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加强探矿权管理

2024-05-04 06:11

1. 浅谈如何加强探矿权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民间资金投入到矿产资源勘查中,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私营独资探矿权人,他们的出现带动了矿产资源市场的发展,弥补了国家投入资金不足,为矿业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勘查行为,如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整改和颁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坑探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探矿权人在申请探矿权时应提交与有资质的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地质勘查资质,安全监督部门依法审核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探矿权人必须是在取得某一区块的勘查许可证后,委托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查单位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然而在许多探矿权项目开展的地质勘查活动中,受委托的勘查单位只承担了年度勘查设计方案及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具体实施承担勘查项目的还是探矿权人,特别是坑探工程。由此就出现了不具备安全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质的探矿权人不依照勘查设计方案进行盲目施工和以采代探的行为,从而造成安全隐患随之增大,矿产资源被乱采乱挖的现象发生。针对这一现象,下面就如何加强探矿权的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谈谈看法。首先探矿权人依法取得某一区块的探矿权后,在勘查实施前应与受委托的地质勘查单位共同到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按照《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勘查项目的设计、施工作业、管理、设备仪器的配置情况和对探矿工程专项设计进行审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探矿权人发放开工令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作为必备要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工。探矿权人在取得开工令后,必须在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共同监督,标识牌的内容包括探矿权人、项目名称、勘查许可证号、勘查许可证期限、勘查矿种、区块范围、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和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监督部门、制牌时间。探矿权人在完成上述勘查实施准备工作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对勘查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一方面是注重日常的动态巡查管理。在日常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中,一是对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员、施工人员的在岗情况和施工日志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将检查情况与矿政管理部门加强衔接。二是监督勘查单位严格按照地质勘查设计方案进行探矿,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若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另一方面是加强探矿权年检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在每年度进行探矿权年检阶段,须由探矿权人向矿政管理部门提交与勘查单位完成当年度的勘查工作量确认单和工作费用结算相关的财务票据;同时由勘查实施单位向矿政管理部门提交勘查费用的财务支出报表。据此可以反映出探矿权人委托勘查单位对勘查项目的具体实施开展情况,同时也可以真实了解到年度勘查投入情况。二是严把年度检查关。要求勘查单位在提交的年度勘查报告中必须附有施工日志。在该年度一经发现勘查单位有以采代探行为或未提供账务往来票据和勘查费用的财务支出报表的,年度检查一律作不合格处理;并视其情况报请颁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者,建议办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资质。勘查工程达到设计要求的工作目的后,勘查单位必须及时停止施工,书面函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组织由国土、安监、公安、当地政府参与,对硐(井)口进行封闭。通过对上述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可有效避免目前存在的以采代探、私挖乱采甚至圈而不探等现象,最大限度减少安全隐患,维护正常的矿业活动秩序。

浅谈如何加强探矿权管理

2. 强化探矿权管理,抓好宏观调控

西藏自治区统筹布局,以矿业权设置方案为基础,有序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西藏自治区提出,要按照整装勘查方案完成矿产普查的重点勘查区和完成地质调查工作或矿产预查的其他区域,成果资料汇交后,由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抓大限小、整装勘查、整体推进”的原则,负责组织修编矿业权设置方案。统筹布局可供进一步勘查开发的区域和矿产地储备区,合理安排勘查开发规模和重点勘查区完成矿产普查后,应依法对财政投资形成的普查矿产地进行探矿权评估,并按探矿权设置方案向社会出资人有序出让探矿权;其他区域在完成地质调查工作或矿产预查后,按修编后的探矿权设置方案出让探矿权。完成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之前,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暂停向社会出资人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已完成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的区域,要严格按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有计划地出让探矿权主要采用招标方式,引进有实力的企业,按整装勘查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矿产勘查进程。
黑龙江省采取以下3种形式配置探矿权:一是给地勘单位配置部分探矿权。为充分调动发挥国有地勘单位找矿积极性和技术优势,支持国有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精神,通过申报、协调,拟为省内国有地勘单位合理、公开、公平配置部分探矿权30个。二是给央企、国企配置部分矿业权。为引导企业投资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在2011年初与20余家企业进行业务对接的基础上,根据其经济实力、拟投资额度、矿业发展经验、专业技术等条件综合评估,优选了中国五矿集团、中广核产业投资基金中心、中铁集团、中国黄金集团、中冶集团5家中央骨干企业作为该省实施整装勘查合作首批试点。通过合作或竞争性为其配置矿业权。鼓励矿山企业与具有甲级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合作建立联合勘查开发实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探矿权;对矿山企业依法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开展矿山周边或深部探矿的,可按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积极引导企业参与整装勘查的积极性;三是投入市场部分矿业权,对前期地勘成果进行“招拍挂”出让,以吸引更多社会企业参与;多样探矿权配置方式目前在继续落实推进中。

