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有哪些

2024-04-28 11:18

1.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有哪些

你好,新股上市首日规则:
一、上海证券交易市场新股上市交易规则:在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能够高于股票发行价格的120%,但是也不能够低于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的申报价格不能够高于发行价格的144%,并且不能够低于发行价格的64%,有效的申报价格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到0.01元。在集合竞价阶段没有产生开盘价格,以当天的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新股上市第一天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相比于当天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超过10%,证券交易市场会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相比当天开盘价格上涨或者是下跌20%,证券交易市场就不会对于股票实施临时停牌。因为前一个规定停牌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果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者是超过了14:55,当天14:55复牌。
二、深圳证券交易市场新股上市交易规则: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是并没有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能够参与开盘集合竞价,这一个申报会暂时存在交易主体当中,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的时候,交易主机会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有哪些

2. 中国股票的上市规则及流程

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操作与运转。 在股票交易中,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过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几个原则:

1、公开性
公开性原则是股票上市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股票必须公开发行,而且上市公司需连续的、及时地公开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与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分析和选择,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公正性
指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每一个人、每一个机构或部门,均需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反映情况,不得有隐瞒、欺诈或弄虚作假等致他人于误境的行为。
3、公平性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证券商、经纪人和投资者,在买卖交易活动中的条件和机会应该是均等的。
4、自愿性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种形式中,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不能硬性摊派、横加阻拦,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项目:

1.资本额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额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2.获得能力
一般用税后净收益占资本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获利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3.基本结构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财产净值占资产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资本结构,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4.偿债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率(即流动比率)来反映偿债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5.股权分散情况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上市申请与审批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公司法》同时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当前,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要经过经过证监会复审通过,由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
2.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报送的文件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7)最近一次招股说明书;
(8)证劵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订立上市契约
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后,即成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还要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契约,确定上市的具体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费。
4.发表上市公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般要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
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的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它情况。
补充:
股票上市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发行股份的总额的比例为10%。
4.公司在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股票暂停上市条件: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3年连续亏损。
股票终止上市条件: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善,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上市公司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你好请问一下我有一个上海豫园商场股份有限公司1987发行卡股,股东100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4.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新股上市首日出现异常波动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1、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2、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3、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
因第1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2、第3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扩展资料
股市的市场特点有以下:
1、有一定的市场流动性,但主要取决于当日交易量(交易量取决于投资人心理预期)。
2、股票市场只在纽约时间早上的9:30到下午4:00(中国市场为下午三点)开放,收市后的场外交易有限。
3、成本和佣金并不是太高适合一般投资人。
4、卖空股票受到政策(需要开办融资融券业务)和资本(约50万)的限制,很多交易者都为此感到沮丧。
5、完成交易的步骤较多,增加了执行误差和错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票市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首日停牌机制

5.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http://www.szse.cn/UpFiles/Attach/1412/2004/12/03/1611010156.doc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6. 新股上市规则

