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美国猴子案件”始末

2024-05-13 13:42

1. 揭秘:“美国猴子案件”始末

 斯科普斯被代顿广告效应委员会说服,做了一帖救急用的“催化剂”,虽然他自己都不能肯定是否教授过进化论。
  1925年斯科普斯审判案将进化论推上了田纳西州的审判庭,庭审现场名人汇集,媒体也蜂拥而至。
  
  1859年,查尔斯·达尔文发表了《物种起源》。到1900年,几乎所有的人都相信地球已经存在了千百万年。
  但到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城市化的急速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欧洲和北美的社会结构,美国一些人便把世风日下归咎于“没有神的进化论”。
   
  1925年3月23日美国田纳西州颁布法令,禁止在课堂上讲授“人是从低等动物进化来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唆使田纳西州的物理教师斯科普斯很快以身试法,制造了轰动整个美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历史性事件——“美国猴子案件”。
  案件被蓄谋制造
  1924年底,田纳西州立法会正就众议员巴特勒提案———要求学校“不得讲授任何否认人是神创的《圣经》教义,传授人是由一类较为低等的动物演化而来的说法即为非法”进行辩论时,美国国务卿布赖恩在田纳西州州府作题为“《圣经》是真的吗”的演讲,数百份演讲稿被分两批送到田纳西州立法委员包括巴特勒的手中,最终促成了巴特勒提案在次年3月23日通过。公法规定违犯者即被视为轻罪人,并处以100-500美元的罚金。
  
  当时田纳西州的代顿市经济低迷,年轻人拉斐耶认为某种公共广告效应可以引起投资者的注意。1925年5月4日他在《查塔奴加每日时报》上读到一篇文章,说“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正寻求一位甘愿在法庭上验证这条法律的田纳西教师。“我们的律师认为,能够在保证其不丢掉饭碗的前提下,安排一次善意的法庭试验。”
  当天,拉斐耶即找到瑞勒县联校董事会,翌日,“代顿公共广告效应委员会”成立,斯科普斯就被说服作为一帖救急用的“催化剂”。他是一名足球、篮球和棒球教练,也教过数学、物理和化学。斯科普斯本人说:“我不能肯定我教过进化论。”
  委员会让斯科普斯向几个学生证人“讲授”,以便他们能够“确切地”指证老师讲授了进化论。接着,签发了逮捕证,叫来了媒体如《查塔奴加新闻》,通知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田纳西大学法律学校校长内尔博士做了斯科普斯的全权辩护人。一起举世闻名的进化论审判案就此拉开了序幕。
  国务卿掉到“陷阱”里
  5月13日国务卿布赖恩发表声明,表示情愿不要报酬也要参加这起庭审。
  7月2日,被告方在纽约制定了相关的战略,牺牲掉斯科普斯被判无罪的机会,以求上诉到高一级法院甚至直到联邦最高法院,希望这条“猴子法令”会被宣布为违背宪法。被告的首席律师是内尔博士、助辩律师为达罗等人;原告代表是田纳西司法部长史得沃特,助辩律师为布赖恩及其子小布赖恩等。法官是劳斯顿,一位虔诚的浸礼教徒。参加庭审的这些主要人物,具有非凡的名人广告效应。
  为使整个世界的注意力聚集在进化论上,斯科普斯审判案提醒人们,进化论是将人与猴子联系在一起的理论。
  
  7月20日下午,绝大多数记者因受不了酷热、专家证词的枯燥以及似乎不再有新闻亮点的暗淡前景,打道回府,从而错过了庭审的转折和 *** ——布赖恩同意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斯科普斯本人则撰写一些最新的新闻故事,填补那些缺席记者留下的栏目空缺。
  目的是羞辱国务卿而不是打赢官司
  布赖恩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就是德国进化论教育的一大直接恶果,而美国道德伦理水准的普遍衰败也归因于进化论的讲授。关于进化论本身,布赖恩也提出了质疑。他准备了一份长篇演说,意在对进化论的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详细的质疑,但被达罗和法官劳斯顿制止了。
  传唤对方律师作证严重不合规矩,所以传唤“布赖恩出庭作证”这一计谋,耗费了被告方数天的时间。达罗的目的在于愚弄甚至羞辱布赖恩,而不是替斯科普斯辩护或者寻求真理。
  在庭审期间斯科普斯是有机会免于定罪和刑事审判的。但达罗说:“为节省时间,就请法庭让陪审团给斯科普斯定罪吧。”达罗的动议为该案上诉到高一级法院打开了大门。1927年1月15日,田纳西高等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即认定巴特勒法案是合宪法的,斯科普斯有罪。
  
  宣判后达罗宣称:“我们在此尽了自己的全力,来击退一种正在滋生蔓延于近代世界的浊流,即以宗教信条来验证科学上的每一个事实。”而斯科普斯则强调判其有罪是不公正的,他将秉承学术自由的理念一如既往地去抗争到底。媒体则认为,被告虽然败诉,但进化论却获得普及,斯科普斯审判案是达尔文主义大获全胜的一大经典案例。
  但进化论的教学水平实际上是下降了。直到1967-1970年间,反进化论法才在田纳西、阿肯色和密西西比三州被废除。
   

