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2024-05-02 02:03

1. 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1、借款时不写借条;  2、房产抵押形同虚设;  3、分次还款借条没有销毁;  4、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纠纷;  5、诉讼时效纠纷以及借款利息纠纷。【摘要】
民间借贷案例分析【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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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两人通过生意相识,2013 年 11 月 15 日,A 欲向 B 通过微信借款 10 万元,当日,B 通过 G 的银行账户向 A 转款 9 万元。为了保证借款安全,A、B、D 于 2014 年 1 月 1 日签订《 借款合同》一份,约 定:“一、B 出借给A 人民币拾万圆整 ( 小写:100000 元) , 该借款以D 拥有的位于伊宁市法考小区 100 号住宅一套作为 抵押,D 只向 B 交付了房产证。二、约定 利息:月息 20‰ , 并另行按借款本金的月息 15‰支付给 B 为此支付差旅费等费 用。借款期限: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止。 三、还款日期和方式:当年利息,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本息 付清,A、B、D 进行了签名”。2015 年 4 月 30 日 A 向 B 偿还 5 万元,但未约定还款性 质。2020 年 12 月 1 日 A 向 B 又成功借款 5 万元,月息为 3 分,未约定还款期限,D 在此欠条再次做担保签了名。【提问】
  1、借款时不写借条;  2、房产抵押形同虚设;  3、分次还款借条没有销毁;  4、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纠纷;  5、诉讼时效纠纷以及借款利息纠纷。【回答】
被告是几人?诉讼请求该怎么写?我的作业是写诉状,有啥要点吗[流泪]【提问】
被告是A,D是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回答】
债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为三年。【回答】
这个小案例里A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是让A还款还是要求D交付房子?利息怎么算,我马上问不了了拜托拜托[流泪][大哭]【提问】
诉讼请求是让A还款,A没有还款情况的时候,才会申请执行D的房产还款。【回答】
第一笔利息,月息 20‰第二笔利息,3%月利率【回答】

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2.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很复杂)

这位朋友请问像这么大一笔钱是不是对你很重要?不重要的话你也不会上法院了对吧?可是我感觉你是有病乱投医。你怎么能来网上问答案呢?回答你的人是干啥的你知道吗?是啥人你知道吗?可以说只要比你懂一点法律术语或者有一点常识的都可以给你建议。但是这种答案是不负责任的。可法庭开庭机会就一次,可不是说这次说错了下次再说。像这么专业而且钱数也不小的情况下你为啥不找一个有经验的律师?是不相信律师而只相信网民?还是怕花钱?给自己打官司涉及自己的利益就算花点钱又能咋样?花点律师费是不是就降低你生活水平了?如果降低不了你的生活水平你就找一个律师就行了。把你的情况给律师详细说一下看律师什么意见。你别以为律师可以信口开河,律师是要负责任的,到时候不是他说的那样你会给他钱吗?另外但凡这种专业的事,可以说很少有人用你这种办法在网上寻求答案。有法律援助,也有爱心不收费的律师,你怕花钱也可以求助当地媒体帮忙介绍法律服务咨询。总之但凡有生活阅历和思想成熟的人都不会用你这种方法。因为网民可以胡说八道反正你又不懂,懂的话你也不来不会问了。建议你不要心疼律师费,一切都是为了利益最大化。

3. 民间借贷案件

  1、民间借贷案件,是指法院受理的,在私人主体之间因资金借贷产生纠纷而形成的案件类型。
  2、民间借贷案件是因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在进行资金借贷过程中发生争议而形成的案件。体现的是私人主体之间因资金借贷而引起的民事案件类型。但经国家批准的银行、信用社、贷款公司因发放贷款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借款合同案件,不属于民间借贷案件。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间借贷案件

4. 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最新

1、诉讼主体的构成上,通常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借款人与出借人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可能是亲属、朋友,也可以是同事、同学等等,一般出借人出于帮助的心理。另一种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互不相识,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出借人一般出于牟利的心理,这类民间借贷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比如有的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有的甚至就是高利贷。
2、在借款的形式上,一般具有不规范性。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是连借据也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出现这些情况,是因民间借贷的双方往往具备特殊身份关系,总是碍于情面或出于纯朴的人格信用,而大多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几笔,写的非常简单。
3、在借款的约定上,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或者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这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常识尤其是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相当淡薄、缺乏有很大的关系。
4、在借贷的担保方式上一般都约定不明确。民间借贷的担保最常见的有两种,即保证和抵押,当事人一般将其作为借据中的一项条款来处理,但借贷的双方在有保证人保证时往往只让保证人签个字,也不注明是保证人,为以后出现纠纷法院处理时确定不了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埋下隐患。还有的仅写明为“担保人”,具体的权利义务未注明,为将来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另外在约定抵押时,机动车抵押和房屋抵押又占多数,但这两种抵押却很少有人进行抵押登记,以致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很复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但如出借人答应借款后不借了,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的,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三、借条中记载的出借人难以直接确定的,如何推定债权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谁持有原件的,推定为债权人。”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经过实体审查发现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不是本案实体请求的当事人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很复杂)

6. 民间借贷案件

你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判决为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如果被告有能力还而拒不还款,“情节严重”——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等情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就可能构成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7. 民间借贷判刑案例

原告:XXX,1961年4月日出生。
被告:XXX,男,汉族,1985年12月8日出生,住XXX市XXX路X号XX家苑X。
被告:XXX,女,汉族,1987年12月2日出生,住XXX市XX西路X号X家苑X。
原告XXX与被告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长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被告X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份,XXX以需要资金去南方批发水果为由向我借款8万,当时XXX没带银行卡,也不记得银行卡号,要求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将钱支付给李伟平,李伟平再把钱转给XXX。借款支付完毕后,XXX拿了结婚证及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写了借条并按了手印。之后我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付清所借款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5000元,共计人民币85000元。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民间借贷判刑案例

8. 民间借贷案件特点

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原被告间多具有特定关系。双方当事人多为朋友、亲属关系。其中七成左右的当事人为相互熟识朋友,两成左右为关系较为密切的亲属。也存在经熟人介绍借钱给他人的情况,但在实践中只占到很小的比例。
第二:欠款数额较大。多在一万元以上,高至数十万元。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原被告多具有特定关系,基于这种信任感,原告敢于借大额款项给被告一方。当然生活中也不乏亲属、朋友间借贷小额款项到期不归还的情况发生,但基于情感因素考虑,原告往往不愿诉诸于法律解决。
第三:证据种类单一。原告一方提交的主要为书证,即借贷事项发生时双方签订的欠条。几乎没有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录音录像证据。一旦因欠条内容出现瑕疵,如缺乏其他相应证据支持,极易给原告带来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四:欠条内容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经过归纳总结,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欠条内容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借款金额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易被修改;二是只签署了借款日期,而未规定还款日期,容易给被告一方拖延履行提供借口;三是只有借款人签名,缺乏手印,进入诉讼后如被告一方否认签名的真实性则需进行笔记鉴定,不利于原告早日实现权利;四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约定还款日到期两年后诉至法院,此时双方的借贷之债已经成为自然债务。进入庭审后,被告可以主张时效抗辩以对抗原告一方提出的债权请求权。这种情况下,借款一方难以实现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