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票交易数量有何要求?

2024-05-10 11:03

1. 新三板股票交易数量有何要求?

申报数量应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1、新三板股票设定的交易规则,既限制了一些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直接进入交易市场,同时也限制了一些投资者进行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新三板市场的安全。2、但新三板上市门槛低,要求也低,从而出现了股价虚高、操纵股市、挂牌企业破产等事件,致使股市泡沫化严重。拓展资料: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规则比主板复杂一些。注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股票名称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开头,如北京时间430003。2、受托股份数以“股份”列示。根据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交易委托的股票数量不得少于30000股,但账户内1股余额不足30000股时,可以一次性卖出.3、报价系统只匹配交易协议编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与股份数量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报价证券公司席位号的交易确认委托交易对手所在的位置相互对应。如果买卖双方的交易确认委托中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将不匹配。因此,投资者必须认真填写交易确认委托书。4、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交易对方,或委托报价经纪人联系交易对方,约定股票的买卖数量和价格。投资者可在“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获取主办报价经纪商发布的报价转让报价、上市公司信息及相关信息办理股份转让”或报价经纪业务部门。5、新三板交易规则无涨跌幅限制。6、新三板交易时间与A股二级市场一致。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如遇法定节假日和公众假期,市场将不开市。三板交易时间为每周一、三、五,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时30分至晚上11时30分。从下午 1:00 开始至下午 3:00;之后,集中撮合交易以集合竞价的形式进行。委托方式可以是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网络委托等,所有委托订单均以集合竞价的形式撮合交易。净资产为负、正的公司实行每周3次(周一、周三、周五)和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的划转方式(具体以证券名称后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后面带“1”的证券每周只能交易一次,“3”可以每周交易3次,基本上是周一、周三和周五; “5”表示每周五交易。7、新三板股票交易到账时间:股票和资金到账时间为T+1。投资方式作为中国特色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投资方法论研究是一个新课题,需要我们不断实践探索,逐步总结完善。在股票投资理论和股票投资方法论方面,由于新三板市场生态的特殊性,新三板的投资方式与沪深交易明显不同,主要体现在基于市场流动性的运营模式、基于企业成长性的价值判断和基于管理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控制,通过对企业价值和市场波动的正确评价和判断,实现持续稳定盈利的目标。 

新三板股票交易数量有何要求?

2. 新三板上市公司数量是多少

新三板上市公司数量为8000多家,这个数量随着公司实际情况而变动。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办理新三板上市程序,新三板上市标准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新三板上市的流程
申请新三板挂牌流程,须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上市流程协议,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进行推荐新三板上市流程。申请新三板上市流程主要包括:
1.拟上市的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新三板上市流程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主体须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故尚处于有限公司阶段的拟挂牌公司首先需要启动股改程序,由有限公司以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公司。
2.主办券商对拟上市股份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编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并承担推荐责任。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挂牌新三板时,应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认真编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并承担推荐责任。主办券商进行尽职调查时,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股份公司设立专门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调配合,完成相应的审计和法律调查工作后,根据《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对拟新三板上市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诸如出资瑕疵、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制作备案文件等申报材料。
3.主办券商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核。主办券商不仅应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还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核,发表审核意见。主办券商根据内核意见,决定是否向协会推荐该公司新三板上市。决定推荐的,应出具推荐报告(包括尽职调查情况、内核意见、推荐意见和提醒投资者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向协会报送备案文件。
4.通过内核后,主办券商将备案文件上报至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审查主办券商报送的备案文件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证券业协会决定受理的,向其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若有异议,则可以向主办券商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馈意见,由主办券商答复;若无异议,则向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

