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必须注意的几大风险

2024-05-14 03:17

1. 股权投资必须注意的几大风险

1、投资决策风险
投资决策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定i位不准和决策程序的遗漏上。
每个项目都存在特定的行业,投资者对项目所处行业、行业周期、市场环境不了解,会造成行业定i位风险。对项目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了解不全,对投资的企业发展阶段靶向不准,会造成投资类型选择的风险。拿房地产行业投资来说,当经济从低谷到复苏的拐点,建筑施工、水泥等企业会最先受益,股价上涨也会提前启动。但是房地产属于周期性强的行业,一旦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状态,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压力便会倍增,这时投资者就应该考虑转向了。另外,投资决策前,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比如投资意向书、尽职调i查、财务和法律审计等,投资程序不完善,尽职调i查不全面,程序遗漏可能造成不可预知的风险。
2、企业经营风险
企业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经营风险。发生风险的原因可能是项目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比如经济衰退。可能是经营决策不对,比如盲目扩张、过快多元化。也可能是企业管理者的能力不够,或管理团队不稳定等。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易导致业绩下滑、停工、破产等不利情况,从而影响股权投资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完成投资资金的退出,导致股权投资没有收益甚至出现本金损失的情况。最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本金完全损失。
一、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所需要的材料
1、股东个人资料(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居住地址、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简历)
2、注册资金
3、拟订注册公司的名称五个
4、公司经营范围
5、租房房产证、租赁合同
6、公司住所
7、股东名册及股东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章程

股权投资必须注意的几大风险

2. 法律上的股权投资是什么

法律上的股权投资是作为股东,有参与决策投票的权利,按照企业实现的利润享有红利;债权投资,是债主,相当于借钱给对方,没有投票权,只是按照债权的约定定期收取利息,并且这个利息一般是固定的,并且跟企业的经营情况没有直接关系。
一、公司合伙人怎么退出
1、依据您们当初签订的合伙协议履行,通常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或退还投资资金。要看合伙企业现在还有多少财产,按比例退还。2、合伙企业退伙,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合伙时的出资比例对实际合伙财产进行分割。3、如果有借贷合同在先,或者可以有证据证明是附带有借贷合同而且双方实际执行的就是借贷合同,是可以认定为假股真债,那么是需要还本付息的。如果是真的股权投资的话,那么也是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回购,但是很难直接要求公司退款,因为有偷逃资金的、偷逃税金的嫌疑,除非事先有约定由投资前的原股东用公司的钱回购。4、合伙财产归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出资人所有,退伙和解散,都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可以协商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将合伙企业变更为个体户,但是要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二、什么是债权融资和债务融资?
债权融资的特点:
1、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
2、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
3、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
债务融资的特点:
1、短期性债务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
2、可逆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3、负担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需支付债务利息,从而形成企业的固定负担。
4、流通性债券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
三、债权与股权融资的区别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风险不同
对企业而言,股权融资的风险通常小于债权融资的风险,股票投资者对股息的收益通常是由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发展的需要而定,债券则必须承担按期付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
(二)融资成本不同
股权融资的成本高于负债融资,这是因为:一方面,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投资于普通股的风险较高,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也会较高;另一方面,对于筹资公司来讲,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备抵税作用,而且股票的发行费用一般也高于其他证券,而债务性资金的利息费用在税前列支,具有抵税的作用。因此,股权融资的成本一般要高于债务融资成本。
(三)对控制权的影响不同
债券融资虽然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能力,但它不会削减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力。
(四)对企业的作用不同
发行普通股是公司的永久性资本,是公司正常经营和抵御风险的基础,主权资本增多有利于增加公司的信用价值,增强公司的信誉,可以为企业发行更多的债务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出台了公司法解释
(三),该司法解释拓宽了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第一,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原来的公司法则无此规定;第二,规定了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规定了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风险: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虚假出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非货币财产出资防范措施:注意出资协议的约定,在出资协议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法律风险:
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
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公司法解释三规定,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要注意“零对价”受让股权的风险。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
1、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
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3、国资权益流失。
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4. 股权投资有哪些有点要注意

	股权投资必须注意的五大风险包括:投资决策风险、企业经营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执行风险。
	【法律依据】
	《股权投资风险管理制度》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5. 股权投资有哪些有点要注意

股权投资必须注意的五大风险包括:投资决策风险、企业经营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执行风险。
一、私募基金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私募基金的法律风险包括:
1、上市退出的法律风险,卖方往往隐瞒一些隐性债务;
2、股权转让退出的法律风险将在投资协议中与公司约定,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随时退出的回购条款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3、清算退出的法律风险,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时往往与被投资企业约定优先清算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
二、求公司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代持使实际投资人面临的风险。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性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续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
二、股权代持使名义股东面临的风险。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
三、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公司面临的风险。
第一,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面临法律障碍。第二,面临公司注销风险。
三、合作建房的司法解释
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定性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就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认定方面,该司法解释中进行了如下的区分和认定:“第二十四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二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十六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合作建房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典型模式,其认定亦遵循上述逻辑。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定义,合作开发房地产或合作建房应具备三个法律特征:一是共同出资;二是共享利润;三是共担风险。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司法解释摒弃了共同经营的要件,也即“共同经营”不是合作开发协议的法律特征,它并不影响法院对该协议性质的判断,准确地说就是合作开发房地产不同于联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股权投资风险管理制度》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股权投资有哪些有点要注意

6. 股权投资有哪些有点要注意?