3. 勘查矿产品种继续增加,勘查矿石品位不断降低

随着人类生产规模的扩大,对资源品种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认识水平和勘查能力的提高,又为增加勘查矿产品种提供了可能。矿产品种增加主要来自非金属矿,许多原来被认为是一般的岩石,通过技术开发,而成为有用矿产。大量新的岩石、新的矿物进入工业利用领域。如沸石、膨润土、凹凸棒石、蓝晶石等高铝耐火材料,硅灰石等新型陶瓷原料,以及辉长岩、玄武岩、花岗岩、大理石、宝玉石等。
与勘查矿产品种不断增加的同时,矿产勘查对矿石品位的要求在逐步降低。这是因为矿产资源中富矿总是有限的,人类要继续生存下去,就不得不开发利用贫矿;另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利用低品位矿石成为可能。开发利用贫矿在铁矿和铜矿方面表现最为明显,如原苏联过去主要采富铁矿,现在也采贫铁矿了。美洲过去开采铜矿石的品位均在2%~3%或更高一些,现在也开始采1%左右甚至0.5%的大矿也在开采。

勘查矿产品种继续增加,勘查矿石品位不断降低

4. 矿产资源不合理开采带来的负面影响

1,资源的浪费,能源的枯竭
2,环境的污染,间接伤害人类健康
3,土地的不合理利用,破坏生态平衡,减少生物的生存空间
4,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如滑坡,泥石流,水底地震...

5. 矿产开采存在问题

我国部分矿产开采存在以下问题:①计划性差,存在采易丢难,采富丢贫现象;②环保投入少;③民矿滥采乱占,严重破坏矿产资源;④矿区引发灾害多。
由于设计开采等措施不当,特别是民矿对矿区环境破坏导致多种灾害发生。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淹井、冒顶、瓦斯爆炸、尾砂与尾水污染等。如1986年6月3日5:33,湖北宜昌地区盐池磷矿区发生一次大崩塌滑坡,崩滑体100万m3,死亡284人,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主要原因是在山坡陡崖下建井采磷矿,造成地面不均匀沉降和矿层变形导致崩塌滑坡发生。又如广西大厂矿务局1998年12月矿区地面发生大塌陷。广西泗顶铅锌矿因地表河水灌入矿井,被迫花费上千万元改道泗顶河。广西合山矿务局溯河矿井因民矿乱挖窿道,贯通矿井与红水河,造成淹井事故,花费数以百万元计的资金无法治理,致使投资数上千万元的矿井报废。
采矿排土及尾砂掩埋农田房屋,尾水污染水源的事故时有发生。广西阳朔铅锌矿因废水含有害元素而被关闭停产;钦州某锰矿旁一农村40多年来人口不但没有增加,反而略有减少,生育能力下降与矿区污染有密切关联;天等东平锰矿一条冲沟泥沙就掩埋农田十数亩;大新下雷锰矿废水污染整条下雷河,致使群众饮水用水困难,等等。