3. 中国新三板公司数量突破了多少

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突破2000家,达到2003家;挂牌公司总股本达到838.73亿股,其中无限售股本302.12亿股,挂牌公司总市值达6439.36亿元。在挂牌公司数量增长的同时,新三板做市股票的成交活跃度也大幅提升。继3月2日成交金额突破2亿元后,3月3日做市股票成交再创新高,达3.5亿元。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新三板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新三板上市需要满足下列要求:
1、主体资格上市要求: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是非上市股份公司。
2、经营年限要求:存续期必须满两年。
3、新三板上市公司盈利要求:必须具有稳定的,持续经营的能力。
4、资产要求:无限制。
5、主营业务要求:主营的业务必须要突出。
6、成长性及创新能力要求: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即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其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注: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是在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四个城市的高新园区企业。
二、新三板上市和主板上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新三板上市与主板上市的区别则体现在服务对象、制度规则设计等方面
1、服务对象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
2、在准入条件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设财务门槛,也没有主营业务要求。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创业板不仅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无,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还要求主营业务突出,集中有限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3、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自然人和机构都有具体要求。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侧重于赚取企业成长的钱。而主板与创业板则侧重于通过股票买卖赚取市场差价。
5、交易规则不同。新三板200人限制和投资者限制决定了较低的流动性。另外,新三板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可流通股权比例低。在交易方式上,新三板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而主板、创业板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6、信息披露不同。新三板信息披露要求低于创业板。新三板仅需年半年报和年报,季报不强制披露,另外还无强制预披露要求。新三板相对创业板规模更小,企业生命周期更前端,行业更细分。
三、好处
(1)资金扶持:各区域园区及政府政策不一,企业可享受园区及政府补贴。
(2)便利融资:新三板(上市公司)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
(3)财富增值:新三板挂牌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
(4)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
(5)转板上市:转板机制一旦确定,公司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
(6)公司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
(7)宣传效应:新三板公司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

中国新三板公司数量突破了多少

4. 上新三板条件

要在新三板上市,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存在并持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含200人)的股份公司,直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挂牌;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主要是指公司专注主营业务,公司自成立以来有持续的经营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如果公司在挂牌前两个年度出现连续亏损,可能影响挂牌。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目前不少公司治理不够规范,例如公司章程仅仅是摆设,未能得到执行等。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新三板”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公司成立、出资、增资行为合法合规,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公司股权明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者潜在的法律纠纷。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5. 上新三板的条件

法律分析:上新三板的条件: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新三板的条件

6. 新三板打新每一只股票打新的数量有没有上限?


7. 申报新三板必备功课 怎样才算"好"企业

新三板业务的挂牌流程,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1
、股份制改造
 
 
 
新三板市场主要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主,目前尚处于有限公司阶段的拟挂牌公司首先需要启
动股改程序。根据《试点办法》的要求,拟挂牌公司需成立满两年,为保证公司业绩的连续性,拟挂牌公
司应以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即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挂牌公司进
行调查,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挂牌条件以及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
程。
 
 
 
主办券商针对拟挂牌公司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
至少包括注册会计师、
律师和行业分析师各一名,
并确定项目小组负责人。项目小组制定项目方案,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及拟挂牌公司之间的关系,跟进项目
进度。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完成相应的审计和法律调查工作后,项目小
组复核《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根据《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以财务、法律和行业三个方面为中心,开展对拟挂牌公司内部控制、财务风险、会计政策稳健性、持续经
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等事项的尽职调查,发现问题,梳理问题,理顺关系,与拟挂牌公司、中介
机构通力合作,彻底解决拟挂牌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诸如出资瑕疵、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问题,建立健全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协助公司制定可行的持续发展战略,帮助企业家树立正确的上市和资
本运作观念,把握企业的营利模式、市场定位、核心竞争力、可持续正常潜力等亮点并制作《股份报价转
让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及工作底稿等申报材料。
 
 
 
3
、证券公司内核
 
 
 
这是新三板挂牌的重要环节,主办券商内核委员会议审议拟挂牌公司的书面备案文件并决定是否
向协会推荐挂牌。
 
 
 
主办券商新三板业务内核委员会对前述项目小组完成的《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及《尽职调查报
告》等相关备案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关注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
拟推荐公司进行了勤勉尽责的尽职调查;发现拟挂牌公司存在的仍需调查或整改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
同意推荐目标公司挂牌的,向协会出具《推荐报告》。
 
 
 
4
、报监管机构审核
 
 
 
这是新三板挂牌的决定性阶段,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查备案文件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通过内核后,主办券商将备案文件上报至协会,协会决定受理的,向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
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核查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新三板试点办法和挂牌规则等规
定,如有异议的可以向主办券商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馈意见,由主办券商答复。无异议的,则向主办券商
出具备案确认函。

申报新三板必备功课 怎样才算"好"企业

8. 上新三板条件

 新三板主要侧重在企业规范、持续运营,是否盈利、盈利多少并无明确要求。主要条件如下: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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