揭秘:“美国猴子案件”始末

2. 美国猴子案件的影响

不论该案的起因、经过和主题怎样,对那些工作懈怠而又为先入之见所左右的记者来说,单凭法庭宣判之后达罗和斯科普斯的表态就足以迷惑与误导他们的判断和意见了。特别是达罗宣称:“我们在此尽了自己的全力,来击退一种正在滋生蔓延于近代世界的浊流,……即以宗教信条来验证科学上的每一个事实。”而斯科普斯则强调判其有罪是不公正的,他将秉承学术自由的理念一如既往地去抗争到底。(,p.313)受此影响,媒体的普遍反应极大地偏离了其应有的事实、准确、公正及全面的原则,特别是对庭审主题的层次以及布赖恩的声音失察多多,甚至丧失了根本的洞察力。1927年1月15日,田纳西高等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即认定巴特勒法案是合宪法的,并被斯科普斯所违犯。(,pp.469-472)但这次审判的影响,却远未就此结束。媒体的偏见,不仅影响了一般公众,而且影响到史家的看法。[13]而大多数人对该案的了解,仅是基于1955年以后的传奇舞台剧及电影、电视《空穴来风》。然而,极少有人注意到剧本的序言,即创作灵感虽由该案而生,但并不基于该案,“《空穴来风》不是历史”,而是基于“并不太远的”事件--一些史家主张就是1954年的麦卡锡(McCarthy)听证会。《空穴来风》的剧情,与斯科普斯审判案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1]但在一般人看来,斯科普斯审判案简直就是达尔文主义大获全胜的又一大经典案例,甚至一点也不比1860年6月30日发生在英国牛津的威尔伯福斯大主教与赫胥黎之间的大辩论逊色。然而,当时及后来的科学界并未以此为荣--原因之一就是所谓的“内布拉斯加人”名声很臭,甚至进化论的教学水平也实际上是下降了。自审判案后至约1960年的差不多30年间,科学教材对进化论进行了极低调的处理,公众关于进化论的讨论也是平静的。直到1967-70年间,反进化论法才在田纳西、阿肯色和密西西比三州被废除。直到现在,美国公众当中相信创造论、支持在公立学校讲授创造论的都占至少半数以上。[1]这已产生了许多问题,如政教分离、在公立学校讲授有争议的课程以及科学家与公众沟通思想等等。斯科普斯审判案之所以发起的代顿商战精神经历了周期性的兴衰,或已淹没在历史的烟尘之中,但该案的意义却超越了历史:1977年,其意义为美国官方所确认,即瑞勒县法院被辟为国家级历史景点;1988年以来,代顿的布赖恩学院与公益社团开始联手,特别是根据斯科普斯审判案卷1990年第三版的纪实性展览、演出和节日等,意在向世人纠正沿袭了65年的偏见。[1]人们对此反映之强烈、兴趣之浓厚,再一次向世人表明,斯科普斯审判案由于其主题、人物、宣传技巧、广泛的媒体和历史的兴趣以及曲折的遭际与谜一般的面目等等,依然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审判案”。19世纪50年代,“猴子审判案”被宝莱坞改编成舞台剧。1960年,此案被改编为电影《承受清风》 (inherit wind),并被奥斯卡奖提名。