新股上市规则完全解读 来源:搜狐财经      编者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将于2004年12月10日开始实施。为便于有关方面理解和使用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有关专家对新股票上市规则分章节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在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中,有关专家将结合本次修订的背景、原因和新增内容的出处等,重点就如何理解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阐述。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在原股票上市规则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一节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与原股票上市规则相比,新股票上市规则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明确将可转换公司债券纳入本规则的适用对象。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股票的一个主要衍生品种,其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与股票有很多共通之处。鉴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的大部分内容与《股票上市规则》有所重复,本次修订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特殊规定并入新股票上市规则各有关章节(第五章第一节、第六章、第十一章第六节、第十二章等),同时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二、准确界定上市协议与《股票上市规则》的关系。考虑到二者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和效力层次上的不同,为便于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本所和上市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协议应包括的具体内容等规定,仅保留了公司应当在上市前与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的要求。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纳入交易所的监管对象。 另外,深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还规定,对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为突出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重要性,本次修订将原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前移至第二章,收入原散见于其他各章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充实了该章内容。与原股票上市规则相比,新股票上市规则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引入公平披露的概念(第2.2条)。所谓公平披露,简单地说就是向市场各方同时披露重大信息,进而保证投资者有公平的机会同时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按信息披露对象的范围来划分,信息披露方式可以分为面向所有投资者的公平披露和面向特定市场人士的选择性披露。禁止上市公司选择性披露信息旨在防止侵犯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以保证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得到贯彻。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客观存在的相关违规现象,本次修订提出了公平披露的要求。新股票上市规则第8.2.8、2.11、11.5.4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披露原则的精神。 二、要求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第2.6条)。因经理层或控股子公司未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现象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制定并严格执行上述制度便于公司分解和落实责任,减少运作风险。该要求对分支机构较多、信息点较为分散的公司尤为重要,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 三、规范信息披露用语和内容的表述(第2.9条)。实践中个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过于繁杂,滥用专业术语,搞文字和数字游戏来掩盖问题的实质,从而影响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针对上述情况,本次修订要求公司应当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另外,为维护信息披露的严肃性,公告中应当避免使用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四、增加暂缓披露的规定并进一步规范豁免披露的情形(第2.14、2.15条)。针对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增加了暂缓披露的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2、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公司在提出暂缓披露申请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相关信息尚未泄漏;2、所有内幕人士出具保密的书面承诺;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批准,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最长2个月)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信息。 对于豁免披露问题,本次修订缩小了其适用情形。只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信息,并且披露后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才属于豁免披露的范围。除豁免披露外,上市公司还可以申请豁免履行有关程序(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 五、明确股东和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协助义务(第2.17)。上市公司股东和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除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协助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具体体现在:1、及时向上市公司通报已发生和拟发生的重大事件(例如: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持股变动情况、有关重组设想,等等);2、在刊登公告前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3、及时回复上市公司对相关情况的问询;4、做好其他配合工作。 六、增加临时公告上网披露的要求(第2.11条)。为拓宽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渠道,使得投资者能及时阅读到公司公告,配合例行停牌制度的改革,本次修订增加了临时公告同时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的要求。 七、将原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中关于重大事项分阶段披露的要求和关于股东及公司承诺事项的披露要求分别移至第七章和第十一章第一节。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本节在原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二节和第三章第五节部分内容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与原股票上市规则相比,新股票上市规则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与承诺事项(第3.1.1条)。因高管人员的不作为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通过要求高管人员签署声明及承诺书的规定,一方面便于规范上述人员的信息披露行为;另一方面也可据此对违规(违反承诺)高管人员施以惩戒。 高管人员(含兼任董事的高管人员)应当在2005年1月31日之前完成《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报送工作。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上市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增加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声明及承诺的事项,对报送时间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第3.1.1-3.1.4条)。本次修订在“声明”部分增加了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是否受到过交易所的惩戒等内容;在“承诺” 部分增加了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按要求参加专业培训等内容。监事还应当承诺将监督董事和高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所做出的承诺;高管人员还应当承诺将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经营和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在上市前完成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报送工作;新任人士应当在相关任命或者聘任决议通过后一个月内完成《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报送工作;声明事项发生变化之日时,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完成最新资料的报送工作。 已经按照原股票上市规则附件内容报送《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的,可以不再签署和报送本次修订的《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但在换届连任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署和报送本次修订的《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三、增加董事诚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第3.1.5条)。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诚信勤勉义务的内容多属原则性规定,部分上市公司反映该等规定缺乏操作性,希望能细化董事诚信勤勉义务的内容,给具体工作提供指引。董事诚信勤勉义务的内涵是多方面的,囿于《股票上市规则》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本次修订着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进行了相应规定。 1、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且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可进一步参见第8.1.4条的规定)。 2、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根据诚信勤勉义务的要求,应当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实践中,有个别董事甚至在未阅读董事会会议材料、不清楚拟审议事项的情况下,就“全权委托”其他董事根据被委托董事自己的意志代为表决。这种“全权委托”很难讲是一种审慎的做法。为此,我们建议:1)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对拟审议事项形成书面意见,由受托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代为宣读;2)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就拟审议事项对受托董事做出明确的投票指示(赞成、反对或者有条件的赞成、反对等),而不是随意授权受托董事自行决定如何投票;3)在审议关联交易时,非关联董事尽量不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4)独立董事尽量不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对于必须由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的事项,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发表意见;5)董事所接受的委托尽量以两名为限。 3、董事应当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予以合理的、持续的关注,不知情不能作为其免责的充分理由。交易所对违规董事的惩戒将体现这一精神。 四、增设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制度(第3.1.8、3.1.9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4�59号文)�交易所将承担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备案工作。新股票上市规则相应做出了有关程序性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标准,仍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候选人被交易所提出异议后,公司可以选择如下处理方式:1)请提名人物色新的候选人,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新股票上市规则第8.2.3、8.2.4条等有关规定,修改提案,必要时延期召开股东大会;2)根据新股票上市规则第8.2.5条等有关规定,取消有关提案。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本节在原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从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创造便利条件是本次修订的指导思想之一。与原股票上市规则相比,新股票上市规则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强化董事会秘书权力和权利方面的规定(第3.2.4、3.2.14、3.2.10条)。新股票上市规则增加了如下相关内容:1、上市公司应当为董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秘有权要求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等对其工作予以配合与支持;2、董秘为工作需要,有权出席公司的各种会议并查阅相关财务资料和其他文件;3、公司应当为董秘参加交易所的业务培训提供保障;4、董秘在履职时受到不当妨碍、严重阻挠或者被公司不当解聘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二、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出更高的要求(第3.2.5、3.2.7、3.2.11条)。新增的要求主要体现在:1、其本人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被交易所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人士不得担任董秘;2、董秘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公司应当将其解聘;3、公司召开董事会聘任董秘时,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候选人材料报送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进行预审;4、现任董秘尚未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三、进一步强调董事会秘书的高管资格和相关职责(第3.2.2、3.2.13、3.2.1、3.2.3、3.2.8条)。根据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1、作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董秘应当对公司(而不仅仅是董事会)负责;2、董秘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管人员代行其职责,并由董事长在指定人员到任之前代行董秘职责;3、董秘应当扮演好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的角色;4、在董事会坚持通过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发表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并向交易所报告;5、对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的行为,董秘应当承担合理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7.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区别

你好,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位置。在中国创业板的市场代码是300开头的。
创业板上市条件
1.主体资格:
(1)主体类型: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年限: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3)主营业务: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2.财务与会计
1)净利润、收入: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股本总额: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资产: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4)其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公司在A股主板市场上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3、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4、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5、最近三年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6、最近三年内公司的懂事、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
7、最近三年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8、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