一、股权投资的解释
股权投资(EqityInvestment),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二、股权投资的优点
(一)、投资门槛低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至今,个人投资者往往只能参与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而利润最为丰厚的一级市场股权投资仅仅是少数机构投资者的专属。但是现在这一情况正在逐渐发生改变,在中国政府高层决心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背景下,股权投资的门槛已经大幅降低,目前仅仅数十万就能够进行企业原始股权投资,个人投资者从此也可以在一级市场分得一杯羹。
(二)、投资周期短
目前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多种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挂牌上市退出,一类是根据合同约定由企业方回购退出。相比机构投资者5-10年的投资周期,目前个人投资者股权投资的退出周期一般在1-2年左右,投资周期相比较短,灵活性更大。
(三)、回报潜力大
原始股权由于一般均未上市,股权的价格相对偏低,与二级市场同行业股票价格相比估值更为便宜。这就意味着在上市之后,股票价格可能会出现几倍的溢价收益,回报潜力非常之大。
(四)、风险系数小
进行原始股权的投资者将会直接成为公司股东。企业通过工商变更,投资者将会直接出现在企业的股东名册中,从法律层面来说,投资者将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股东。
投资者作为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享受每年约定的分红。个人投资者在没有通过上市、并购、转让等溢价方式退出前,优先股东优先享受公司分红。

7. 股权投资要注意哪些问题

1、投资决策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定位不准和决策程序的遗漏上。每个项目都存在特定的行业,投资者对项目所处行业、行业周期、市场环境不了解,会造成行业定位风险。
2、企业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经营风险。发生风险的原因可能是项目所处的行业、市场环境的变化,比如经济衰退。可能是经营决策不对,比如盲目扩张、过快多元化。
3、资本市场的风险。某些行业、某种投资方式等的具体政策规定的突然改变,即资本市场的变化,很可能会增加投资人意想不到的风险。
4、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上。
5、执行风险的影响因素主要表现在时间上。对于股权投资来说,投资的周期一般较长,股权退出期普遍在三年,或者五到七年甚至更长时间。
首先我们要有良好的投资心态,不能急于求成或者贪得无厌,这样往往会适得其反,另外,我们在选择投资平台的时候,要注意选择比较靠谱的、信用好的投资平台,这样上当受骗的机率会相对低一些。
一、股权出资的价值和意义
1、股权出资能够盘活股东将资本投入到公司而沉淀下来的静态资产,丰富了股权权能,增加了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了转让的交易成本,能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
2、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股权出资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有利于公司扩大资本,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
3、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4、为并购业务在并购贷款之外开辟了新的途径。
5、利于企业改制、重组、上市,减少股权交易成本。
企业改制重组和上市,都需大笔资金,现在用现有股权就能实现资产重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突破了股权出资的障碍。
6、股权出资成为可能,意味着虚拟资本作为出资形式在制度上得到了保障,与其他实际资本一样可以成为投资载体,即投资的再投资。
二、股权有哪些分类
1、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根据股权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对股权的分类,即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
2、单独少数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即单独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这种权利;少数股东权是不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就不能行使的权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必须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方可行使。少数股东权是公司法为救济多数议决原则的滥用而设定的一种制度,即尽量防止少数股东因多数股东怠于行使或滥用权利而受到侵害,有助于对少数股东的保护。
3、普通特别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所进行的分类,即前者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后者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公司法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进行股权投资之前,要先考察企业的资质问题,而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必须要重要查看的,如果说股权投资需要注意什么,那一定还有公司的经营战略和产业布局是否合理,以及在历年的风险投资机构的评估中是否一直保持着稳定的发展。

股权投资要注意哪些问题

8. 股权投资有哪些有点要注意?

一、 股权投资 的解释 股权投资(Equity Investment),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 上市公司 )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二、股权投资的优点 (一)、投资门槛低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至今,个人投资者往往只能参与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而利润最为丰厚的一级市场股权投资仅仅是少数机构投资者的专属。但是现在这一情况正在逐渐发生改变,在中国政府高层决心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背景下,股权投资的门槛已经大幅降低,目前仅仅数十万就能够进行企业原始股权投资,个人投资者从此也可以在一级市场分得一杯羹。 (二)、投资周期短 目前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多种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挂牌上市退出,一类是根据合同约定由企业方回购退出。相比机构投资者5-10年的投资周期,目前个人投资者股权投资的退出周期一般在1-2年左右,投资周期相比较短,灵活性更大。 (三)、回报潜力大 原始股权由于一般均未上市,股权的价格相对偏低,与二级市场同行业股票价格相比估值更为便宜。这就意味着在上市之后,股票价格可能会出现几倍的溢价收益,回报潜力非常之大。 (四)、风险系数小 进行原始股权的投资者将会直接成为公司股东。企业通过工商变更,投资者将会直接出现在企业的股东名册中,从法律层面来说,投资者将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股东。 投资者作为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享受每年约定的分红。个人投资者在没有通过上市、并购、转让等溢价方式退出前,优先股东优先享受公司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