3. 美国猴子案件的经过

经报界努力,布赖恩于5月13日发表声明,表示情愿不要报酬地参加这起庭审。由于其特殊的身份,特别是作为基督教原教旨主义的代言人,布赖恩的加入使这起审判案上升到某种大同盟的地位,并拓宽了主题。就在布赖恩声明的翌日,美国第一流的刑事律师达罗在名记者门肯(H.L.Mencken)的敦促下也情愿分文不收地为斯科普斯进行辩护,门肯告诫他说:“没有人指责那个瞎吵吵的中学教员。要做的事,就是把布赖恩嘲弄一番。”之后不几天,达罗与其友巴隆(D.F.Malone)给内尔拍去电报,表达了他们的意愿。接下来的八个星期,为严肃的法律运作与滑稽的插曲所交织。为了与查塔奴加竞争,代顿成功地将正在肯塔基州度假的斯科普斯召回,用两个月加速了法律进程,并且伪造了两场辩斗以吊起媒体的胃口。7月2日,被告方在纽约制定了相关的战略,包括将论辩的范围扩大到科学与原教旨主义的斗争,同时牺牲斯科普斯被判无罪的机会,以求上诉到高一级法院甚至直到联邦最高法院,希望这条“猴子法令”会被宣布为违背宪法。被告的首席律师是内尔博士,助辩律师为达罗、马隆、海斯(A.G.Hays,“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代表)、汤普逊(W.O.Thompson)及马克埃威(F.B.McElwee),外加《圣经》权威波特(C.F.Potter);原告代表是田纳西司法部长史得沃(A.T.Stewart),助辩律师为布赖恩及其子小布赖恩、麦肯兹父子(Ben G.Mckenzie;J.Gordon Mckenzie)、海克斯兄弟及哈加德;法官是劳斯顿(John T.Raulston),一位虔诚的浸礼教徒。参加庭审的这些主要人物,具有非凡的名人广告效应;同时,为使整个世界的注意力聚集在进化论上,斯科普斯审判案提醒人们,进化论是将人与猴子联系在一起的理论;再加上媒体的炒作和渲染,该案一时热闹得简直象一台马戏。有深意的是,该案的一些策划者如海克斯兄弟和哈加德等又摇身一变成为庭审的当事人。经法官劳斯顿允许,斯科普斯于5月25日被大陪审团起诉。庭审从7月10日开始,到21日陪审团判决斯科普斯有罪、法官处以他100美元的罚金为止,实际审判8天。整个过程复杂而又冗长,主要是围绕一些关键问题如陪审团的选择、该法律是否合乎宪法的辩难所进行的机巧的法律运作,还有就是是否采信专家对于进化论和《圣经》的证言的辩论等。此外,媒体的态度和表现尤值一提。7月20日下午,是庭审的转折和高潮,但绝大多数记者(仅除6人外)因受不了酷热、专家证词的枯燥以及似乎不再有新闻亮点的暗淡前景,或打道回府、或寻找清凉与名胜的所在,从而错过了庭审的转折和高潮--布赖恩同意出庭作证并接受达罗的质询。当一名记者被其代顿主人们问及何以从不参加庭审会时,他说:“哦,我不必知道发生了什么,我只知道我的报纸让我写什么。”更可笑的是,既然与会记者寥寥,斯科普斯本人就被征用来撰写一些最新的新闻故事,以填补那些缺席记者留下的栏目空缺。(,pp.183-184)媒体的如此态度和表现,又怎能保证报道的客观与公正呢?纵观整个庭审经过,不论从法、理还是情各个方面来说,原告方特别是布赖恩都是赢家,值得同情和称赞。相形之下,被告方尤其是达罗的辩护和表演就不能不令人颇多微词以至于轻视有加了--从人为的陷阱预设、明显的功利目的、强词夺理的辩论方式直到输红了眼的赌徒式的恼羞成怒等,外加法官的态度等,所有这些事实均与那些在浓厚偏见误导下的报道和传说有着霄壤之别。

