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如何开户

2024-05-06 05:00

1. 外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如何开户

1、客户持有关资料到外汇局资本项目科办理外汇登记和开立资本金账户审批手续;
2、备注:按照外汇法规规定,企业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办理外汇登记。企业若超期办理外汇登记,还需提供延误办理外汇登记检讨书和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发票原件及1份复印件;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外汇局向企业签发外汇登记证和资本项目开户核准件;
4、客户持有关资料到市联社国际业务部办理开户手续;
5、开户完毕后,客户持核准件企业留存联和外汇登记证返回外汇局盖章确认;
6、确认后,客户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内本次开户的登记页复印件交回国际业务部留存备案;
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一、外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变更的操作流程
1、办理账户延期操作流程;
2、客户持有关资料到外汇局资本项目科办理账户延期手续;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外汇局向企业签发核准件,客户持外汇登记证和延期核准件到市联社国际业务部办理延期手续;
4、办理延期完毕,客户持核准件企业留存联和外汇登记证返回外汇局盖章确认;
5、账户变更备案操作流程;
6、客户持有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7、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外汇局向企业签发核准件,客户持外汇登记证和核准件到市联社国际业务部办理变更手续;
8、办理变更完毕,客户持核准件企业留存联和外汇登记证返回外汇局盖章确认;
9、账户限额调整操作流程;
10、客户持有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限额调整手续;
1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外汇局向企业签发核准件,客户持外汇登记证和核准件到市联社国际业务部办理限额调整手续;
12、理完毕,客户持核准件企业留存联和外汇登记证返回外汇局盖章确认。

外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如何开户

2. 外资企业一定要开资本金账户吗

外资企业是“内资企业”的对称。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它不包括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因目前我国尚无单独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故外资企业也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摘要】
外资企业一定要开资本金账户吗【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外资企业一定要开资本金账户的哦。一个外资企业只设一个资本金帐户,币种可以自由选择。具体见汇综发《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可以经常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 。【回答】
外资企业是“内资企业”的对称。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它不包括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因目前我国尚无单独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故外资企业也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回答】

3. 内资企业要外币资金开户的条件有哪些

  在人行备案后一个工作日就可以开了,一般情况下哪个银行都可以开的,资料跟开基本户的一样,

  一、外汇帐户类别

  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目前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经常项目外帐户共包括两类:1、外汇结算帐户;2、外汇专用帐户。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

  外汇专用帐户包括:代理进口、贸易专项、承包劳务、捐赠援助、专项代理、国际货运、国际汇兑、国际旅行社、免税商品及暂收待付等业务需在国内开立的外汇帐户及承包劳务需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

  二、外汇帐户审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开立外汇帐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帐户还需说明项目及有关情况及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3、接受捐赠或援助的单位必须是国内民间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国内事业单位,并按捐赠或援助协议规定将捐赠款项用于境外支付。

  4、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进行审核。

  三、开立外汇帐户所需材料

  1、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年进出口额:是指外经贸公司或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每年以海关报关单为依据所统计的进出口实际发生额。

  2、中资企业外汇专用帐户

  (1)贸易项下进口代理、贸易专项帐户(贸易专项包括中标项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投标保证金、先收后支转口贸易等)需提供材料:a)开户申请函;b)企业营业执照;c)外经贸部关于对外经营权的批复;d)与开户相关的合同;e)有关国内单位外汇来源材料;f)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捐赠、援助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a)开户申请函;b)有些单位须提供民政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人民银行对成立基金会的批件;c)已生效的捐赠协议、意愿书或援助协议;d)有些单位须提供接受援助的有关部门的授权书;e)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专项代理业务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a)开户申请函;b)企业营业执照;c)国家主管部、委、局对经营有关代理业务的批件;d)货运公司还需提供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4)国际海洋运输业务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a)开户申请函;b)企业营业执照;c)交通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5)国际旅行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a)开户申请函;b)营业执照;c)国家旅游局对国际旅行社资格的批件;d)国家旅游局核准的上年度“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年度累计存款申请表”

  (6)其它类

  特殊情况,按外汇局的要求提供有关开户材料

  四、开户程序及有关要求

  1、凡符合《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帐户。

  2、开户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限于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及其分支行。

  3、开户单位应按我局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经我局批准开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凭《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的回执联并退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凡超出30个工作日,开户单位未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局颁发的《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自动作废。

  4、同一性质的外汇帐户,一个开户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开立两个以上帐户的,外汇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5、开户单位如丢失《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及补办申请到外汇局办理补办手续。


  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使用与监管

  一、帐户的使用

  1、开户单位办理帐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帐户使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帐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帐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帐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中有关帐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帐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帐户。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帐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帐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二、帐户的监管

  1、经批准开立的外汇帐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帐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帐户进行年检。

  2、对年检中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下列违规使用帐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1)未经批准开立外汇帐户;(2)出租、出借、转让外汇帐户;

