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2024-05-16 03:15

1.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垃圾处理费一般指居民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获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动人口2.5元/人.月。(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a、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b、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c、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d、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3.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5.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元/吨。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90元/吨。6.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处置费180元/吨。7.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2.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法律分析:征收标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我市已开征的城市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包括的卫生费仅是垃圾处理过程中清扫和收集两个环节的费用,仍然保留,新开征的垃圾处理费是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中转运输和处理环节的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本市城市常住居民每月每户4.00元。
2、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00元。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建筑性生产企业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人员)人数每人每月2.00元。
4、宾馆、旅馆、招待所、医院病床(含部队对外营业的医院)每月每床2.00元。
5、各类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计收:
餐饮业(含宾馆餐饮)50㎡(含50㎡)以下1.00元/月.㎡;50㎡--100㎡(含100㎡)0.90元/月. ㎡;100㎡--200㎡(含200㎡)0.80元/月. ㎡;200㎡--500㎡(含500㎡)0.70元/月. ㎡;500㎡--1000㎡(含1000㎡)0.60元/月. ㎡;1000㎡以上0.50元/月. ㎡。
休闲娱乐业(包括歌舞厅、电影院、茶楼、水吧、洗浴中心、网吧、美容美发厅等)50㎡(含50㎡)以下0.80元/月. ㎡;50㎡--100㎡(含100㎡)0.70元/.㎡;100㎡--200㎡(含200㎡)0.60元/月. ㎡;200㎡-500㎡(含500㎡)0.50元/月. ㎡;500㎡--1000㎡(含1000㎡)0.40元/月. ㎡;1000㎡以上0.30元/月. ㎡。
其他商业经营场所50㎡以下(含50㎡)0.60元/.㎡;50㎡--100㎡(含100㎡)0.50元/月. ㎡;100㎡--200㎡(含200㎡)0.40元/月. ㎡;200㎡--500㎡(500㎡)0.30元/月. ㎡;500㎡以上0.20元/月. ㎡。
6、设有摊位的市场(包括农副产品市场)、各类零星占道摊位每个摊位每天1.00元。
7、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由城管部门负责清运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30元;自行清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5.00元。
法律依据:《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城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已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城区(开发区)所辖的镇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3.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我市已开征的城市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包括的卫生费仅是垃圾处理过程中清扫和收集两个环节的费用,仍然保留,新开征的垃圾处理费是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中转运输和处理环节的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本市城市常住居民每月每户4.00元。
2、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00元。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建筑性生产企业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人员)人数每人每月2.00元。
4、宾馆、旅馆、招待所、医院病床(含部队对外营业的医院)每月每床2.00元。
5、各类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计收:
餐饮业(含宾馆餐饮)50㎡(含50㎡)以下1.00元/月.㎡;50㎡--100㎡(含100㎡)0.90元/月.㎡;100㎡--200㎡(含200㎡)0.80元/月.㎡;200㎡--500㎡(含500㎡)0.70元/月.㎡;500㎡--1000㎡(含1000㎡)0.60元/月.㎡;1000㎡以上0.50元/月.㎡。
休闲娱乐业(包括歌舞厅、电影院、茶楼、水吧、洗浴中心、网吧、美容美发厅等)50㎡(含50㎡)以下0.80元/月.㎡;50㎡--100㎡(含100㎡)0.70元/.㎡;100㎡--200㎡(含200㎡)0.60元/月.㎡;200㎡-500㎡(含500㎡)0.50元/月.㎡;500㎡--1000㎡(含1000㎡)0.40元/月.㎡;1000㎡以上0.30元/月.㎡。
其他商业经营场所50㎡以下(含50㎡)0.60元/.㎡;50㎡--100㎡(含100㎡)0.50元/月.㎡;100㎡--200㎡(含200㎡)0.40元/月.㎡;200㎡--500㎡(500㎡)0.30元/月.㎡;500㎡以上0.20元/月.㎡。
6、设有摊位的市场(包括农副产品市场)、各类零星占道摊位每个摊位每天1.00元。
7、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由城管部门负责清运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30元;自行清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5.00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城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已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城区(开发区)所辖的镇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4.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我市已开征的城市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包括的卫生费仅是垃圾处理过程中清扫和收集两个环节的费用,仍然保留,新开征的垃圾处理费是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中转运输和处理环节的费用。具体标准如下:1、本市城市常住居民每月每户4.00元。2、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00元。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建筑性生产企业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人员)人数每人每月2.00元。4、宾馆、旅馆、招待所、医院病床(含部队对外营业的医院)每月每床2.00元。5、各类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计收:餐饮业(含宾馆餐饮)50㎡(含50㎡)以下1.00元/月.㎡;50㎡--100㎡(含100㎡)0.90元/月.㎡;100㎡--200㎡(含200㎡)0.80元/月.㎡;200㎡--500㎡(含500㎡)0.70元/月.㎡;500㎡--1000㎡(含1000㎡)0.60元/月.㎡;1000㎡以上0.50元/月.㎡。休闲娱乐业(包括歌舞厅、电影院、茶楼、水吧、洗浴中心、网吧、美容美发厅等)50㎡(含50㎡)以下0.80元/月.㎡;50㎡--100㎡(含100㎡)0.70元/.㎡;100㎡--200㎡(含200㎡)0.60元/月.㎡;200㎡-500㎡(含500㎡)0.50元/月.㎡;500㎡--1000㎡(含1000㎡)0.40元/月.㎡;1000㎡以上0.30元/月.㎡。其他商业经营场所50㎡以下(含50㎡)0.60元/.㎡;50㎡--100㎡(含100㎡)0.50元/月.㎡;100㎡--200㎡(含200㎡)0.40元/月.㎡;200㎡--500㎡(500㎡)0.30元/月.㎡;500㎡以上0.20元/月.㎡。6、设有摊位的市场(包括农副产品市场)、各类零星占道摊位每个摊位每天1.00元。7、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由城管部门负责清运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30元;自行清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5.00元。【法律依据】《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第二条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城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第三条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已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城区(开发区)所辖的镇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5.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征收标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我市已开征的城市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包括的卫生费仅是垃圾处理过程中清扫和收集两个环节的费用,仍然保留,新开征的垃圾处理费是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中转运输和处理环节的费用。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6.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法律分析】征收标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我市已开征的城市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包括的卫生费仅是垃圾处理过程中清扫和收集两个环节的费用,仍然保留,新开征的垃圾处理费是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中转运输和处理环节的费用。【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7.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实行按户征收,即每户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每户每月缴纳1.50元;每户超过1人的,最高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3.00元。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8.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征收标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我市已开征的城市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包括的卫生费仅是垃圾处理过程中清扫和收集两个环节的费用,仍然保留,新开征的垃圾处理费是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中转运输和处理环节的费用。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