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2004修正)

2024-05-09 16:14

1.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境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台湾同胞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第三条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做好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处理台湾同胞投资事宜,做好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省、市(地)、县(市、区)对外经济贸易、计划与经济、工商、税务、公安、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身份确认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
  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同胞投资者确认书》,享受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第二章 投资的范围、方式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采取下列投资形式:
  (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来样以及来件(单)加工;
  (三)购买、承包、兼并或者租赁公司、企业;
  (四)购买公司、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产业和项目:
  (一)交通、能源、原材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基础工业;
  (二)引进农业新技术或者优良品种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兴产业;
  (四)技术先进、产品新颖、适应市场需求的生产性项目;
  (五)出口创汇型项目;
  (六)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八)环境保护项目;
  (九)旧城改造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十)国家和本省鼓励投资的其他产业和项目。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投资,也可以用投资获得的利润、股息和其他合法收益进行再投资。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资事宜。
  台湾同胞投资者委托他人作为其投资代理人时,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第十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办理申请、审批、登记手续。
  台湾同胞投资者申领批准文件、许可证和申请工商、税务登记时,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告知所需文件和要求,并必须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法自主招收、聘用员工,企业与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经营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租金、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同胞或者境外员工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所得,可以依法携带出境或者汇往境外。第十四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较为集中的市(地),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检查,不得违反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意愿要求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赞助、产品展览等活动。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2004修正)

2.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与台湾地区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
  台湾同胞在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再投资的,可以视同台湾同胞投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台湾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商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及其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第六条 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的,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本省扶持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有关待遇。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台湾同胞投资者在现代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环境保护、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文化、养老产业等领域投资创业。第八条 鼓励台湾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带技术、成果、项目来本省投资创业,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项目入驻本省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用地、资金等支持。
  鼓励和引导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开展科技创新、智能制造、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等。第九条 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各类浙台经济合作园区,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土地用于台湾同胞投资项目。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并按照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依法建立或者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并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激励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人才培养、职业培训、实习实训等产学研合作。
  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大学生实训基地为台湾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机会,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便利。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提供政策解读、创业就业项目推荐、培训教育等服务,并可以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台湾青年提供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生产经营场所或者租金补贴。
  本省设立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青年创业基地等平台,应当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提供孵化场地、融资等支持。
  本省设立的青年创业类基金可以为台湾青年在本省创业提供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和资金支持。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产品和服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入本省的政府采购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的合格产品出口、销售,与本省其他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和服务。第十三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3.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2017修订)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与台湾地区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台湾同胞在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再投资的,可以视同台湾同胞投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台湾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及其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第六条 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的,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本省扶持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有关待遇。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台湾同胞投资者在现代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环境保护、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文化、养老产业等领域投资创业。第八条 鼓励台湾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带技术、成果、项目来本省投资创业,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鼓励台湾同胞投资项目入驻本省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用地、资金等支持。鼓励和引导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开展科技创新、智能制造、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等。第九条 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各类浙台经济合作园区,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土地用于台湾同胞投资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并按照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依法建立或者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并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激励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人才培养、职业培训、实习实训等产学研合作。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大学生实训基地为台湾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机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便利。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提供政策解读、创业就业项目推荐、培训教育等服务,并可以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台湾青年提供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生产经营场所或者租金补贴。本省设立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青年创业基地等平台,应当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提供孵化场地、融资等支持。本省设立的青年创业类基金可以为台湾青年在本省创业提供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和资金支持。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产品和服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入本省的政府采购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的合格产品出口、销售,与本省其他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和服务。第十三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设立区域总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资金管理、出入境、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便利。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2017修订)

4.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200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境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台湾同胞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第三条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做好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处理台湾同胞投资事宜,做好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省、市(地)、县(市、区)对外经济贸易、计划与经济、工商、税务、公安、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身份确认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
  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同胞投资者确认书》,享受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第二章 投资的范围、方式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采取下列投资形式:
  (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来样以及来件(单)加工;
  (三)购买、承包、兼并或者租赁公司、企业;
  (四)购买公司、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产业和项目:
  (一)交通、能源、原材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基础工业;
  (二)引进农业新技术或者优良品种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兴产业;
  (四)技术先进、产品新颖、适应市场需求的生产性项目;
  (五)出口创汇型项目;
  (六)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八)环境保护项目;
  (九)旧城改造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十)国家和本省鼓励投资的其他产业和项目。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投资,也可以用投资获得的利润、股息和其他合法收益进行再投资。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资事宜。
  台湾同胞投资者委托他人作为其投资代理人时,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第十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办理申请、审批、登记手续。
  台湾同胞投资者申领批准文件、许可证和申请工商、税务登记时,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告知所需文件和要求,并必须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招收、聘用员工,企业与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经营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租金、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同胞或者境外员工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所得,可以依法携带出境或者汇往境外。第十四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较为集中的市(地),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检查,不得违反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意愿要求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赞助、产品展览等活动。

5.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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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

6.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2009)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二、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需要在本省居留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留签注。”三、删去第二十六条。四、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在购买或者租赁住房、住宿、医疗、游览、交通、通讯等方面的生活消费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其子女入托、就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2004)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法自主招收、聘用员工,企业与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2004)

8. 浙江省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投资者来浙江省境内投资,发展浙江与台湾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共同繁荣,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台湾投资者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或海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台湾或海外与外国厂商共同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和居住在台湾或海外的个人来浙江投资的台湾同胞。

  台湾投资者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视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第三条 台湾投资者来浙江省投资的,应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第四条 鼓励台湾投资者在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方面投资;鼓励与现有企业合资、合作进行技术改造;鼓励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鼓励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成片土地开发经营。

  台湾投资者可以从浙江省有关部门公布的项目中选择投资项目,也可以自行提出投资项目意向。第五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样生产、来件装配和设备租赁;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七)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第六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的货币、机器设备或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以及从大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股息或其他合法收益作为投资。

  凡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应出示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件。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浙江省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其作价不能高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对于上述各项投资,应在企业合同、章程中予以明确。第七条 台湾投资者举办的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与浙江省境内企业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企业)除适用《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本规定外,分别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免地方所得税的若干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台湾投资者与浙江省境内企业合作进行的其他形式的投资,参照国家有关与外商进行合作的规定执行。

  台胞投资企业在开办初期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第八条 对台胞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实行以下优惠:

  (一)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城市繁华地段外,从场地使用之日起五年内免缴,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国家规定减半缴纳。

  (二)建设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的项目,从场地使用之日起五年内免缴,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国家规定减半缴纳。

  (三)台胞投资的其他生产性企业,五年内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缴纳;对占用非耕地面积较大的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开发性的投资企业,从第六年起还可以从低缴纳。

  (四)台胞投资企业所需场地使用权,已作为浙江省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第九条 台胞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台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

  台胞投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上述进口料件,如用于在大陆销售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

  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缴工商统一税和出口关税。

  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禁止的以外,允许部分产品在大陆市场销售,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浙江省需要长期进口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可向浙江省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以产顶进,替代进口,由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向计划部门申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