矿产开采存在问题

6. 我国矿业权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矿业权市场已经运行多年,在矿产资源和矿产勘查要素市场化配置中起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承认,它还不够完善,在许多方面和环节还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以矿业权市场为核心的市场体系还没有形成,如: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矿业权市场的若干中介至今还处于缺位状态;矿业权市场覆盖的范围还很有限,大多数是以省为单元形成的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尚需进一步努力。
(2)矿业权一级市场垄断性强,严重影响矿业权二级市场作用的发挥。其强烈的垄断性主要表现在各级地方政府掌控矿业权,形成垄断价格,造成进入二级市场主体的矿业权经营成本加大,使许多拥有地质找矿人才和资料优势的地勘单位望而却步。虽然具有资本优势的矿山企业可以进入,但它们主要是为了采矿,所以一经进入很难流转。这就使得通过矿业权流转优选找矿主体、优化勘查要素利用的作用难以发挥。
(3)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进入地质找矿领域,固然可以弥补勘查资本市场的缺位,但是他们实施的运行机制严重排挤了企业资金的进入。比如,他们执行的是收支两条线,资金投入之后,年末全部核销,产出的矿业权收入另行列账,造成矿业权没有真实成本,找矿风险可以忽略不计。这使以资本保值增值为核算目标的企业投资无法与之竞争。通过这样的市场竞争,只能是政府进、企业退。这对提高地质找矿经济效益十分不利。
(4)在矿业权二级市场不发育的情况下,勘查资本的出资者同勘查技术劳务的承包者直接签订协议,以地质项目为单元,而不是以工程、手段为单元,进行承包,削弱了矿业权被作为主体在经营谋划中发挥的作用。它造成不从事具体的选项、设计、实施管理的矿业权出资者直接追求找矿效果,缺少管理手段;而组织具体的选项、设计、施工的技术劳务承包者追求的是技术劳务收入,从而使矿业权真正的经营者缺位,其结果是形成一个不伦不类的地质找矿机制。

