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修正)

2024-05-12 09:29

1.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经贸、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 标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土地、矿产资源项目;
  (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十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每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的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符合前款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修正)

2.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监督。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
  (二)审核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
  (三)审核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
  (四)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五)对开标、评标、定标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六)参与中标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七)参与工程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主要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能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三)建设用地已征用,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者将“三通一平”作为招标投标的内容;
  (四)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许可证;
  (五)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被批准,有施工图和能满足标底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第七条 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或者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单位),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播放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被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得少于3个;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第八条 招标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省属和中央直属在辽宁的建设单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
  (二)建设单位持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方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招标。
  允许建设单位用自有的施工企业承包建设项目。但建设单位及其施工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市以上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接受其监督,按议标办理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垄断建筑市场。第九条 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班子或者与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书;
  (二)按审批权限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递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刊登、播发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向各投标单位通报审查结果;
  (七)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八)组织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条 招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商务部分:
  (一)招标工程的施工承发包合同样本;
  (二)招标、投标须知(招标文件说明、工程概述、资金来源、投标费用、现场情况);
  (三)投标书使用的语种、投标期限、投标书一般要求及货币的支付形式;
  (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
  (五)投标资格审查表。
  技术部分: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工程项目名称、计划批准文号、地址、工程内容、结构类型、技术要求、工程所在地的地理、气象资料、现场情况等);
  (二)必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对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合同图纸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四)工程量清单及允许采用的定额;
  (五)材料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价格变动的调整方法;
  (六)标价汇总表及工程结算方式;
  (七)工期及质量要求。

3.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第五条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省、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委托。第七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
  (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等专项招标的具体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确定。第八条 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可以实行议标。
  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第九条 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投资额人民币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形式发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或者投资额、建筑面积未达到限额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时,必须执行本条例。
  利用境外赠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工程,可以实行国际招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 省属和中央直属在辽宁的建设单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其它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采取公开、邀请方式招标,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申报标价浮动率;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通知合格的投标单位,并向其分发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现场勘察,进行答疑;
  (六)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标底,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七)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八)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评定标资料及报告,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

4.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时间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5. 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每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七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二)抢险救灾的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项目;
  (四)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上进行公告。第九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业务资格,经审查批准,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等级资格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名单自认定之日起15日内通报市发改部门。第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或者经历;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或者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依法编制,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相应要求应当符合其规定。第三章 投标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第十四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第十五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在投标总价的2%以内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0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第五条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省、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委托。第七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
    (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等专项招标的具体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确定。第八条 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第九条 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投资额人民币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形式发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或者投资额、建筑面积未达到限额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时,必须执行本条例。
    利用境外赠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工程,可以实行国际招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 省属和中央直属在辽宁的建设单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其它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采取公开、邀请方式招标,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申报标价浮动率;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通知合格的投标单位,并向其分发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现场勘察,进行答疑;
    (六)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标底,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七)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八)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评定标资料及报告,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7. 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法律依据:《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8.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其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非标制作及构筑物等,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进行平等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市成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由市建委和市建工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建设银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调解招标投标重大纠纷;
  (四)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涉外工程及大型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第六条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及投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文件并审定标底;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四)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在我市的国家直属、省属专业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其专业内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其他民用项目及我市规划内的项目的招投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未经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另行设置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第三章 招标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或由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代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咨询机构代理招标。委托代理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九条 建设单位经资格认证后,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力:
  (一)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及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项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经审计确认;
  (六)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及工程实物量招标。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方式。
  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二家。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市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资质审查;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经市建设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审查后,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并接受资质审查;
  (五)向审定的投标单位分发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材料并答疑;
  (六)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标通知书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并返还投标保证金;
  (八)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7日内,向招标单位返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返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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