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2024-05-10 14:05

1. 哈尔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这个问题我已经给另一人解释一遍了。这个房子是02年的,06年哈尔滨才开始实施的住房维修金,10年才要求买卖住房必须要交住房维修金的。按理说,06年的时候,各个小区就该建立住房维修金,并开始收钱了。但是似乎这个政策实施的很差,所以很多小区连建立都没建立。按理说,在你买房子的时候,就该缴纳住房维修金了,或者是原业主给你他交的住房维修金的发票。但是就像我上面说的,这个小区可能跟本就没建立住房维修金,原房主也没交过这个钱。这样好办点,这个小区的物业她们会在年底赶着建立,然后去主动收钱。这个钱是这么收的首次缴存维修资金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房改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收取。但要是建立,但是原房主,却没交过住房维修金。这就麻烦了。你是把06-10年的都补上,还是就交09年的。这就是法律上的问题了。我,没法回答。或者自己去咨询一下。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 0451-84630879
哈尔滨市端街11号

哈尔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2.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在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管理和承担维修费用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五条 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第六条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七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第二章 维修资金的缴存第八条 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业主缴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商品住房销售前,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备案手续前缴存至专户银行;
  (二)商品住房销售后,购房人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缴存至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建安成本和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两部分构成,并按配备电梯和未配备电梯两种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部门定期发布。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业主共同缴存。
  售房单位和业主缴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售房单位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5%、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在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15日内缴存至专户银行;
  (二)业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缴存至专户银行。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未缴存维修资金的已购公有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0.5%,连续四年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
  逾期未按照本条一、二款规定缴存维修资金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增缴应缴维修资金1‰的滞纳金。
  业主大会对本条一、二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第十一条 分户帐中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维修资金的30%时,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的续筹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第十二条 利用房屋本体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扣除必要管理成本后,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专项用于该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3. 哈尔滨房屋维修基金在哪交

1.哈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道里区经纬街139号2楼,84682150    84682152
2松北区维修资金管理所受理窗口 ,松北去松北一路8号  ,  88100196
3哈市住房局开发分局银行收款窗口,南岗区长江路151号   82301637
4道理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道里区经纬七道街3号,  84226230
5南岗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南岗区和兴路177号,86335039
6道外房产交易一所银行收款窗口,道外区南十七道街183号,88983137
7道外房产交易二所银行收款窗口,道外区南直路703号,57860021
8香坊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中山路17号,55664363
9动力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香坊区民生路101号,84682150
10平房房产交易所收款窗口,平房区建文小区2号楼,86515402

哈尔滨房屋维修基金在哪交

4. 居民如何使用哈尔滨住房维修基金

居民如果想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需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公示后报市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银行将所需资金划到物业管理单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经维修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才能申报使用。即使是小区的一个单元,只要2/3业主同意,也可申请使用“维修基金”,使用的维修费用,按照每户建筑面积比例,在各业主帐户中扣除。

但是这个过程非常漫长,手续麻烦,要有一定的耐心等待。

5.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200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在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管理和承担维修费用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五条 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维修资金。第六条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七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第二章 维修资金的交存第八条 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业主交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商品住房销售前,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备案手续前交存至专户银行;

  (二)商品住房销售后,购房人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建安成本和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两部分构成,并按配备电梯和未配备电梯两种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部门定期发布。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业主共同交存。

  售房单位和业主交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售房单位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5%、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在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15日内交存至专户银行;

  (二)业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户银行。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次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银行。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已购公有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0.5%,连续四年将首次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银行。
  逾期未按照本条一、二款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增缴应交维修资金1‰的滞纳金。
  业主大会对本条一、二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第十一条 分户账中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维修资金的30%时,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交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续交维修资金的,按照首次维修资金标准补足。第十二条 利用房屋本体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扣除必要管理成本后,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专项用于该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2008修订)

6. 哈尔滨房屋维修基金去哪交

1.哈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道里区经纬街139号2楼,84682150    84682152
2松北区维修资金管理所受理窗口 ,松北去松北一路8号  ,  88100196
3哈市住房局开发分局银行收款窗口,南岗区长江路151号   82301637
4道理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道里区经纬七道街3号,  84226230
5南岗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南岗区和兴路177号,86335039
6道外房产交易一所银行收款窗口,道外区南十七道街183号,88983137
7道外房产交易二所银行收款窗口,道外区南直路703号,57860021
8香坊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中山路17号,55664363
9动力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香坊区民生路101号,84682150
10平房房产交易所收款窗口,平房区建文小区2号楼,86515402

7. 哈尔滨为什么买二手房过户要交房屋维修基金

后期房屋有质量方面的问题可以用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哈尔滨为什么买二手房过户要交房屋维修基金

8. 二手房交易房屋维修基金怎么处理?

1、购买二手房是否要交纳公共维修基金?
二手房无须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会,前一个房屋产权人业已交纳过的公共维修基金是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一并转移的。
2、已经缴纳过房屋维修基金费用的二手房买卖时,房屋维修基金该如何处理?
当买卖双方签署协议时遇到房屋维修基金是否应由买家支付时,通常的解决办法是经由买卖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共识。一般会有四种处理方法:
(1)房屋业主将房屋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客户。
(2)买卖双方经过协商客户与业主共同承担这笔费用,即客户支付原业主所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费用的50%。
(3)买卖双方经过协商按一定比例支付房屋维修基金费用。比例公式为(房屋产权年限-原业主所购房屋与出售房屋的时间差)/房屋产权年限。(注:一般房屋产权年限为70年)
(4)房屋业主不同意将房屋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客户也不想按比例与客户分担这笔费用,那么购房者如购买该套房屋则需承担原业主当初购房时所交纳的这笔房屋维修基金费用。
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上述几种协商方法处理公共维修基金问题,不过通常情况下,公共维修基金一般都是业主无偿顺延给客户的。
3、二手房维修基金怎么转让?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房屋在所有权转让时,原产权人应当向新的产权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和结余的情况,而且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该房屋账户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过户。办理过户手续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是有些房屋在办理产权证时已经缴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此情况下,如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为首缴标准的30%以上,办理产权过户时,维修资金同时过户;
如果账户余额不足30%,那就需要按现行标准补缴这块费用后再过户。现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高层(含有电梯的多层)按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缴纳;多层(含别墅)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屋的养老金,房屋在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都要用它。
4、二手房维修基金的转让要注意什么问题?
(1)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不能挪作他用。
(2)上家出售房屋,其物业维修基金账户中的余额,不能提取或退还,可由下家通过物业管理部门与上家结算。
(3)维修基金是结算,还是无偿转让,应当在订金支付前就予以明确约定,否则订金支付后,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下家无权要求上家赠送维修基金。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