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2024-05-08 02:21

1.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09年11月6日由财政部、水利部以财农〔2009〕335号印发;根据2012年5月24日财政部、水利部财农〔2012〕54号印发的《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修改。该《 办法》分总则、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监督检查、附则5章3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2.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3.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政策支持体系,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一、将《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立方米)、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立方米)等;“(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型灌区和5-30万亩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五)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内的农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六)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七)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工程;“(八)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范围或建设内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二、将《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预算规模。“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中央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修改内容对照说明表 财政部 水利部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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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第九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第二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各省(区、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原各地区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补偿的收费予以取消。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5.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内容

法律分析:1.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2.并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内容

6.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小 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第三十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预算规模。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中央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落实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护责任。县级水利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由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第三十四条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上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三十五条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中央对省进行考核,省对县进行考核。中央对省的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第三十六条 对在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对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将核减以后年度中央对省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分配额度、重点县名额。涉及重点县的,取消重点县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涉及专项工程的,取消该项目所在县申报小农水专项工程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

7.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月29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8.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根据《水土保持法》规定,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是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领域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