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4-05-13 03:24

1.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第七条 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智慧小区建设。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新建物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一并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已投入使用的,其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核定。

  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 已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重新核定。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将物业管理区域资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首期交付的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时间满两年的;

  (三)交付使用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业主可以向建设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申请。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筹备组报送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共用设施设备交接资料、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等。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相对集中的居民区的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物业管理”一词本条例是指物业管理企业的活动,受业主委托,维修,维护,管理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共同前提,常见设备和相应的配套公共设施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合同的规定。房地产管理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居民区公用设施的使用情况划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内所有业主组成;如业主人数较多,可按比例选举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协会是代表和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协会的办公室。业主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司章程和业主大会;
(二)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草案;
(4)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审查、批准物业维修基金预算、决算及其更新办法;
(六)决定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内,交付业主使用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已达60%以上的,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名单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须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召开业主会议;
(二)通过业主协会书面授权的招投标方式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监督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四)听取和反映业主和使用者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业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按照《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用户经业主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扩展资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2)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3)选择特许经营企业承担特种经营服务业务;
(4)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应当经业主协会审查批准。不动产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接受业主、用户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3)接受经营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3. 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和管理等因素。第六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原物业管理区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和已入住户数比例均达到50%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划分登记,并予以公告。第八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相关专业机构对配套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及建设标准的意见。第九条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邮政、消防,以及道路、园林绿化、垃圾转运、安全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独立的计量器具,并在物业承接查验后,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查验情况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专业经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服务到最终用户,履行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第十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客服接待、项目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值班备勤、业主委员会办公等事项。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
  (一)建筑面积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置,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
  (二)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管理用房,其所在楼层不得高于4层、低于1层。
  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以附赠给业主;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业主享有优先权。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附赠、出售或者出租。
  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
  车位、车库满足业主需求后剩余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车位、车库租赁合同复印件应当送交物业服务企业存档,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4.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相对集中的居民区的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物业管理”一词本条例是指物业管理企业的活动,受业主委托,维修,维护,管理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共同前提,常见设备和相应的配套公共设施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合同的规定。房地产管理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居民区公用设施的使用情况划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内所有业主组成;如业主人数较多,可按比例选举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协会是代表和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协会的办公室。业主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司章程和业主大会;
(二)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草案;
(4)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审查、批准物业维修基金预算、决算及其更新办法;
(六)决定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内,交付业主使用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已达60%以上的,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名单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须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召开业主会议;
(二)通过业主协会书面授权的招投标方式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监督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四)听取和反映业主和使用者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业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按照《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用户经业主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扩展资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2)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3)选择特许经营企业承担特种经营服务业务;
(4)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应当经业主协会审查批准。不动产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接受业主、用户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3)接受经营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5.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拟订物业管理制度;(二)依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三)选择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经营服务业务;(四)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物业管理企业拟订的物业管理制度应当经业主会审议通过。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接受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接受其业务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6.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本省城市规划区域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相应配套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物业管理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居住区域设施共用情况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 业主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草案;(四)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五)审议和批准物业维修基金的预算、决算以及续筹办法;(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召开第一次业主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名单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召开业主会;(二)根据业主会的书面授权,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四)听取并反映业主及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五)督促业主及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六)业主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使用人经业主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7.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物业出售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移交物业管理资料的;(二)未按照要求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三)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动用维修基金的。 本条例所称的共用设施和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本条例中业主公约、业主会章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参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8. 湘潭市实施《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基层治理、行业自律、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治理体系,推进物业管理科学发展,实现新旧小区、安置区、保障性住房等的物业管理全覆盖,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领导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物业管理具体措施,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组织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整治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评价,加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第六条 市、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和本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负责物业管理相关执法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重点对违法搭建、占用消防通道、违法饲养动物、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分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管,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并进行备案;

  (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的履职行为;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下列物业管理工作:

  (一)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参与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二)指导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安置区等健全物业管理自治组织,实施业主自治;

  (五)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在本村(居)开展执法活动。第二章 业主与业主大会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一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定规划设计方案时,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不齐全的,依法不予受理。第十条 业主大会在制定管理规约中,可依法对业主违法搭建、占用消防通道、违法饲养动物、污染环境、拒付物业服务费等行为予以规范和约束,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中表决通过的具体业主人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数,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的,遵循一户一票的原则,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本人表决或其配偶、同住直系亲属代为表决;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书面约定在物业使用期限内代为表决。

  鼓励业主大会优先选择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提倡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信息技术为业主提供智慧物业服务。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依法确定。任期内,如出现委员资格被终止情形时,候补委员可按照选举时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为委员。

  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下,由业主自荐、业主联名推荐产生。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候选人的选举材料中应当载明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或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若欠费,需注明欠费的金额、期限等信息,并向业主公开。

  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职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候补委员和专职执行秘书可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无投票权和发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