7. 探矿权经营的思考

赵连琴 刘国营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
矿业权是地勘单位的生存之本,是地勘单位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矿业权中探矿权是地勘单位申报项目、开展地质勘查的前提。开展探矿权登记,并通过地质勘查工作,提升探矿权工作程度,查明矿产资源,是地勘单位服务资源保障的基本职能。同时,进一步开展探矿权经营,是地勘单位提升自身经济实力的有效手段。因此,地勘单位要生存,就必须要有矿业权,用申请登记、招拍挂、收购等方式获取质优价廉的矿业权,然后通过地质工作,实现资本增值,推动经济快速稳定发展。
一、我局探矿权经营的现状
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颁布,给地勘行业带来了新的生机,我局的地质工作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近年来,我局通过加强综合研究,以及原有地质、物化探资料的二次开发,加强了省内探矿权的登记,仅2008年在河南省就新增探矿权7处。随着省内矿业权登记的难度越来越大,我局在关注省内项目的同时,按照“巩固省内,拓展省外,开辟境外”的原则,强力推进和实施“走出去”战略。先后在云南、贵州、新疆、甘肃、内蒙古、湖北等省份稳步推进省外找矿工作,同时智利、蒙古国、津巴布韦、菲律宾等境外找矿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截至2008年12月底,我局拥有矿权149个,面积2020km2,其中省内94个,省外46个,境外9个。
在加强探矿权登记的同时,我们也在积极开展探矿权转让,搞活经济,提高单位总体综合实力。目前我局探矿权转让形式主要有:整体转让探矿权,受让方全额付清转让款(一次或分次收款);转让部分探矿权,剩余部分作价出资开展联合风险勘查开发。随着我局综合实力的增强,今后我局开展矿业权转让时,将更多的以后者为主,为我局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影响我局探矿权经营的不利因素
近年来,探矿权经营受政策、体制机制、环境、市场等的影响,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
(1)资金短缺导致探矿权经营难以形成规模。地勘单位多年来经济基础薄弱,积累不多,经济运行质量不高,整体实力较弱,因此在探矿权经营上始终处于劣势地位,难以拥有自己的探矿权或探矿权很少,一直处于小打小闹或给别人打工的境地。比如在招拍挂项目中,由于资金门槛高,资质要求低,在竞价出让中地勘单位往往无法与一些矿山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抗衡,只能抱着技术优势“望矿兴叹”。另一方面即便占有一定的探矿权,也因为资金问题无法投入更多的勘探工作让探矿权增值。所以资金是制约地勘单位申请、储备探矿权的关键因素。
(2)人才缺乏造成整体竞争力不强。由于历史的原因,曾经有一段时期,地质工作陷入低谷,地勘单位陷入了生存危机,地质市场形不成气候,地质找矿任务急剧下降,我局许多单位的地勘院解散,大部分技术人员失业下岗,造成至今人才断档,结构不合理的现状。缺少年富力强,具有实践经验,能够长期从事野外地质找矿工作的技术骨干和工程技术人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局的发展后劲和整体竞争力。
(3)设备陈旧影响工作效率和效果。由于资金短缺,无力进行大规模设备技术更新,再加上我局许多大型地质仪器年久失修,无法发挥地勘技术在地质勘查工作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满足不了地质工作对新技术、新设备的要求。
(4)地方环境欠佳等原因不断引起纠纷和损失。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探矿权的生产和经营中,经常受到地方政府、村委会等一些利益团体的干涉,同时由于没有签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存在瑕疵等,引起许多纠纷,给地勘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一些地方政府行政违规,使得地勘单位矿权维护代价增大,严重损害了矿权人的利益。
三、加速我局获取探矿权的手段
(1)加强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精干力量对自己现有的地质资料进行综合研究,选择有利的成矿区带和已知矿床的周边开展中深部找矿,为开拓市场、编制长远规划、资源开发和立项提供依据;对原有的地质资料进行二次开发,对社会上急需的矿种如金、银、铅锌、铝、铁等资源,进行重点研究,筛选有进一步开展地质工作价值的区块进行登记,从而取得探矿权。必要时可以发挥离退休技术人员的作用,老同志与地质工作打了一辈子交道,积累了许多丰富的找矿经验,这是一笔不可忽视的财富。
(2)加大探矿权登记力度。争取通过登记、招拍挂、合作等方式获取更多的矿权,宁可多登记几个矿业权,也不漏掉一个好的矿业权。在矿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有价值的地质资料,分析研究其周边地区的矿产资源情况,从而获得比较可靠的探矿权登记资料。
(3)培养人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最近几年我局陆续招收不少学生,水平参差不齐,因此鼓励技术人员参加各种级别的业务培训和学习,聘请国内外地质专家学者授课和解疑显得尤为重要。我局近年来非常注重与地质类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业务合作,加速我局的人才培养。在单位内部采取“传、帮、带”,鼓励老同志通过项目实施给年轻人压担子,加速岗位成才。
组织经济、法律、地质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研究文件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资料,参加相关的培训班,到先进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借鉴别人好的经验和做法,也是避免我们多走弯路的办法。
(4)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对现有探矿权的资源潜力等进行分析和排序。通过进一步勘查筛选出具有良好找矿和开发前景的探矿权,作为自己开发或联合勘查开发的重点;对有一定工作难度和资金难度的探矿权积极寻找合作伙伴进行联合勘查;工作难度大、资金要求高的探矿权转让给有实力且愿意承担风险的大型矿业公司。
四、探矿权经营要形成良性循环
地勘单位一方面面临着经济基础薄弱、资金不足、经济运行质量不高等诸多问题,另一方面,一些生产资源和要素没能参与到业务经营活动中去,因此为了更好和更长远的发展就必须经营管理好探矿权,使其形成一个良性的业务循环。
转让部分探矿权,剩余部分作价出资开展联合风险勘查开发,这将是我局今后重点开展的矿权经营形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勘查投入,发现资源后可以申请采矿权,采矿取得的收益重新投入到新的探矿权登记和地质勘查中去,争取探矿权再次向采矿权转换,依次形成探矿权经营的良性循环。这就要求:一部分收益用于奖励机制,按照职工的贡献大小进行奖励,提高大家的工作积极性;一部分收益用于更新找矿设备,提高自己的硬件,提高找矿效率和效果;一部分收益用于新探矿权的登记、分析、研究和地质勘查工作,条件合适的也可以去购买探矿权二级市场上不同勘查阶段的探矿权,利用我们的技术优势实施进一步的工作,推动项目库建设工作,为探矿权经营做好项目储备。
五、探矿权在会计核算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按照《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和《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40号)的规定,探矿权的会计核算已经比较明确了,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成本核算的完整性。探矿权成本在归集过程中通过“地勘生产”科目核算,对某个项目发生的所有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评估费、人工费等与该项目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应计入,以保证探矿权成本的完整性。项目完成验收并取得地质成果作为资产入账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地质成果”,贷记“地勘生产”科目;对于未形成地质成果的,应转作损失,记入当期损益。
(2)收入确认的及时性。地勘制度规定“地质成果转让收入,应在地质成果资料正式移交受让方,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考虑到地质成果转让需要审批、变更等特殊性,我个人认为,探矿权转让收入的实现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不管转让款项是否收到,应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探矿权转让审批后,实际办理完毕探矿权变更手续的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3)税金计算的正确性。探矿权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加费,应按转让收入全额计提并缴纳;涉及的所得税,应按全部转让收入减去实际发生的成本(含转国家基金部分)后计算交纳。
(4)国家基金确认的准确性。对外转让国家地质成果时,制度规定转让收入大于实际成本时,按转让价格借记“地质成果”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国家基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款项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地质成果”科目。近年来的两权价款项目投入金额比较明确,而预算内地质项目主要是由国家以计划项目的形式,安排给地勘单位实施,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对预算内地质项目的出资多是以前一个年度或几个年度对地勘单位的投入,同时,有的项目可能多年以后才会形成转让,这就要针对该项目逐年查找相应的国家投入金额,为了准确计算国家投入部分,建议地勘单位对每年完成的地质项目建立一个备查账,备查账的内容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设计,比如:项目名称、工作年度、项目性质、资金来源、投入的资金量、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等,这样查找起来既方便又可以避免遗漏或重复,确保“国家基金”金额确认的准确性。
(5)长期投资确认的真实性。地勘单位用地质成果对外投资,分自有地质成果和国家地质成果两种。用自有地质成果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地质成果”科目;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
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协议价,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同时,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
但当转让部分探矿权,剩余部分作价出资开展联合风险勘查开发时,既要做好探矿权转让的业务,同时又要做好作价出资部分的业务。要按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计算本单位应享有的权益,结合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情况,确认投资成本,这就要求在签订的合同里必须明确对方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情况和各方所占股份情况。否则,转让方就无法用会计记录真实、准确地登记长期投资,一方面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当单位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难以诉诸法律予以保障。

