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规定

2024-05-12 17:35

1. 民法典关于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规定

法律分析: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关于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规定

2. 民法典关于维修基金的规定

房屋维修基金,又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那么,2022房屋维修基金最新政策有什么规定,需要怎么交,缴纳的比率是多少?律师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2年房屋维修基金最新政策是什么一、法律规定      按照《民法典》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将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二、缴纳标准      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三、如何使用      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1、维修资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四、资金缴纳      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相关知识: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什么时候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呢?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以上就是律师为您整理的房屋维修基金的相关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房产问题#      点击这儿      #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房产纠纷律师#

3. 民法典维修基金使用新规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用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房屋维修基金后期可以退吗
维修基金不可以退。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还。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三)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民法典维修基金使用新规

4. 民法典维修基金相关规定的更新有哪些

法律分析:新规动用房屋维修基金“门槛”降低,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改变表决方式、提高表决效率。原来的规定是“面积和人数双过半同意”(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重大事项“双过2/3同意”。二是大幅度降低使用维修基金的表决门槛,即由全体业主的“双过2/3同意”降为经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半同意”即可。三是增加了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5. 民法典关于动用物业维修基金的法规

法律分析:房屋维修基金可以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对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 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维修基金是每名业主在办理入户手续时候都需要交纳的,交纳维修基金是为了对房屋进行维护保养,对小区内相关配套设施进行检修等费用,与每户业主的利益直接挂钩。交给房屋维修基金是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当事人就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避免造成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关于动用物业维修基金的法规

6. 民法典关于维修基金的标准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因住房维修基金使用问题产生争议的,向法院起诉的时效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7. 民法典规定维修基金的内容?

物业维修基金法规是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有关法律文件,它对于保障业主的利益十分重要,下面小编给大家讲讲物业维修基金法规的内容。物业维修基金法规之《民法典》业主对修建物专有以外的共有,享有权力,承当责任;不得以抛弃权力不施行责任。业主转让修建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物业维修基金法规的内容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物业维修基金法规是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有关法律文件,它对于保障业主的利益十分重要,下面小编给大家讲讲物业维修基金法规的内容。      一、物业维修基金法规之《民法典》      业主对修建物专有以外的共有,享有权力,承当责任;不得以抛弃权力不施行责任。      业主转让修建物内的住所、运营性用房,其对共有享有的共有和一同处理的权力一同转让。      修建区划内的路途,归于业主共有,但归于乡镇公共路途的在外。修建区划内的绿洲,归于业主共有,但归于乡镇公共绿洲或许明示归于自个的在外。修建区划内的别的公共场所、共用设备和物业用房,归于业主共有。      修建物及其从属设备的修理资金,归于业主共有。经业主一同决议,能够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有些的修理。修理资金的筹措、运用状况应当发布。      修建物及其从属设备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依照业主专有有些占修建物总面积的份额断定。      业主能够自行处理修建物及其从属设备,也能够托付物业管理公司或许别的处理人处理。      对建造单位延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许别的处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替换。      二、物业维修基金法规之《物业处理法》      住所物业、住所小区内的非住所物业或许与单幢住所楼构造相连的非住所物业的业主,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专项修理资金。专项修理资金归于业主一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修理资金收取、运用、处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有些拟定。      三、物业维修基金法规之《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处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所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所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令、法规和房子买卖合同,由单幢住所内业主或许单幢住所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所业主共有的部位,通常包含:住所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房顶以及野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备设备,是指依据法令、法规和房子买卖合同,由住所业主或许住所业主及有关非住所业主共有的从属设备设备,通常包含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备、绿洲、路途、路灯、水沟、池、井、非运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备和共用设备设备运用的房子等。      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处理施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有关权益人决议计划、政府监督的准则。      国务院建造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有些担任全国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辅导和监督作业。      县级以上本地人民政府建造(房地产)主管机构会同同级财政有些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辅导和监督作业。      本文就是小编提供物业维修基金法规的相关内容,大家可要了解了政策法规,以遵守好相关法规了。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物业维修基金法规的内容有哪些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律师为你解答。

民法典规定维修基金的内容?

8. 民法典关于动用物业维修基金的规定

      物业维修资金被戏称为房屋的“养老金”“治病钱”,其设立目的在于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在性质上属于专项资金,兼具公共性和公益性,不得挪作他用。那么,物业维修资金的归属与使用,由谁说了算?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维修资金的所有权既不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也不属于物业公司,而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同时,《民法典》在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了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即可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该条文进一步明确了维修资金的使用须经业主共同决定。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注意:维修资金的筹集与维修资金的使用在表决程序上略有不同,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须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实践中,维修资金的使用一般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决定,而非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但也有例外。由于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确定维修资金的使用往往耗时较长,但在出现如危及人身安全、房屋安全,对业主的生活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等紧急情况时,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修缮的效率往往在价值取向上显得更为重要,因此,《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同时也赋予了业主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权利。      此外,全体业主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因此,无论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公司,都有义务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提高维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便于监督管理。为此,《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八十一条突破了《物权法》中关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将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也纳入了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了维修资金除用于维修外,还可用于更新和改造,避免了维修资金低效率使用,契合实践需要。同时,该条文中新增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维修资金紧急申请使用权,避免了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陷入使用僵局,有助于唤醒这笔“沉睡”的“房屋治病钱”,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