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2024-05-06 06:45

1.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2.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你好,根据商业银行的性质以及挪用后的行为,来综合判断,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
刑法条文如下:
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
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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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挪用客户资金罪的条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客户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客户的资金。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客户资金的方便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出纳员利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所谓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适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5条的规定,“归个人使用”,包括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适用的,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适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一、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介绍了挪用客户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在具体案件中,量刑主要依据涉案金额的数量量刑,相关问题可寻找专业法律机构进行咨询。律霸可为您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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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客户资金罪的条件

4. 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案例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为您做出如下解答: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案例如下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因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原客户经理挪用客户资金,形成案件损失;案件信息存在漏报,被责令改正,并处合计70万元罚款。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因授信业务“三查”执行不严格,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形成案件损失;漏报案件信息,被责令改正,并处合计80万元罚款。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因未有效识别集团客户并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被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罚款。浦银行大连分行因贷款业务“三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被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罚款。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因个人贷款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用途管控不严格,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被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罚款。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因贷款管理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流入房地产领域,被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罚款。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相关个人也收到罚单,其中:宋莉莉因对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原客户经理挪用客户资金、形成案件损失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王彤因对浦发银行大连分行授信业务“三查”执行不严格,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形成案件损失负主要直接管理和领导责任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汪向洋因对浦发银行大连分行个人贷款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用途管控不严格,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银保监局此前披露的批复显示,宋莉莉为浦发银行大连民主广场支行行长。【摘要】
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案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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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以下相关拓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挪用客户资金是犯罪吗客户的资金是不可以随随便便乱动的,如果挪用客户的资金在满足以下情况的时候就会构成挪用资金罪,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回答】

5. 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案例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大红花]案例如下储户吴某手持百万存折,前往银行查账时却得知钱已被支取。然而其本人并未在该行办理过取款业务。吴某打电话询问银行员工祁某,只听祁某说:“你的存款被我挪用了。”原来,吴某出于对老同学祁某的信任,陆续将100多万元通过转账、现存的方式给了祁某,以为祁某会代为存入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榆合行”)。却未曾想到,祁某利用职务之便,动了歪心思,以“空存”的手法,一手开具空存折给吴某,另一手将收到的钱款挪用于个人投资、消费、借贷。时隔两年多,此案于近ri迎来终审判决。【摘要】
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案例【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大红花]案例如下储户吴某手持百万存折,前往银行查账时却得知钱已被支取。然而其本人并未在该行办理过取款业务。吴某打电话询问银行员工祁某,只听祁某说:“你的存款被我挪用了。”原来,吴某出于对老同学祁某的信任,陆续将100多万元通过转账、现存的方式给了祁某,以为祁某会代为存入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榆合行”)。却未曾想到,祁某利用职务之便,动了歪心思,以“空存”的手法,一手开具空存折给吴某,另一手将收到的钱款挪用于个人投资、消费、借贷。时隔两年多,此案于近ri迎来终审判决。【回答】
扩展资料利用职务之便出具空存折中国裁判文书网于近ri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结合去年5月的一则刑事判决书,完整还原了此案的来龙去脉。吴某与祁某二人系初中同学。吴某证词称,“2018年4月前后,我在榆合行上班的初中同学祁某给我说自己有存款任务,让我帮忙给她完成一些,我就将我的钱通过取现、转存等方式存到了榆合行某分理处。”2019年6月,吴某和祁某沟通办理续存业务,祁某说不用吴某去,她直接办好。出于对同窗的信任,吴某将sfz、存折,以及钱款(通过转账方式)都给了祁某,让其办理存款。“2019年6月9ri左右,祁某将存折拿过来,我发现之前存折上的数字都是电脑打印的,这一次变成手写了。”这个细节,引起了吴某的警觉。两ri后,由于对手写存折不放心,吴某前往榆合行查账,这一查才得知,“钱都在2018年被人支取了。”并未办理过取款业务的吴某赶紧联系祁某,没想到祁某却说,吴某的存款已经被自己挪用了。原来,祁某对吴某的钱动了歪心思,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空存的方式,向吴某出具了空存折,并将吴某的存款用于个人投资、消费、借贷。据祁某供述,2014年4月份前后,吴某说有一笔钱让其帮忙理财,于是将自己的账号给了吴某,吴某在2014年给祁某40万元左右,并在后来的三年陆续给祁某转账。“吴某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给我打的款我都自己用掉了。”祁某称。此前吴某的钱款被“空存”,挪用的方式也是“空走”。祁某利用其他几位客户的账户,通过吴某的存折转账过去,又通过现金的方式将这些钱取出,“具体的资金都是空走的,没有发生实际的交易,客户也不知道其中是怎么回事。”挪用的钱款去向何方祁某供称,其将吴某的钱分别借给了他人,期间还投资60万元给一家科技生物公司。而这一切吴某并不知情。几年间,吴某被祁某挪用的存款多达125万元。【回答】
起诉信怎么样写【提问】
我的钱被工作人员领走了【提问】
工作人员是我姐我要告他【提问】
能给个模板吗【提问】
这个需要购买服务【回答】
亲亲~您是要写起诉状嘛~【回答】
不用了【提问】
我找车别个写坑了我三次钱【提问】
亲~您被谁坑了【回答】

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案例

6. 挪用客户资金

法律分析:会构成挪用资金罪。客户的资金是不可以随随便便乱动的,如果挪用客户的资金在满足以下情况的时候就会构成挪用资金罪,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 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犯什么罪

法律分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犯什么罪

8. 金融财务管理人员的挪用资金有哪些违反法律

金融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的法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