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具体细则

2024-05-05 22:17

1.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具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受委托银行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
第三条 发放公积金贷款应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第四条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第六条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七条 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第八条 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九条 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第十条 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确定)。第十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证明,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借款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住房证明材料;(四)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五)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及两名以上产权共有人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以下各项、各条均不超过50万元,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运作情况适当放宽或降低贷款上限额);(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一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单身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70%;(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在有一名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或能够提供第二套住房同时抵押的情况下,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第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单身职工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有一名以上(含一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的情况下,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60%;(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50%;(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50%;(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5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保证人条件较好、收入稳定,或有第二套住房同时抵押的情况下,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贷款具体数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贷能力、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及家庭收入情况等因素。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但家庭收入扣除还款额后仍可满足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可超过50%。申请人还贷能力测算办法如下: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单位和个人月公积金缴存金额×12×贷款年限×2+公积金现有余额×2若申请人有担保人的,其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为申请人和担保人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的累加额。第十七条 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具体贷款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的条件确定。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标准。第四章 贷款申请材料和贷款程序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除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外,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一)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2、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部分房地产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评估报告书、房屋产权备案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等)(二)二手房:1、产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2、交易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3、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三)拆迁安置房: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2、房款与补偿款差额证明。(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规划许可证;2、土地使用证;3、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预算。注:大修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五)装修住房:1、装修合同、装修预算;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3、被装修住房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市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审批结果。第二十条 贷款程序:(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领取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如实填表、签章;(二)申请人持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三)申请人持已审批的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四)借款人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五)借款人持担保借款合同、担保手续及相关材料办理划款手续。第五章 贷款担保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有房屋产权抵押担保、保证人担保、公积金余额担保和存单质押担保等。(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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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具体细则

2. 徐州公积金贷款

  应该是可以的。看一下条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第六条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
  第八条 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
  第十条 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十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证明,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住房证明材料;
  (四)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
  (五)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徐州住房公积金贷款

您好,若您需要办理我行的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是指我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目前上海分行只受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即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所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参加住房公积金并正常缴纳的职工,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3.经我行查询后确定无不良信用记录;4.已经签订购买住房的出售合同或预售合同;5.已支付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购买一手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房价总额的20%,购买二手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房价总额的30%。(注: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贷款金额:(1)不高于按照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住房公积金余额的4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2)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3)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50%)*12个月*贷款期限;贷款期限:购买一手房的,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的,最长不超过15年,同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后5年。希望上述的回复对您有所帮助!

徐州住房公积金贷款

4. 徐州公积金咨询电话

徐州公积金咨询电话是12329。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具有两个特征:1、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2、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5.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徐州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负责对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的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6. 徐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徐州公积金贷款新规定有:1.撤消在市区城东、城西营业部的徐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抵押面签柜台,由徐州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代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从而减少客户往返。2.贷款办理流程调整为:中心受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抵押→银行放款。【法律依据】《徐州: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为全面落实营商环境“深化年”工作部署,优化公积金贷款流程和相关政策,徐州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自9月1日起实施。撤消在市区城东、城西营业部的徐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抵押面签柜台,由徐州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代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从而减少客户往返。贷款办理流程由“中心受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不动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公司录入抵押信息→银行放款”调整为:中心受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抵押→银行放款。在县(市)、区增加建设银行徐州分行为公积金组合贷受理银行。淮海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新增济宁市。

7. 关于徐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1、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2、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3、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
4、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5、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

扩展资料:
贷款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贷款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咨询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
二、初审与评估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
1.借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至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公积金贷款初审。
2.按照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
3.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打印相关单据,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如何办理下一步手续。
4.按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三、借款申请人等待电话通知
1.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审,对于需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将通过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确认。
2.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担保的,在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非担保中心担保的,
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及所需材料。
四、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
1.借款申请人根据电话通知的面签时间,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所需材料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对于需要缴纳评估费及担保费的借款申请人需先到指定柜台缴纳费用并领取发票。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单据的签字手续。
五、银行放款
借款申请人等待银行放款后到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合同单据。
六、按月还款
借款申请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进行贷款的偿还。
在“国五条”北京细则公布一周后,北京公积金贷款和北京市商业银行房贷政策的新政也落地了。
2013年4月8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央行营业管理部分别下发通知,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二套房时,首付款比例都由原来的6成提高至7成。
从2013年4月8日起通过网签的购房,都将按照新政策执行。
贷款用途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买的住房应当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职工购买使用权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还款方式
根据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按月还款,具体方式有两种,由借款人自行选择:
1、每月1-20日到贷款银行用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2、委托贷款银行代扣偿还。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代扣还款协议书》,并办理个人还款储蓄卡。借款人可以一次预存多个月份的还款金额,或在每月20日以前就近在银行储蓄所存入足额的还款金额,由银行直接从借款人储蓄帐户中扣划应还贷款本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积金贷款

关于徐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8.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中心行政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络及接待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和安排,督促检查会议决议事项的实施;负责重大事项的催办、查办;负责中心重要文稿的起草和机关处室文稿的审核;负责机关公文处理、文印、印章管理、文书档案管理、保密、信访、办公用品管理、车辆管理、办公楼管理;负责落实、协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和布置的有关工作;协助法规宣传处安排宣传、培训计划和文体活动等;指导中心各处室、管理部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组织人事处负责中心的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干部的培养、教育、培训、考核管理中的具体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要求,做好干部的任免、考核、以及中心中层干部的考察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政审工作。负责中心职工的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继续教育的组织落实工作。负责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报考及评聘的具体工作;承办工人技术等级的报考、考核及聘用工作;承办中心年度综合考核和奖惩事宜。负责人事档案的归类、规范、清查、整理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工作人员的录用、调配、调入、调出等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中心职工的档案工资核定工作;负责工资的调整和晋级工作以及办理职工工资的日常变更事宜;负责党务、干部、人事、档案工资等方面的统计工作;负责人事年报的填报工作;协助做好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工作;负责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归集管理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及归集档案的立卷、归档;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受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的查询;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分户、缓缴、变更及注销登记的审核;负责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及销户审核;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调整;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依法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质量监督、检查;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罚款账务的处理;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提取管理处负责研究拟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负责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审查及审批;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贷款管理处负责研究拟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负责对受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公司的检查、监督及考核;负责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制度;负责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协助资产保全处处理逾期贷款的法律诉讼;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法规宣传处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理论学习;负责拟订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性文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审核;协助归集、资产保全等处室做好行政执法和法律诉讼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计划财务处(资产保全处)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和管理费用预决算;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住房公积金核算;负责住房公积金保值和增值;负责机关和各管理部的财务工作;负责财务档案的立卷、归档、管理;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审查和考核;负责本中心财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资产保全信息的采集和分析;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资产保全业务经营规划和经营策略;负责组织实施经营性不良资产、抵债资产的经营、盘活和处置;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过程中的法律诉讼;负责本中心法律文书的审核;负责资产保全档案的立卷、归档;协助归集管理处做好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工作;协助提取贷款管理处做好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的审查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稽核监管处对中心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财务等业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稽核;负责中心处室和管理部年度综合目标的考核和考评工作;对管理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和相关手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群众的业务信访和服务投诉以及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调查、稽核及执法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信息网络管理处负责对管理部的指导、检查、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管理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检查落实;协助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处做好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调整、提取、贷款工作;协助做好资产保全工作;协助法规宣传处做好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宣传工作;协助计财处做好管理部的计算机网络建设及财务管理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管理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公积金各项工作,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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