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2024-05-09 17:35

1.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6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120号)一、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的一半(人均20元)用于大病保险,2018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50元/人。二、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一)提高支付比例。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0-3万元(含)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应降低支付比例。(二)扩大支付范围。执行湘政办发〔2015〕92号文件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待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调整扩大药品、诊疗项目、高值医用耗材目录等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后,按新调整的目录执行。(三)提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提高到30万元。(四)起付线标准。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2.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6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120号)一、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的一半(人均20元)用于大病保险,2018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50元/人。二、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一)提高支付比例。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0-3万元(含)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应降低支付比例。(二)扩大支付范围。执行湘政办发〔2015〕92号文件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待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调整扩大药品、诊疗项目、高值医用耗材目录等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后,按新调整的目录执行。(三)提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提高到30万元。(四)起付线标准。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

3.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法律分析: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6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120号)
一、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的一半(人均20元)用于大病保险,2018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50元/人。
二、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一)提高支付比例。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0-3万元(含)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应降低支付比例。
(二)扩大支付范围。执行湘政办发〔2015〕92号文件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待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调整扩大药品、诊疗项目、高值医用耗材目录等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后,按新调整的目录执行。
(三)提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提高到30万元。
(四)起付线标准。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4. 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实施

在发生高额大病住院医疗费时,如果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规定支付后,患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累计超过1万元,大病保险就将介入。起付标准暂定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支付比例分为五档,根据个人自费费用的不同分别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大病保险不区分病种,并实施“二次补偿”。即如果大病保险首次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仍然超过5万元,对超出的部分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望采纳~顺带这求关注微信公众平台律伙伴,谢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居民医保大病有什么政策

大病医保政策是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在治疗重大疾病时,对于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予以报销。
一、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
农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如下:所产生的医疗费、检查费、药品费用等如果在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范围中的,予以报销;如果不在上述范围的,则由参保人员自费。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学生医保能报销多少
参保学生在医保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500至3000元部分,报销50%。居民医保重点就是保大病。学生医保待遇参照成年居民高档医保待遇,500元以上至18万元部分,一级医院报销80%,二级医院报销75%,三级医院报销65%。此外,参保学生还享受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三、南京市医保报销
南京市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将覆盖400万左右的参保人群。届时,个人不用另外缴费,生了大病医保报销上不封顶。
覆盖400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根据出台的《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大学生为一个学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
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现暂定为2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保: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下同)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
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居民医保:2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支付5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55%。
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6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居民医保大病有什么政策

6. 居民医保大病有什么政策

法律分析:大病医保政策是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在治疗重大疾病时,对于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予以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 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这些都是:泰康人寿(简易)32种重大疾病定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32种,其中第1至25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26至32种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多发性硬化27.终末期肺病28.颅脑手术29.脊髓灰质炎30.严重肌营养不良症31.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32.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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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8.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这项措施已于2013年11月11日,人社部在京召开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视频会,总结交流大病保险试点经验,研究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随后在2014年2月8日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2014年将全面推开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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