美国猴子案件的经过

4. 美国猴子案件的主题

 通过立法,州府(代表纳税人--家长的权益)有权通过划定教学科目及其内容来控制它的学校。也正基于这一点,原告主张禁止由被告从数百英里外请来的代表进化论观点的专家的证词--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进化论的真实性如何,关键在于法律是否被触犯。(,pp.147-182)2.基本的理论依据布赖恩指出,斯科普斯宣称使用的教材即亨特的《大众生物学》(马隆更将之视为真理、智慧、科学、自由和进步的化身)本身是有问题的,即长于空泛的概括而短于实证的材料。的确,《大众生物学》的空泛的概括实乃基于肤浅的证据,特别是露骨的种族主义观点--它在讨论五个人种时,将黑种人、棕种人、美洲印第安人、黄种人和白种人依次列出,最后得出“结论”说:“最高等的人种,是高加索人,即以生活在欧洲、美洲的文明的白人种人和白种人依次列出,最后得出“结论”说:“最高等的人种,是高加索人,即以生活在欧洲、美洲的文明的白人居民为代表的人种。”达尔文主义的这种极易被广义化和社会化的危险倾向--尤以斯宾塞、尼采和海克尔等所鼓噪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庸俗进化论的社会思潮为代表,正是布赖恩所深为忧虑的,也是他竭力反对进化论的主要动机之一。布赖恩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就是德国进化论教育的一大直接恶果,而美国道德和基督教伦理水准的普遍衰败在根本上也归因于公立学校和大学里进化论的讲授。在法庭辩论时,布赖恩曾以达罗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达罗在其名案--利奥波德(Leopold)、利博(Leob)凶杀案的辩护词中说:“一个19岁的孩子,为了他在大学里被灌输的哲学之过而被绞死,几乎是不公平的。”这里的“哲学”,即尼采哲学,是一种深受达尔文影响的“超人”哲学。因此,达罗的辩护词印证了布赖恩的忧虑。(,pp.147-182)关于进化论本身,布赖恩也提出了质疑。他准备了一份长篇演说,意在对进化论的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详细的质疑,但被达罗和法官劳斯顿故意而巧妙地压制了。根据布赖恩在庭审结束后不久草拟的一篇题为《布赖恩先生谈进化论》的短文中[10],可略知其主要论据:⑴根据达尔文缓慢渐变理论,任何两个物种之间都应该有无数的“环节”或“中间型”存在。如果进化论是真的,那么地球表面无处不应充满着结论性的变化的证据。但是,现存的物种之间又是如此的分立和确定,彼此之间几乎毫无联系和过渡的踪迹可寻。“(联系和过渡的)证据的完全缺失可能是进化论是神话的最强的证据。”这一点,甚至连达尔文和赫胥黎也不得不承认。为此,赫胥黎曾私下警告过达尔文,如果要让进化论符合证据,就必须容许大跨度、跃进式的进化。化石难题之成为达尔文进化论的致命伤,是其追随牛顿、林耐和赖尔等“自然无飞跃”观念的内在结果。近年提出的间断平衡理论,即把进化的渐变和突变过程统一了起来--生物进化就是长时间的静态稳定(渐变)和突然发生的进化飞跃(质变)交替出现的过程。[11]中国侯先光发现、陈均远等证实的云南澄江寒武纪“动物大爆炸”现象似乎初步证明了生物进化的间断平衡理论,使传统的进化论更受到了挑战。[12]⑵对化石证据特别是美国自然历史博物馆长奥斯本(Henry F.Osborn)所推崇的著名的所谓“内布拉斯加人”(Nebraska Man)“牙齿”化石的可靠性进行了讽刺和质疑。仿佛是历史的揶揄,就在布赖恩死后--即庭审结束后不久,所谓“内布拉斯加人”更加完整的骨骼被发现,确证根本不是一个猿人--既非一只猿,也非一个人,而是一头已经绝了种的野猪!除此之外,布赖恩还对进化的动力、达尔文“雌性性选择原理”、达尔文关于动物眼睛与腿的由来理论等进行了质疑。布赖恩所提出的质疑,都是些很有意义的问题,其中大部分都是今天进化论研究所必须致力解决的。此外,被达罗和媒体忽视或有意规避的重要事实,其一是布赖恩以及反进化论立法的提案人巴特勒并不反对讲授进化论--只要它被视作一种理论而不是确实的事实而且其他主要可供的选择如创造论也能给予同样多的时间的话;其二是布赖恩并未要求在公立学校讲授宗教,他所反对的是在公立学校对宗教进行攻击。3.出庭作证审判案中最醒目的事件,是7月20日布赖恩出庭作证,这也是媒体及后来史家毫不掩饰的偏见的根源。传唤布赖恩出庭作证--这一巧妙的计谋,耗费了被告方数天的时间,甚至进行了模拟彩排。传唤对方律师作证这一严重不合规程的要求,从头到尾都为史得沃特所反对,但为法官劳斯顿所允许,布赖恩本人也表示同意。布赖恩相信,他也会被允许让达罗、马隆和海斯站在证人席上来接受他的交叉质询。但后来的事实表明,布赖恩是以君子之腹度小人之心,因而受到了不应有的愚弄甚至羞辱--达罗等人巧妙地回避了出庭作证和被交叉质询。达罗的伎俩是玩弄庭审诡谋,目的在于愚弄甚至羞辱布赖恩,而不是替斯科普斯辩护或者寻求真理。在近2小时的质询中,布赖恩以压倒性的优势胜出了达罗,以其睿智、机巧、勇气与坦荡还是赢得了个别媒体的同情与称赞。[1] ⒈基本的法律依据海斯强调,专家是必需的,只有他们能够判定斯科普斯所教的是哪一种进化论及其与《圣经》关于创造的描述的关系。(,p.113)2.基本的理论依据马隆提出了被告方关于法律、进化论、科学、《圣经》和宗教的意见:“如要定罪斯科普斯,原告必须证明,斯科普斯不仅讲授了进化论,而且同时也否定了《圣经》的创造论。”“被告方认为进化论与《旧约全书》有冲突,但相信进化论与基督教没有冲突。”(,p.117)7月13日,达罗作了一场关于言论自由的演讲。具讽刺意味的是,达罗的基本观点却与布赖恩和巴特勒的理论和实践相一致。三位科学家则将“爪哇人”(Java Man)和“贝尔当人”(Piltdown Man)作为进化论的“证据”,然而,他们却不经意地证实了布赖恩关于进化论证据充分性的怀疑--前者在现在看来是有疑问的,后者即前已提及的“内布拉斯加人”,纯粹是一场恶作剧!3.被告方的表现⑴明显的功利目的。被告方尤其是达罗的根本目的,在于愚弄甚至羞辱布赖恩,以及牺牲斯科普斯被判无罪的机会,以求上诉到高一级法院甚至直到联邦最高法院,希望能将这项进化论法令被判为违背宪法。为此,斯科普斯在5月25日、达罗在庭审期间都专门向一些预期的学生证人讲解了进化论的细节,以便他们能以从斯科普斯那里确实学到了进化论的身份出庭作证--达罗事实上就住在一个学生证人摩尔根(Howard Morgan)的家里。[1]达罗甚至向法官劳斯顿解释道:“阁下,被告所说的每一个字都对他本人不利,一切都是事实。”(,p.133)--事实上,斯科普斯是有机会免于定罪和刑事审判的。7月21日,达罗说:“为节省时间计,就请法庭让陪审团给斯科普斯定罪吧。”(,p.306)达罗的动议为该案上诉到高一级法院打开了大门,巧妙地回避了他不得不轮到被布赖恩交叉质询的尴尬(虽然布赖恩要求这项权力),绕开了布赖恩的总结辩述及准备多时的结论性演讲的威胁。(,p.186)⑵输不起的达罗恼羞成怒,以致污蔑法官、藐视法庭。7月17日,尽管法官劳斯顿作了巨大的让步,但达罗还是失望地眼看着被告方输掉了论战的每一个主题,恼羞成怒之下,竟污蔑法官劳斯顿,并指控他偏袒原告、压制被告。(,pp.204-207)斯科普斯后来(1967)撰文说,达罗的言行是如此过激,以致于“每个人都希望劳斯顿定他藐视法庭罪”。(,p.160)但最后,劳斯顿还是大度地宽恕了达罗。但进化论的教学水平实际上是下降了。直到1967-1970年间,反进化论法才在田纳西、阿肯色和密西西比三州被废除。

