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哪些风险

2024-05-06 09:59

1.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哪些风险

 一、关于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1、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问题。有观点认为,该转让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但反对观点认为,通过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常见处置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动员社会资源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为国家政策所允许,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买受人购买的是不良资产,故其转让价格与原来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是风险投资,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不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2、关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商业银行将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理由是:第一,由贷款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我国金融秩序的紊乱;第二,目前,我国法律仍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如果认可商业银行将其债权随意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就可能出现企业以此为合法形式掩盖相互借贷的非法目的;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文件对此有禁止性规定;第四,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未经许可、未履行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将银行债权转让他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理由是:第一,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禁止性规定;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第三,受让方受让的债权为一般债权,其行使权利行为并不属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第四,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
  二、关于债务人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转让不良资产时,应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这样处理既可以挽救企业濒于破产,促进社会稳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有利于案件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给原债务人优先购买权。原因在于:法律并未规定该种优先权形式,若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无异于鼓励其恶意逃债。
  三、关于受让主体是否享有相关实体和诉讼权利问题
  有观点认为,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因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受让方能否要求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中,应明确受让方可否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债权转让公告是否具有通知效力等问题。
  四、关于转让程序问题
  由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亟须相关立法及行政法规对该债权的转让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如明确定价标准、评估程序等。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哪些风险

2. 不良资产的影响都有哪些

影响不良资产回收率的因素我们大体可以分为五大方面,为不良资产自身,银行自身,资产管理公司自身、贷款企业自身和处置环境,首先,不良资产自身主要从贷款时间、违约时间和贷款方式出发,理论上来说,不良贷款发生的时间越早,逾期时间也就越长,这样回收率一般也较低;当然,违约时间同样是这个道理,违约时间越长,回收难度就越大,回收率就越低;贷款形式一般分为信用、担保、抵押和质押四种,这几种方式债权人的利益保障程度不同,质押大于抵押大于担保大于信用,而又较高保障程度的借款更容易收回,回收率更高。
其次银行自身主要在于对贷款的谨慎程度,对于贷款企业的选择,企业贷款的数量和后续的监督管理,银行都需要严格控制,银行的谨慎程度越高,发生不良贷款的概率越低,即使发生,损失也会较小,从侧面表现出,不良贷款回收率的提高。
再次,资产管理公司自身,主要是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水平和效率,现阶段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多种多样,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处置方式,结果也会大大的不同,如果处置得当,那么回收率必然提高。
然后是企业自身,企业的规模、企业所处行业、企业所在地区、企业所有制性质和企业的运营状态都影响着不良资产回收率,而且企业能不能真正还款,企业有没有能力还款是一个方面还有很重要的是企业是否愿意还款,不良资产回收过程中,企业的意愿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最后是处置环境,这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处置环境主要是政府和法律两个因素,在现有的处置环境下,政府的干预是经常性的,而且处置的过程中,经常受到法律约束,而不能回收贷款,这对于不良资产回收率有很大的影响,目前,我国这一方面急需加强,应该减少约束,宽松政策,来创造更好的处置环境。
一、企业不良资产主要指的是哪些
1、实物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主要是指因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设备、房屋建筑物以及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存货、在建工程等具有实物形态的不良资产。
2、债权类不良资产。债权类不良资产是指长期难以回收的、预计可能产生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担保损失及其他不良债权。
3、股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是指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3. 什么是不良资产?

什么是不良资产的机会?

什么是不良资产?

4. 什么是不良资产?