  (3)擅自改变帐户使用范围;(4)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帐户;(5)违反其它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转户及闭户

  1、转户:(1)开户单位经批准开户后,半年内不允许转户。开户半年后,如因单位迁址,或原开户银行服务不规范,给帐户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请转户。但如果单纯因为银行强拉存款等商业竞争原因,外汇局不予办理转户手续。(2)开户单位办理转户手续时,须持单位转户申请和原《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到外汇局申请转户。外汇局经审核同意后,向其颁发《外汇帐户转户批准书》。开户单位持此批准书到银行办理转户手续。

  2、闭户:(1)因正常业务终止需要关闭帐户。开户单位如无进一步使用外汇帐户的需要,应持闭户情况说明、《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先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外汇局收回《外汇帐户使用证》后,核发《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开户单位凭此到银行办理闭户手续。开户单位应于闭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清户材料送外汇局。(2)因违规使用帐户被外汇局勒令撤销帐户。外汇局在年检或现场检查中发现开户单位有情节较重的违规使用帐户的行为时,可勒令开户银行撤销违规帐户。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应在接到银行闭户证明十天内持银行闭户材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到外汇局注销帐户。

  除上述要求外,开户单位还应认真学习《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等外汇管理法规,严格按规定开立、使用外汇帐户。 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汇进出有哪些具体规定?


  现在外汇登记证已经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外汇登记IC卡.

  办理外汇登记需要带的资料:
  1、外汇登记申请表,去外汇局填表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在营业执照下发后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否则可能会受到处罚。外汇局审查材料无误后发给外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内资企业要外币资金开户的条件有哪些

4. 外资企业资本金账户问题

打个类似的比子,假如一个中国的农民拿出来大量的外币,要去国外投资或是就是中国投资,你认为可能吗?外管局会要求这资金是合法的,要求提供资金的合法来源,因为现在外汇没有放开。
三种渠道:1、如果单纯的从国内取得,国内的商品交易不允许以外币计价,这农民不可能得到外汇。2、如果是从国外汇入,天上不会掉馅饼,人家凭什么给你汇钱。3、如果是这农民在国外打工挣来的,得有出国劳务手续,得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作为美国自然人或机构,一个土生土长的"美国人",他从哪里弄来的人民币?
从国外是不可能取得人民币的,从国内可以取得,只能是在国内别的地方投资办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如果这“美国人”非得拿人民币投资,就得拿出其人民币再投资证明。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前,应持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办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 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正本(复印件留底),投资方董事会有关利润处置方案的决议正本(复印件留底);
  (3) 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 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所得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 产生利润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 拟再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合资合同或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7) 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验后返还); 
  (8) 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9)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在材料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将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人民币再投资证明。

5. 外资企业开资本金账户需要的具体文件和条件

外资企业开资本金账户需要的具体文件和条件如下:
1、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的申请;
2、填写并加盖公章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3,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
7、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9、外国投资者在当地办理注册登记时的股权结构文件,一直追索到自 然人股东或上市公司为止,提供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或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发起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外资企业开资本金账户需要的具体文件和条件

6. 外资注册资本金的使用

法律分析:用于外资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需要,例如购买设备、原材料、工资、水电等。至于使用方法是在开设资本金账户后,通过注册中的验资、外汇监管手续。然后,拿出来用就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7.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金的使用

中国公司法对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明文规定,虽然《公司法》里3万人民币的最低注册资金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外资公司,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客户能低于8万美金注册成功的。
目前,上海外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公司注册地的区外经贸委审批决定。外经贸委根据该企业自身行业特点以及发展规模来确定最低注册资本。根据我们的实际经验,最低注册资金是一个和投资项目本身、不同区的外经委、我们的沟通——多方博弈的结果。
注册资金也不是越低越好,和投资总额还有一个比例关系,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的差额可以为将来拆借外资做好充分的准备,这对您的投资非常重要。外资进出口公司享受国家退税的前提是拥有进出口权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很多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前提条件就是注册资本达到50万人民币之上才可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金的使用

8.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规定

中国公司法对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明文规定,虽然3万人民币的最低注册资金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外资公司,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客户能低于8万美金注册成功的。
目前,上海外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公司注册地的区外经贸委审批决定。外经贸委根据该企业自身行业特点以及发展规模来确定最低注册资本。根据我们的实际经验,“最低注册资金”是一个和投资项目本身、不同区的外经委、我们的沟通——多方博弈的结果。
注册资金也不是越低越好,和投资总额还有一个比例关系,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的差额可以为将来拆借外资做好充分的准备,这对您的投资非常重要。外资进出口公司享受国家退税的前提是拥有进出口权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很多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前提条件就是注册资本达到50万人民币之上才可申请。
一、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以上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4)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5)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
(6)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
(7)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关系
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有比例关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工商企字[1987]第38号1987年2月17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第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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