5. 美国猴子案件的诉讼当事人

 --政治与宗教包括哲学相融合的起因,但非直接之起因布赖恩,美国三届总统竞选的候选人(1896、1900和1908),伍德罗·威尔逊总统麾下的国务卿(1912-1915),基督教原教旨主义观点的著名代言人。1924、25年之交,田纳西州立法会正就众议员巴特勒(John W.Butler)提案--即“州内所有由州公立学校基金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的大学、师范及其他公立学校,均不得讲授任何否认人是神创的《圣经》教义,而代之以人是由一类较为低等的动物演化而来的说法,否则即为非法。”--进行辩论之际,布赖恩在田纳西州府纳仁维尔做了题为“《圣经》是真的吗?”的演讲,其数百份演讲稿被分两批送到田纳西州立法委员包括巴特勒的手中,这对巴特勒提案的表决通过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结果,即田纳西州1925年公法第27条。违犯者即被视为轻罪人,并处以100-500美元的罚金。田纳西州府立法的动机,主要是为缓和公众反对进化论的情绪,以博取社会各界对科学课程的认可与支持。 --经济的起因,也是根本和直接的起因拉斐耶(George W.Rappleyea),一位年轻的冶金工程师,从纽约来到田纳西,经营着代顿一家不景气的煤铁公司。尽管当时代顿附近有煤和铁的矿藏、河流与铁路运输以及劳动力市场,但经济却低靡不振。代顿需要某种公共广告效应以使其工业潜力引起投资者的注意。正如后来(1925)由两位主要当事人罗宾逊(F.E.Robinson)和摩尔根(W.E.Morgan)速撰的小册子《代顿,何以是万因之源?》所坦陈的那样:“代顿有着无与伦比的吸引产业投资的优势。”“代顿如果不能抓住这次光彩夺目的露脸机会而使其无可争辩的农产品及自然资源得以自炫于世人之前的话,那将是一种自暴自弃的冷漠和悲哀。”因此,1925年5月4日当拉斐耶在《查塔奴加每日时报》上读到一篇文章后,马上敏锐地抓住了一次结束代顿经济不景气的契机--文章援引“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纽约总部的一则针对新田纳西反进化论法的通告:“我们正寻求一位甘愿在法庭上验证这条法律的田纳西教师来接受我们的服务。我们的律师认为,能够在保证其不丢掉饭碗的前提下,安排一次善意的法庭试验。”这样,拉斐耶终于找到了一面能使代顿声名远震的鼓。当天,拉斐耶即急不可耐地找到瑞勒县联校董事会主席罗宾逊,与之就这篇文章进行了讨论。翌日,律师和镇上官员也被召集加入到这个“代顿公共广告效应委员会”。其中有代顿联校视导长怀特(Walter White)、律师哈加德(Wallace C.Haggard)、城镇检察官海克斯兄弟(Herbert E.Hicks和Sue K.Hicks)以及斯科普斯(John T.Scopes)。他们研究了一起可能的违犯进化论法的审判案。正式高中生物教师费加逊(W.F.Ferguson)拒绝作为审判案的参与者,斯科普斯就被恳请、说服作为一帖救急用的“催化剂”。--虽然他主要是足球、篮球和棒球教练,也教过数学、物理和化学,但仅仅是在费加逊生病的几天里替上了几节生物课而已,而且还不是在进化论提案被讨论的时候。这一点,甚至斯科普斯本人也承认:“我不能肯定我教过进化论。”同时他也清楚,凡选用亨特(George W.Hunter)《大众生物学》(Civic Biology,1914)作为教材,就不可避免地要讲授进化论。尽管如此,斯科普斯还是同意帮忙。所有的人都同意这个安排,并让斯科普斯向几个学生证人“讲授”,以便他们能够“确切地”指证老师讲授了进化论。接着,签发了逮捕证,叫来了媒体如《查塔奴加新闻》,通知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田纳西大学法律学校校长内尔(John R.Neal)博士做了斯科普斯的全权辩护人。就这样,一起举世闻名的进化论审判案就此拉开了序幕。综上所述,除了政治、宗教包括哲学的间接起因以外,经济才是这起审判案的直接起因--滑稽的是,领辖瑞勒县的查塔奴加本来欲将审判案从代顿手中抢过去,但终因那些旨在以进化论扬经济之名的企业家以该案是伪造的进化论案的抗议而流产。可以说,斯科普斯审判案从一开始就完全是一起由少数人自编、自导并准备自演的、意在制造商业噱头的假“苦肉计”式的法庭谐剧,而后来的庭审经过和媒体的反应等都在某种意义上证实并展开了这一点。

