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收购子公司股权对股东影响吗

2024-05-13 01:44

1. 母公司收购子公司股权对股东影响吗

母公司收购子公司股权对股东没有影响。根据查询相关资料得知,母公司收购子公司如果只是控股子公司的话,小股东的股权原来是多少,现在就还是多少。1、需要先行明确的一点是,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上,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民事主体,母公司因向子公司出资,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子公司的股东。故母公司如果向子公司转让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而子公司也同意受让的话,将构成公司法上规定的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行为。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除非满足公司减资、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例外情形。3、综合以上两点,如果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形之一,则子公司不能与母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回购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在这种情形下,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母子公司关系自然也没有任何改变。但如果子公司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之一,子公司可以回购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从而使母公司退出子公司。在母公司所持股权被子公司回购并退出子公司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前存在的母子公司关系当然也就不复存在了。

母公司收购子公司股权对股东影响吗

2. 上市公司收购少数股东股份怎样维护权益

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基本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体持有人规则。
在公开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者必须向所有持有其要约所欲购买股份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有的国家的法律,如英国《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第14条还规定,如果目标公司有着不同类别的股份,则对不同类别的股份应作出条件类似的要约。在要约条件改变时,收购者还必须向所有要约人通知要约条件改变的情况。
2、按比例接纳规则。
进行部分收购时,当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者计划购买的数量时,收购者必须按比例从所有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而不论股东作出同意出卖其股份的意思表示的先后,这与一般证券交易中遵循的“时间优先原则”明显不同。
3、价格平等和最高价规则。
目标公司股东在收购中平等地享有收购者向任何股东提出的最高价要约,这是股东平等待遇原则最具实质意义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在要约期间内提高收购价格,那么该价格也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不论受要约人在此之前是否已经作出了承诺,也不论承诺额是否已经达到了收购要约人所支付的价格。
4、股东平等原则中外立法体现
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在英国和香港地区的收购法中不仅在具体的规定中得以贯彻,而且被明确规定为一项一般原则。而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在收购法中则是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来体现股东平等待遇原则的精神,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采的是与美加等国相同的作法,因此,我们只能从具体的规定中去把握该立法原则的精神。
就全体持有人规则而言,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的第48条和《证券法》第85条之中。《股票条例》第48条规定:“发起人以上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另外,根据《证券法》第85条的规定:“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因此,应该说我国收购立法中比较全面地贯彻了全体持有人规则。
就按比例接纳规则而言,我国《股票条例》第51条第3款规定:“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额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比例从所有预要约人中购买股票。”但遗憾的是,新出台的《证券法》没有明确区分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因此没有按比例接纳的规定。本文认为这是我国收购立法的倒退,应该在修订时予以补充。
至于价格平等和最高价规则,我国《证券法》第85条中已经有了充分的体现。另外,《证券法》第88条还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因此,所有目标公司的股东均平等地享有相同的收购价格。由于我国《股票条例》第48条中规定的强制收购价格必须是法定两种价格之最高者,收购无权另行决定,因此不存在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内提高收购价格的问题,我国《证券法》中也没有此种规定。
一、权利失衡
权利失衡主要体现在收购方、目标公司和小股东获取信息的失衡。信息不完全与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具体到收购活动中,收购人、目标公司管理层以及证券经营机构在市场上就居于主动的强者地位,极易形成对市场交易信息的垄断;而一般投资者则处于弱势地位,很难获得其理性投资所需的充分信息。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往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这一过程,包括策划收购、选择目标公司、制订收购报告书等行为,对于这些行为,目标公司的小股东在要约发出前是不可能知悉的。小股东信息掌握与分析能力的先天不足体现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小股东在信息的拥有以及投资的判断能力上与收购人及目标公司的大股东都存在很大差异:第一,在信息的掌握上,目标公司的股东没有收购者掌握的充足。公司的收购人在决定收购目标公司以前,总是要对目标公司进行细致的调查,这就使收购人掌握了大量的目标公司的信息;第二,在对信息的分析上,收购人明显拥有优势,在收购过程中,要想对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价值作出一个较为准确的估价,必须对各方面的有关信息作精心的分析,这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收购者在收购之前往往聘请金融、投资、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做顾问,对目标公司的各方面信息作详细分析,其对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往往就有了一个较为准确的判断。而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作为一个普通投资者,其本身的专业知识有限,而其财力及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数量都使其不可能聘请专家做顾问。

3. 小公司被控股被收购好吗

公司收购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它可以利用大公司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关系等一切资源,来调整自己的资本结构、企业结构,从而改善经营状况。同时还可借助大公司的声誉、品牌、形象来巩固市场地位。虽然它的自主经营权没了,但它的利润能增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小公司被控股被收购好吗

4. 股权收购是利好吗?


5. 股权收购是利好吗?

股权收购是利好。
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控股式收购的结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绝对优势的股份,并不影响B公司的继续存在,其组织形式仍然保持不变,法律上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公司持有的商品条码,仍由B公司持有,而不因公司股东或股东股份数量持有情况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改变。商品条码持有人未发生变化,其使用权当然也未发生转移。

扩展资料
利空与利多,从来就是一对欢喜冤家,势不两立还不说,有时还真假难辨。市场人士一般把利空分为实质性的利空,例如调高印花税,就带有政策调控的意味。
而有的只是市场传闻之类的利空,那就经不起考验了,晚间有关方面人士一澄清,第二天股指就高开高走。
利多也具同样的道理,也有实质性和非实质性之分,例如降低印花税,就带有政策鼓励的用意,股指便会一冲上天,但也有传说中的利多,一旦没有兑现,不用说,所涉及的个股便跌跌不休。这种真假利空利多“骚扰”股市的例子,举不胜举。
多头当然喜欢多出些利多,而空头唯恐利空少了;多头有时会利用利多出货,也利用利空来吸货;空头也会利用利多反手打压,真是一对股市中的“活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收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利多

股权收购是利好吗?

6. 公司股权可以被收购吗

公司股权可以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上市公司的收购与股份转让的区别
股份收购与转让的不同点在于:
(1)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2)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股份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3)股权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种类和定义具体都是什么?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有议决权股票的行为。其股票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称为“标的公司”或“目标公司”。
种类:
1、协议收购与公开收购。
2、部分收购与全面收购。
3、任意公开收购与强制公开收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 公司股权可以收购吗?

公司股权可以收购,但在收购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
2、还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律师事、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收购者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的相应的权利,但须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有鉴于此,在公司股权收购以前。收购者必须对该公司债务调查清楚.收购后若有未列举的债务.可要求补偿。
一、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呢
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2、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
3、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二、公司要如何进行股权收购
公司要进行股权收购的办法:首先,收购收购双方就收购股权达成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然后,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最后,进行重组,并申请变更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六条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包括股权或其他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应当披露:(一)该经营性资产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该经营性资产的历史沿革,包括设立情况、历次增减资或股权转让情况、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该经营性资产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股权变动相关方的关联关系,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

公司股权可以收购吗?

8. 公司能收购股东的股权吗

公司能否收购股东的股权视情况而定。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但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情况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的股份,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将股份奖励给公司员工回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奖励公司员工股份;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股份的。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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