探矿权经营的思考

8. 探矿权转让市场不活跃的原因

其一,违禁开采、非法转让问题突出,矿权市场混乱。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规范统一的矿业权市场,一级市场主要是国家出让矿业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导操作,侧重于审批。二级市场是矿业权所有人之间的相互转让,由于缺乏规范成熟的交易市场,导致二级矿业权市场混乱,各种名目的非法转让行为层出不穷。







其二,现有矿业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随着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的不断变革,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意义深远,矿权交易市场亟待培育,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其三,现有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征收体制方面存在问题。



我国现有的资源补偿费都是按采出矿石量的一定比例交纳,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采富弃贫、浪费资源行为,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开发矿产资源,损害了国家的所有人的利益。







其四,执法监察不得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法治形势不容乐观。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并明显侵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能得到有力的执法监察和查处,不少既得利益的违法者仍然逍遥法外。







其五,小型矿山采矿的无序状态严重。



矿山企业短期经营思想严重,一些矿山企业规模小、投资少,而且无视国家法律,片面追求局部利益。他们对矿产资源缺乏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致使矿区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给国家造成了很大损失。







其六,我国矿业缺乏对外商投资矿业的限制性规定。



由于引进外资心切,很多地方忽视了资源保护的特殊意义,一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矿产资源没有被特殊保护。因此,外资企业可以大规模地购买我国矿业权,从而控制我国的优势矿产资源,抢占我国的战略性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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