的交通事故,我可以告村委会吗?

8. 公司拆迁不提供交通工具给员工上下班合法吗

答:公司拆迁不提供交通工具给员工上下班事实不合法,应该可以得到赔偿。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