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布2022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消息

2024-05-04 05:43

1. 浙江公布2022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消息

       浙江公布2022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消息 ,下文就随我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一】养老金是什么?
         养老金(pension)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浙江公布2022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法规设定为4%,将惠及全省去年底前退休的915万人。
         调整方案保持延续
         根据法规,我省调整方案和往年一样,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继续采取统一调整方案,即所有参与调整的退休人员都按同样的定额调整金额、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比例和高龄倾斜金额计算调整金额。
         ●先看定额调整。所有参与调整的退休人员都可以享受32元的定额调整金额,体现了社会公平。
         ●再看挂钩调整。包括了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和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之间因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不同,挂钩调整部分的金额也会有所不同,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从具体标准看,缴费年限挂钩调整保持了前3年的标准,即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金额按退休人员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34%计算。                      

浙江公布2022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消息

2. 最新浙江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从每人增加三十元。(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十五年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一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一块五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十五元的,可补足十五元;本人缴费年限十五年年以上至三十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二点五元;本人缴费年限三十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三元。2.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一点六五来计算该增加额。
法律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2021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2.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65%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3. 2015年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出来了吗

你好,2015年浙江省退休职工涨工资最新消息暂未出炉,下面跟大家分享浙江宁波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仅供参考。
2015年浙江省退休职工涨工资最新消息

2015年浙江省退休职工涨工资最新消息
浙江宁波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4年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和《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65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4年度,基准调节金为270元,调节系数为3。
(二)2014年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其基准调节金按上述标准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2015年浙江省退休职工涨工资最新消息暂未出炉,下面跟大家分享浙江宁波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仅供参考。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
2014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2014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予以补足。如统筹地2014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3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3年度统筹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13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统筹地2013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除以2013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2014年度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月养老保险待遇
低于统筹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35%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统筹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5%予以补足。
2013年市级统筹区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195.39元。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主动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2014年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工作的平稳有序,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5年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出来了吗

4. 浙江退休工人2016养浙江老金增加方案

  人社部、财政部的《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2015年12月底前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以增发养老金,总体水平是在2015年度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并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但是,除上海市已在5月31日出台实施细则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方案还没有明确。浙江省政府正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养老金增加部分都是从2016年1月起补发的。

5. 浙江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2.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65%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2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7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4元。法律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方法2021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2.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65%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2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7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4元。

浙江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6. 浙江省201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解读

  为妥善解决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0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一)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积极稳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切实维护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切身利益。

7. 浙江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的《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电子邮箱:yt@zjhrss.gov.cn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3074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养老保险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草案)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30元的额度,根据2013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宁波市133元,温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兴市129元,绍兴市129元,金华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丽水市12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3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调整。
 
   (二)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的,按水平确定。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从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浙江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8. 浙江201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相关规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妥善解决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0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一)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积极稳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切实维护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切身利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