美国猴子案件的诉讼当事人

6. 美国猴子案件的真正起因 经济利益下的争锋对决(2)

二、美国猴子案件的影响  
 就美国猴子案件来说,不论是该案件的起因还是经过是怎么样的,那些工作怠慢而又有着先入为主的观念的记者都会被凭法庭宣判之后达罗和斯科普斯的表态而迷惑和误导。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美国媒体对于该案件的报道都极度地偏离了原有的事实,没有准确、公正和全面的对该案件进行报道。
  
 1927年1月27日,田纳西高等法院做出了“认定巴特勒法案是合宪法的,并被斯科普斯所违犯”的终审判决。但是在美国猴子案件之后的影响并没有因为案件的结束而停止。在美国猴子案件上的媒体的偏见,不仅仅是影响了一般公众对于该案件的看法,也影响了史学家对于美国猴子案件的看法。
  
 绝大多数的人们是在1955年以后的传奇舞台剧和电影、电视《空穴来风》的基础上了解这起案件的,但是很少有人会注意到这些剧本的序言是创作灵感虽由该案而生,但并不基于该案。因此,对于美国猴子案件,人们往往不能正确的认识,他们认为斯科普斯审判案是达尔文主义大获全胜的又一大经典案例,而事实上,《空穴来风》与斯科普斯审判案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这起案件的影响一直持续到现在,在美国的公民中,相信创造论、支持在公立学校讲授创造论的都占至少半数以上,从而引发了诸如政教分离的问题。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7. 美国猴子案件的真正起因是什么?经济利益下的争锋对决

 1925年美国猴子案件是轰动整个美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历史性事件,对于进化论,虽然说你可能并不是非常熟悉,但是人类的进化史多少都会有所了解,但是美国针对此事立法,从而引发一系列的事情,而美国猴子案件也正是因此产生,不过根本的原因还是经济方面的因素。
  
  一、美国猴子案件的真正起因
  美国猴子案件指的是美国田纳西州颁布禁止在课堂上讲授“人是从低等动物进化来的”法令,不管这件事是有多么荒诞,但我们就来说说美国猴子案件的起因,可以分为直接起因和间接起因这两个方面,直接起因就是经济问题。拉菲耶是一名来自于纽约的冶金工程师,在田纳西经营这一家不景气的煤铁公司,想要回转就必须找到某种公共广告打响效益。
  1925年5月4日,拉菲耶决定参加一次善意的法庭试验,于是找到了瑞勒县联校董事会主席罗宾逊,就这样一起举世闻名的进化论审判案就此拉开了帷幕。当然美国猴子案件并没有这么简单,因为这件事还涉及到政治与宗教包括哲学相融合方面的问题,当时美国第三届总统候选人布赖恩是基督教原教旨主义观点的著名代言人,还做过“《圣经》是真的吗?”这样的演讲,而这也对美国猴子案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效果。
   
  在美国报界的努力下,布赖恩发表了“情愿不要报酬地参加这起庭审”的声明,让美国猴子案件得到升级,也使这起审判案的主题被拓宽了。被告方在纽约制定了相关的战略,希望这条“猴子法令”会被宣布为违背宪法。为了让人们将注意力集中在进化论上,庭上特意当前位置:首页 > 历史 > 正文
  美国猴子案件的真正起因,经济利益下的争锋对决
  
  1925年美国猴子案件是轰动整个美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历史性事件,对于进化论,虽然说你可能并不是非常熟悉,但是人类的进化史多少都会有所了解,但是美国针对此事立法,从而引发一系列的事情,而美国猴子案件也正是
  二、美国猴子案件的影响
  就美国猴子案件来说,不论是该案件的起因还是经过是怎么样的,那些工作怠慢而又有着先入为主的观念的记者都会被凭法庭宣判之后达罗和斯科普斯的表态而迷惑和误导。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美国媒体对于该案件的报道都极度地偏离了原有的事实,没有准确、公正和全面的对该案件进行报道。
  1927年1月27日,田纳西高等法院做出了“认定巴特勒法案是合宪法的,并被斯科普斯所违犯”的终审判决。但是在美国猴子案件之后的影响并没有因为案件的结束而停止。在美国猴子案件上的媒体的偏见,不仅仅是影响了一般公众对于该案件的看法,也影响了史学家对于美国猴子案件的看法。
  
