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警惕债转股

2024-05-05 08:19

1. 为什么要警惕债转股

1、警惕债转股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警惕“债转股产生的道德风险”,二是警惕一味强调“债转股产生道德风险”。原因是:债转股毕竟只是转移风险,而并未消除风险,实在是迫不得已之举。如果企业发生债务危机却不会受到“惩罚”,反而得到“保护”,就会进一步冒进,道德风险只会加剧债务风险。不要因为政府的介入,而让债转股抢了先、乱了次序。
2、今年以来,债转股甚嚣尘上,被视为“降杠杆”举措之一,各界寄予厚望,众说纷纭,却“千呼万唤不出来”。政府的顾虑不难理解:不介入,大范围债转股不可能发生,“降杠杆”难以实现,企业债务风险短期内难以平稳着陆;介入,花费纳税人的巨额资金,如何面对公众质疑,“确保一分也不能少”,在化解债务风险的同时防止道德风险。2015年,我国总体杠杆率234%,其中企业部门杠杆率156%。企业债务主要来自国企,国企债务又主要来自银行。这就意味着企业债务危机与银行金融风险紧密相连。把银行债权转换成对企业的可累积优先股,就成为“降杠杆”的选项之一。但恐怕没有人不担心,此举带来的道德风险,以及潜在的公众质疑。
3、债转股是属于化解系统性风险而采取的合理救助,在制度设计上保持“合理的谨慎”。惩罚性条款过多、过严,可能产生“负向激励”,打消企业和银行债转股的积极性,宁愿选择破产。政府支持债转股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和企业的积极性,否则很难取得成功。毕竟,最终损失不是政府“兜底”,操作是完全市场化的。
4、债转股主要是针对银行贷款,而债券尤其是公募债券债转股的成本大,协调难度大,推行的可能性极低。这从东北特钢、鞍钢集团和中联重科等企业在债券持有人压力下承诺不对债券债转股就可以看出。若企业债转股成功则有利于降低该企业的债务负担,有利于已经违约债券的最终偿还,有利于降低存续债券的违约风险。

为什么要警惕债转股

2. 怎么理解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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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转股可以作为股东出资吗

1、从法律意义上讲,债权转股权就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但现行的《公司法》没有规定债转股的出资方式,也没有禁止这种出资方式。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债权转股权这一出资行为是认可的。不过,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后,未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仅产生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后果,而不影响债权转股权的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
3、《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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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可以作为股东出资吗

4. 债转股的问题,如何解决债转股的问题

一、债转股的问题
(一)从宏观角度来说,金融机构的债权转换为股权是否能够长期盈利,取决于宏观经济的发展潜力。债转股不是一个新鲜词,从上世纪末的金融危机中一路走来,债转股就为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做出特殊贡献。
(二)从本质上来说,债转股就是企业的债权持有人,把持有的债务转换成对企业的投资。从性质上来说,这是一个中性的金融工具,即等量债权转换为等量股权。那么,这笔交易是否划算,从其性质本身是无法判断的,我们需要从其长期影响来测量。
二、如何解决债转股的问题
(一)从微观来说,债转股的长期影响是以投资的长期回报能否超过债权的利率作为衡量的;从宏观来说,则是以这种金融交易能否促进整体经济来衡量的。客观看,企业的股权回报在大部分时间超过债权,是一个比较常见的事情。从货币的角度来说,债权每年的投资回报只有5%到6%,长期的通胀大约就在3%的水平,而目前社会每年广义货币
(M2)的增长速度则在12%,长期预计以10%为计,比通胀再高7%。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即使从资产重估的角度,企业资产每年的增幅最少也在3%左右,如果企业的资产含有不可随货币和生产力扩张而增加的资源属性(比如矿山),而非完全的生产力属性(如自行车、收音机生产厂),那么企业的资产会再次获益于货币的膨胀;其次,企业自身还会产生利润,这又是长期回报的一部分。
(二)从这个角度看,在当前中国贷款利率相对宏观经济的发展较为低的情况下(这个比值相比较欧美更低),股权的长期回报战胜债权,仍然是比较容易做到的。这个角度,是从微观的企业财务角度来考虑债转股的问题。从宏观角度来说,金融机构的债权转换为股权是否能够长期盈利,则取决于宏观经济的发展潜力。债转股在宏观层面能够刺激经济、从而在长期收到回报的概率,也就相对高得多。
(三)债转股这一金融工具,对中国经济都是可以起到正面效果的。这不仅是由债转股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是配合了中国债权利率偏低、货币增长仍然稳健、宏观经济潜力仍然巨大这三个因素,才能够实现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经济体的发展水平太高、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太小,那么即使转股,将来也不一定能够收回成本,因为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空间有限。如果一个经济体债权利率太高,则股权的长期回报不一定能覆盖债权的成本。如果一个国家不能自主发行货币、或者货币增长缓慢(比如日本),那么债权是否能被股权有效补偿,也很难预测。所以说,债转股不一定适合所有的国家和经济体,但它确实适合当前的中国市场。

