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权发生制?

2024-05-13 08:20

1. 什么是债权发生制?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什么是债权发生制?

2. 会计中 权债发生制是什么?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本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
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实行这种制度,有利于正确反映各期的费用水平和盈亏状况。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核算中,绝大部分收支项目都实行了权责发生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逾期半年以内的贷款利息收入;
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3、投资收益;
4、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6、固定资产修理、租赁、低值易耗品购置、安全防卫等大宗费用支出;
7、无形资产摊销;
8、固定资产折旧;
9、各种税金。

扩展资料
采用应计基础和现金收付基础有以下不同:
1、因为在应计基础上存在费用的待摊和预提问题等,而在现金收付基础上不存在这些问题,所以在进行核算时他们所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完全相同。
2、因为应计基础和现金收付基础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原则不同,因此,它们即使是在同一时期同一业务计算的收入和费用总额也可能不同。
3、由于在应计基础上是以应收应付为标准来作收入和费用的归属、配比,因此,计算出来的盈亏较为准确。而在现金收付基础下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作收入和费用的归属、配比,因此,计算出来的盈亏不够准确。
4、在应计基础上期末对账簿记录进行调整之后才能计算盈亏,所以手续比较麻烦,而在现金收付基础上期末不要对账簿记录进行调整,即可计算盈亏,所以手续比较简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责发生制

3. 会计中 权债发生制是什么?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本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
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实行这种制度,有利于正确反映各期的费用水平和盈亏状况。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核算中,绝大部分收支项目都实行了权责发生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逾期半年以内的贷款利息收入;
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3、投资收益;
4、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6、固定资产修理、租赁、低值易耗品购置、安全防卫等大宗费用支出;
7、无形资产摊销;
8、固定资产折旧;
9、各种税金。

扩展资料
采用应计基础和现金收付基础有以下不同:
1、因为在应计基础上存在费用的待摊和预提问题等,而在现金收付基础上不存在这些问题,所以在进行核算时他们所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完全相同。
2、因为应计基础和现金收付基础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原则不同,因此,它们即使是在同一时期同一业务计算的收入和费用总额也可能不同。
3、由于在应计基础上是以应收应付为标准来作收入和费用的归属、配比,因此,计算出来的盈亏较为准确。而在现金收付基础下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作收入和费用的归属、配比,因此,计算出来的盈亏不够准确。
4、在应计基础上期末对账簿记录进行调整之后才能计算盈亏,所以手续比较麻烦,而在现金收付基础上期末不要对账簿记录进行调整,即可计算盈亏,所以手续比较简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责发生制

会计中 权债发生制是什么?

4. 目前我国会计核算中权债发生制的应用范围是

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权责发生制强调经营成果的计算,适用于企业。 
会计核算应当按收入的权利和支出的义务是否属于本期来确认收入、费用的入账时间,而不是按款项的收支是否在本期发生来确认。凡是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由于会计核算是分期进行的,在会计期间实现的收益和发生的费用,有些是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期间的,对于收入和费用的归属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收付实现制,也叫现收现付制。

扩展资料:
 费用的确认不在于是否付出了现金,而是费用是否发生,是否因费用发生而使企业受益并形成付款的责任。如果企业因此受益,已承担付款的责任义务,不管当期是否支付现金。
都应确认为当期的费用。此处的受益与会计主体赚取收人的经营过程紧密相关,即为赚取收入而发生的有因果联系的费用应与赚取的收人在同一会计期间配比人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债发生制

5. 债权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含义

权责发生制 vs. 收付实现制

债权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含义

6. 债权的发生根据有哪几种

债券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一、不当得利纠纷属于侵权吗
不当得利纠纷不属于侵权关系而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因为不当得利指没有合乎法律的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当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不当得利行为不具有故意性。
二、死者的债权是否属于可以被继承的遗产?
1、死者的债权不一定属于遗产,债权是否可以继承要根据具体的债权形式不同导致的答案不同。债的发生原因有很多,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等。债权原则上都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如子女对父母的扶养费请求权,残废军人对有关部门的抚恤金请求权等,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会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续享有。作为遗产的债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存在着的债权,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才产生的债权则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而产生的债权都是可以继承的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其由于进行管理或服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样在无因管理人和由于无因管理而受益的受益人之间便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无因管理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由此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有权请求无因管理受益人偿还管理或服务所花费的费用。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获得利益。
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果受损失人死亡,其继承人也可以继承因该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其取得的不当得利。
3、因侵犯财产权而产生的债权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未表示要求赔偿,也未表示不要求赔偿而死亡,视为要求赔偿。如受害人生前已明确表示要求赔偿、或者可以被认定为要求赔偿的情形,则其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请求权请求侵害人赔偿。

7. 目前我国会计核算中权债发生制的应用范围是

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权责发生制强调经营成果的计算,适用于企业。 
会计核算应当按收入的权利和支出的义务是否属于本期来确认收入、费用的入账时间,而不是按款项的收支是否在本期发生来确认。凡是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由于会计核算是分期进行的,在会计期间实现的收益和发生的费用,有些是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期间的,对于收入和费用的归属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收付实现制,也叫现收现付制。

扩展资料:
 费用的确认不在于是否付出了现金,而是费用是否发生,是否因费用发生而使企业受益并形成付款的责任。如果企业因此受益,已承担付款的责任义务,不管当期是否支付现金。
都应确认为当期的费用。此处的受益与会计主体赚取收人的经营过程紧密相关,即为赚取收入而发生的有因果联系的费用应与赚取的收人在同一会计期间配比人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债发生制

目前我国会计核算中权债发生制的应用范围是

8. 民法中规定债劵权的种类有?求解答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权利必须通过请求相对人作出相应的行为才能实现,它是向比较形成权而言的,形成权的实现一般权利人单方行为即可实现。
债权是一种财产权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主要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