  绝大多数的人们是在1955年以后的传奇舞台剧和电影、电视《空穴来风》的基础上了解这起案件的,但是很少有人会注意到这些剧本的序言是创作灵感虽由该案而生,但并不基于该案。因此,对于美国猴子案件,人们往往不能正确的认识,他们认为斯科普斯审判案是达尔文主义大获全胜的又一大经典案例,而事实上,《空穴来风》与斯科普斯审判案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这起案件的影响一直持续到现在,在美国的公民中,相信创造论、支持在公立学校讲授创造论的都占至少半数以上,从而引发了诸如政教分离的问题。提醒人们进化论是将人与猴子联系在一起的理论。
   

美国猴子案件的真正起因是什么?经济利益下的争锋对决

8. 什么是“猴子案件”?

“猴子案件”是怎么回事?它与形式逻辑关于概念的种类问题又有什么关系?让我们从100多年前的一场争论说起吧。


进化论的经典著作——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刚问世,英国教会里便吵吵嚷嚷,好像打翻了一锅热汤。他们咒骂该书有损人类尊严。因为《圣经》上明明说“上帝造人”,而此书却妄言人、猿同种,血脉相承,岂非大逆不道!


在英国科学协会召开的一次辩论会上,大主教勃甫司亲自出马,攻击达尔文关于“人类起源于类人猿”的论断是亵渎神灵,甚至对坚决捍卫达尔文进化论的博物学家赫胥黎肆意侮辱道:“请问你,究竟是你的祖父还是你的祖母同无尾猿发生了亲属的关系?”


赫胥黎,这位自诩为“达尔文的斗犬”的博物学家,机智地还击了勃甫司的攻击:“我曾说过,现在我再重说一次,一个人没有任何理由为他的祖先是个无尾猿而感到羞耻。如果一个祖先使我在追念时感到羞耻的话,那他大概是这样的一个人:他有浮躁而善变的性情,他不满足于他在自己活动范围内所取得的令人怀疑的成功,而要插手他并非真正懂得的科学问题。结果只是以一种没有目的的辞令把科学问题弄得混乱不清,而且用一些流利的但离题的议论,以及巧妙地利用宗教上的偏见,把听众的注意力由争论的真正焦点,引到别处去。”


赫胥黎的这一席话,博得了热烈的掌声;大主教勃甫司一下子像泄了气的皮球,悻悻地溜出了会场。


但是,斗争还在继续。“一帆风雨路三千”。真理往往是经过长期的斗争以后才确立的。到了20世纪20年代,又出现了一个举世闻名的“猴子案件”。


在美国田纳西州的达顿城,一个名叫斯科普斯的青年教师,在课堂上大胆地讲授了达尔文关于人类起源于猿的进化论思想,竟遭到学生家长的控告:散布异端,反对宗教,误人子弟。结果,这位进化论的宣传者在达顿城的广场上受到一群流氓的“审判”。这群流氓佩戴臂章,臂章上写着:“我们不是猴子,也决不允许把自己说成是猴子。”


天啊!有谁说过他们就是猴子呢?请听听当代卓越的生物学家褒班克是怎样答复这群流氓及充当后台的教会势力、金融寡头的吧。在美国旧金山的一座大教堂里,褒班克挤开做礼拜的人群,登上祭坛,义形于色地宣告:“朋友们,达顿城正在审判斯科普斯。是的,他们不是猴子,可是他们比任何一种猴子要坏上百万倍。”


今天,对达尔文的人类起源于猿的学说,举世公认。“猴子案件”这一历史冤案也终于平反昭雪。


大主教勃甫司失足在哪里?固然有宗教和政治原因,单从逻辑上分析,他们有意无意地混淆了集合概念与普遍概念的界限。赫胥黎准确地抓住这两个问题,揭露勃甫司在“巧妙利用宗教上的偏见”的同时,用“离题的议论”,“把科学问题弄得混乱不清”。


达尔文的进化论说的是“人类起源于类人猿”,勃甫司的非难却把“人类”与某一个人(“你的祖父或祖母”)混为一谈。“人类”这个概念与“你的祖父”或“你的祖母”是不能等同的,它们的内涵与外延都不同,“人类”称为集合概念,“你的祖父”与“你的祖母”则为两个单独概念。


什么是集合概念?目前我国逻辑学界有种种定义,有待探讨,我们姑且采取较流行的说法。所谓集合概念,就是反映集合体的概念。“中国逻辑学会”就是一个集合概念。中国逻辑学会是由中国逻辑史研究会、西方逻辑史研究会、各省市逻辑学会等许多分会组成的集合体。每一个会员和分会与整个中国逻辑学会间的关系好比小齿轮、部件与整部机器之间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我们不可以说某个会员、某个分会是中国逻辑学会。整体与组成部分是相对而言的,反映整体的集合概念也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来使用的。