5. 如何理解债转股

理解债转股如下:1、债转股是指债权人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2、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后,原债权人获得股东资格,依法享有股东权利;3、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4、债转股,顾名思义即是将债权转化为股权,是一种债务重组,也是处置不良资产的常用方式之一;5、债转股使得企业的债务减少,注册资本增加,原债权人不再对企业享有债权,而是成为企业的股东。债转股的对象如下:1、债转股对象聚焦为有潜在价值、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以国企为主;2、企业在银行账面上多为关注类贷款甚至正常类贷款,而非不良贷款;3、此轮债转股,并不支持过剩产能僵尸企业参与,同时财政不兜底。债转股存在的风险如下:1、债务人认为债转股是免费午餐;2、对于该破产的不坚决破产,而是仁慈地实施债转股,拖了几年后还是不得不采取破产,使得国家资产受到更大损失;3、一些本来可以正常还本付息的企业,在看到债转股的企业可以免除利息负担后,也故意选择拖欠利息,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赖帐文化;4、整改和重组力度不够,让步过多,蓄意把包袱转给财政,低价转让股权给私人投资者等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如何理解债转股

6. 债转股是什么?为啥搞债转股?

债转股是什么?
 
 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
 
 为啥搞债转股?
 
 第一、近期受高层放风以及个例影响,债转股的讨论热度持续上升(因而也有不少声音认为大家可能夸大了事件的影响力);
 
 第二、另外,企业部门降杠杆是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对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提升的担忧是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7. 怎么理解债转股

法律分析: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怎么理解债转股

8. 新一轮的债转股对投资者有何影响

债转股坚持市场化方向

债转股坚持“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自主协商”的市场化方向,形成几个市场主体间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自享的相互关系。

华泰证券指出,与“政策性”债转股的差异体现为政府的“不强制”和“不兜底”。

“不强制”指的是,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

“不兜底”指的是,如果形成损失,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华泰证券判断,未来债转股的规模不大,将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渐扩大规模,转股主体将以资产负债率高的大中型国企为主。

实施方式确定为银行“先售后转”,实现风险隔离

《指导意见》将实施方式确定为“先售后转”,即银行不直接转股,而是先将债权转让给实施机构,再由实施机构转股并持股经营。这也是近期部分案例所采用的方式,可避免银行自持股份所带来的风险集聚、资本消耗过大等问题,并且均在现有法律和监管体系下完成,不用修改法律法规。

国泰君安研究称,对于银行来说,这样可实现风险隔离,但其缺点是若转让给外部实施机构时,折扣可能较大,银行会确认较大的损失,账面上与将不良资产转让给AMC类似,且不能分享后续的转股后的收益。但如果转让给银行自己旗下的子公司,则能避免上述问题,因此会提升银行的积极性,预计会成为银行债转股的主流模式。

禁止将“僵尸企业”列为债转股对象 以银行发放贷款为主

《指导意见》指出,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申万宏源称,这跟8月那次意见提到对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债转股略有不同,对债权进一步界定。

债转股规模未来或不大

华泰证券称,对于债转股的规模,预计未来的规模不大,将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渐扩大规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以及政府对规则的制定、政策的完善都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三方想撮合成一个大家都接受的转股价格也并非易事。

华泰证券判断,对于转股主体,将以资产负债率高的大中型国企为主。对于转股企业,《意见》明确了“三个鼓励”: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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