1、不良资产是一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来讲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金融企业是不良资产的源头。
2、银行的不良资产严格意义来讲也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可以变通的参与到企业的股权以及生产经营中,并赋予监事职能。
3、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的不良资产,非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适用统一会计准则,该类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不良资产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是针对公司或事业单位中存在违法的账目,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公司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等。
一、质押品价值衰减过程中银行贷款面临的风险
(一)质押品价值高估风险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质押品价值高估的情况比较普遍。银行据此发放的贷款,质押品价值无法全额覆盖银行债权,质押品从贷款发放时就不足值,给贷款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而质押品价值高估的原因主要来自借款人、评估机构以及银行自身。
首先是借款人。借款人希望降低违约成本和增加贷款数额,有虚增质押品价值的强烈动机。
其次,是评估机构。银行贷款质押品的价值评估是目前国内评估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甚至是部分评估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但从我国价值评估行业现状来看,普遍存在如下问题:(1)价值评估管理体制不顺。作为行业监管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对质押品价值高估等评估机构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没有落到实处,客观上助长了评估机构的违规执业。(2)评估理论不够完善。我国价值评估的理论体系还处于不完善的状态。指导评估机构从事具体评估实务的理论体系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对评估实务的指导性还不够强,就评估的价值类型分析,目前贷款质押品评估所依据的主要是市场价值类型,但从保障银行债权的角度来考虑,采用清算价值类型似更为可靠。(3)部分评估机构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低下。目前的价值评估市场上,评估机构供过于求,行业竞争激烈,需求方挑选评估机构的余地很大,导致由需求方主导评估市场并充当价值操纵的主要角色。这样,在行业监管和处罚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往往会迁就委托方(借款人)高估质押品价值的要求,提供违背职业道德的服务。此外,由于一部分评估机构的执业水平较低,对一些价值大、情况复杂的质押品,采用了不恰当的评估方法,从而大大影响了质押品评估价值的准确性。(4)评估实务所需信息不透明。国内主要的贷款质押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和机器设备等,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为例,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是评定其价值的一种主要且有效的方法,但在很多地区,评估所需的基准地价信息不全面,基准地价更新慢、难以适应市场的变化。部分地方政府封锁应当公布的地价信息,土地交易信息不公开的现象在全国还比较普遍。
再次是银行自身。一方面,目前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开拓市场的压力普遍较重,由于绩效的显性与风险的隐性,银行特别是基层行出于信贷扩张的动机往往会忽略质押品价值高估所隐含的风险,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对影响质押品价值的重要因素故意隐瞒不报,以便通过上级行对贷款的审查审批。另一方面,目前国内银行大多尚未建立有效的质押品价值管理制度,导致评估报告中的一些重要的错误信息或重大遗漏没有得到识别,被动地接受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从而导致在贷款发放时留下了许多风险隐患。
(二)质押品价值贬值风险
在贷款存续期间,质押品本身随着使用时间的变化也会产生实体性损耗、功能性损耗及经济性损耗,使质押品价值随着质押时间延续而自然衰减,并最终导致质押品价值无法覆盖银行债权。一般来说,贬值的程度与时间呈正相关关系。这也是在银行需要处置质押品时,质押时间越长受偿率越低的原因之一。
(三)质押品价值低估风险
银行贷款需要通过处置质押品来抵偿债权时,评估机构往往会低估质押品价值,银行以此为参考价格委托拍卖行拍卖,往往导致银行债权受损。产生这种价值低估风险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较为复杂,价值评估难度较大。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及清算价值、投资价值、残余价值等,价值类型的复杂性也决定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复杂性。
2、金融不良资产价值处置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影响因素繁杂。影响质押品处置价格的利益主体包括借款人、银行、法院、拍卖行、评估机构等。当银行需要处置质押品时,一些潜在的影响因素即浮出水面,如借款人的欠税、欠交员工工资、欠交社会保险费用,质押品的处置后需要补缴税款、补缴优惠地价款等等。此外,银行往往需要通过法院等执法机构,通过评估机构、拍卖行等中介机构处置质押品。这些主体往往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以各种方式影响质押品处置价值。这些因素极为复杂,也影响了评估机构对价值准确评定。
3、一般来说,价格越低,愿意购买的市场主体越多,交易成功率就越大,评估结果得到市场认可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样,评估机构出于增加成交概率提高市场认可度的目的,往往会趋向于低估质押品价值。

5. 什么是所谓的不良资产

1、不良资产是一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来讲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金融企业是不良资产的源头。
2、银行的不良资产严格意义来讲也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可以变通的参与到企业的股权以及生产经营中,并赋予监事职能。
3、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的不良资产,非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适用统一会计准则,该类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什么是所谓的不良资产

6. 什么是不良资产?

1、不良资产是一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来讲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金融企业是不良资产的源头。
2、银行的不良资产严格意义来讲也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可以变通的参与到企业的股权以及生产经营中,并赋予监事职能。
3、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的不良资产,非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适用统一会计准则,该类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不良资产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是针对公司或事业单位中存在违法的账目,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公司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什么叫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是指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渎职,将法律上应当主张的权利予以放弃,或者由于资产处置方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资产处置出现法律障碍或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损失。
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合法的权益应当受国家法律保护,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虽然是不良债权,其中许多债权实际上已经收不回来了。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仍拥有完整的财产权,可依法向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并且他的这种债权主张对资产处置工作的开展和资产回收率的高低有十分重大和直接的影响。如在有合法抵押的情况下,尽管债务人可能已严重资不抵债,但由于资产公司有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因而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取得较高的资产回收率。又如在协商处置的情况下,假设协议折扣清偿率不变,则债权额的高低对债权受偿额的多少有直接影响。
一、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债务追索和资产处置方案两个方面。
1、债务追索。债务追索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它具体又包括主债权从债权和债权人的其它权利三个方面:主债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借款人主张的权利。从债权它具体又主要包括保证债权抵押债权质押债权三种,其中抵押债权和质押债权在债务追索中的法律性质相近。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债务的责任人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股东或投资人应当在其出资或约定出资的额度范围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是资产公司在债务追索的基础上制定的资产处置具体措施目的在于对不良债权进行依法处置,以最大化的收回国有资产资产公司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资产处置方案采取的资产方式,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审批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产处置有关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二、怎样最大限度的防范和减少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
首先要开展和加强资产处置的法律审查工作怎样识别和防范法律风险,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没有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是不可能的我们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要坚持开展资产处置的法律审查工作。
其次要加强法律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审查水平有了法律审查制度以后,提高和保证法律审查人员的法律审查水平是关键。
另外要积极开展普法活动,提高全公司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前面提到,公司的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基本上全部是法律关系和法律活动,法律风险存在于资产处置的全过程,因而要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

什么叫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

8. 不良资产包括哪些

不良资产是一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来讲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法律依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