所谓普遍概念,就是这样的概念,它的外延可以包含许多的事物。例如,“人”是一个普遍概念,它的外延有许多:曹操、孙权、刘备……我们可以说:“曹操是人”,“孙权是人”,“刘备是人”。


所谓单独概念,就是这样的概念,它的外延是独一无二的事物。“1949年10月1日”这个唯一无二的时间概念是单独概念;“复旦大学”反映的是世界上唯一无二的个体对象,也是单独概念;“第二座长江大桥”也是单独概念;珠穆朗玛峰是世界上最高的山峰,“世界上最高的山峰”是单独的概念。“最”有“极”、“无比”的意思,严格说来,带有“最”字的都是单独概念。因此,不是表示独一无二的对象概念,最好不要加上“最”。当然也有例外,李宁与童非都拿了单杠比赛的满分——10分,可以说他们各自都是最高分的获得者之一。搞清了什么是集合概念、普遍概念及单独概念,我们可以知道,“中国逻辑学会”是集合概念,“会员”是普遍概念,“张三”是单独概念。我们可以说“张三是会员”,但不可以说“张三是中国逻辑学会”。


从“中国逻辑学会”反映的是集合体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个集合概念;从它的外延只有一个这个意义上说,它又是一个单独概念。“中国逻辑学会”这个单独概念与“会员张三”这个单独概念,虽然都是单独概念,但是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不会混同。同样,说“人类起源于类人猿”,是说古今中外所有的人组成的整体是起源于类人猿,经历了几十万年演变。把“人类”偷换成某一个人当然是荒唐可笑的。


不少逻辑教科书把“森林”误当作仅仅是树的集合体的反映,其实,它是反映一种植物群落,是集生的乔木及与其共同作用的其他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气候等的总体的反映。既然森林由这么多的不同的部分组成的集合体,“森林”当然是集合概念。森林的外延包括大兴安岭森林、小兴安岭森林……既然“森林”的外延有许多,因此“森林”是普遍概念,而“大兴安岭森林”才是单独概念,又是集合概念。


有的语词,既可以表达集合概念,也可以表达普遍概念。例如,有的年轻人为了论证自己是勤劳勇敢的,常常举出如下理由:因为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而我是中国人,这也是千真万确的。我们说你这两句话都讲得不错,分开来看都很符合实际,但是从这两句话却推不出你是勤劳勇敢的。因为“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中的“中国人”是指的中国人的整体,是集合概念,而“我是中国人”中的“中国人”指的不是整体,它是一个普遍概念。中国人中的一个与所有中国人组成的集合体当然不是一回事。同一个词,在不同句子里,表达同一个概念还是不同的概念,这要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来确定。


我国逻辑学界对集合概念的定义,有各种说法,若加以深入的考察,便发现无论哪一种说法都与形式逻辑的整个理论体系是不合拍的。


本文姑且采用的是国内教科书中最有权威和最流行的定义——“所谓集合概念,就是反映集合体的概念。”森林固然是集合体,谁能说树木就不是集合体呢?树木由一棵棵树组成的。如果说树木是集合体,树难道就不是集合体?树由树根、树干、树枝和树叶等组成。按照上述标准,没有理由说“树”不是集合概念。


上述定义对组成集合体的部分的性质没有加以限制,因此作出的定义太宽。有的教科书便修正说:“所谓集合概念,就是把同类对象作为一个整体或集合体来反映的概念。”据此,只有“树木”(由一棵棵树组成)、“马匹”(一匹匹马组成)、“布匹”(一匹匹布组成)等才是集合概念。“森林”(它是反映一种植物群落,是集生的乔木及与其共同作用的其他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气候等)、“树”(树由树根、树干、树枝和树叶等不同部分组成)便不是集合概念。但是,森林由大兴安岭、小兴安岭……一个个森林组成,树由许许多多植物细胞(不能说它们不是同类的个体)集合而成的,布由一条条纱组成。因此,没有理由说“森林”、“树”、“布”不是集合概念。


形式逻辑教科书上关于集合概念的定义有个共同特点,即企图把所有事物一刀切,一半是集合体,另一半是非集合体,从而把实体概念一分为二,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难以办到,因为类与集合体的区别并不表现在两个不同事物身上,而是一个事物从不同方面考察的结果。任何一个事物,当它与自己内部的各部分进行比较时,它是集合体;当拿它与别的事物比较时,就有同类不同类的问题。一个事物总是一身二任,它既是一个集合体,又是某类的一个分子。因此,在形式逻辑里,把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当作概念的一个种类划分出来是不恰当的。分类是概念产生的起点,也是直言判断和直言推理的基础。一个概念在反映它所对应的类时,不把这个类作为“整体”或“集合体”来反映,而是通过内涵反映这个类所有分子的特有公共属性,通过外延来反映这个类的所有分子。换句话说,概念的外延组成一个类,类中的每一个分子都是一个集合体。所以说,我国逻辑学界对集合概念的定义,无论哪一种说法都与形式逻辑体系不合拍。如果仅仅从“整体概念”相对于“部分概念”来区分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还是有一些实际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