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合作实为借款的司法解释

2024-05-02 03:23

1. 名为合作实为借款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关系,借款本金应予返还,双方之间约定的分红视为借贷利息可按法律规定予以保护,但利息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可按已支付部分按年利率36%,未支付部分按年利率24%予以计付利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名为合作实为借款的司法解释

2. 合伙转借贷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认定虽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合伙协议》,但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只出资,不负担风险,保底收益,该类协议约定不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特征,名为合伙协议,实为借款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3. 合伙转借贷司法解释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认定虽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合伙协议》,但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只出资,不负担风险,保底收益,该类协议约定不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特征,名为合伙协议,实为借款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合伙转借贷司法解释

4.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但参与经营了

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鲜花]根据您的问题“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但参与经营了 ”,以下是我在法律角度为您分析的结果:并不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合同上约定,对方只是借贷方不参与经营,如果对方有违约的行为,你可以起诉对方,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摘要】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但参与经营了【提问】
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鲜花]根据您的问题“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但参与经营了 ”,以下是我在法律角度为您分析的结果:并不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合同上约定,对方只是借贷方不参与经营,如果对方有违约的行为,你可以起诉对方,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回答】
法律分析:这种情况下建议您这样处理。1.先和对方协商,要求对方承担违约的责任,可以要求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2.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拿着你们签订的借贷合同,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的责任。【回答】

5.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但参与经营了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但参与经营了:本案就是“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情形。名为合作,实为借贷一般是指两种情形:一是投资方参与共同经营,分享利益,但不承担亏损责任,即使存在经营亏损,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二是投资方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风险,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因此,是否构成“名为合伙,实为借贷”行为,关键在于该投资方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摘要】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但参与经营了【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但参与经营了:本案就是“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情形。名为合作,实为借贷一般是指两种情形:一是投资方参与共同经营,分享利益,但不承担亏损责任,即使存在经营亏损,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二是投资方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风险,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因此,是否构成“名为合伙,实为借贷”行为,关键在于该投资方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回答】
法律依据: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或者法人组织之间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民事法律关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典型特征。本案中的原、被告虽然签订了合伙协议,但其不符合合伙的基本特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民间借贷合同不再因主体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所约定固定收益将被认定为是对利息的约定,进而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双方约定原告不承担经营风险,仅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回答】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但参与经营了

6. 明为合营,实为借贷,司法怎样解释?合伙经营以股份分配,属明为合营、实为借贷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0年11月12日法(经)发<1990>27号)
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7.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共同承担风险是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合伙法律关系区别于借款等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自然人之间约定共同承担风险的,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即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合伙协议,但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一般应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与借贷的区别在于,合伙是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而借贷时约定收取固定利息。原被告之间虽签订了《合伙协议》,只约定了原告任某的投资义务和利润分成的权利,但不参与经营和风险共担,故原被告之间不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这是典型的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关系,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故法院对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答》第三条“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第(一)项明确规定: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人合伙”只有在与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联营的情况下,才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显然,刘**不符合联营合同的主体条件。其三、该协议内容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18条和第63条规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因此,本律师认为本案形式上是合伙实质上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8.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认定. 虽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合伙协议》,但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只出资,不负担风险,保底收益,该类协议约定不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特征,名为合伙协议,实为借款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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