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

2024-05-12 17:23

1. 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

1.会计信息披露时间不及时,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的决策失去时效性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知道未公开信息的内幕人士进行内幕交易有积极的意义。不过,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如:97年6月石家庄宝石电子公司市场畏缩,显像管生产线停产,这一重大生产经营环境变化的情况在年报中没有公布,直到98年4月30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罗列的这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都直接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失真,对于股市健康发展、对于国企改革乃至对于社会、国家来讲,都是贻害无穷的。而对于广大股市投资者来说,会计信息的失真会给他们的投资决策带来误导,以至投资失误带来损失,将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不利于股市的正常发展。
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分为季报、半年报、年报和其他临时性报告。临时性披露有时往往在股东大会召开几个甚至十几个工作日之后,年报披露则一直到次年四月底,而这期间企业经营环境、经营项目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许多跨国公司在国外的经营情况也许会发生异常变化。因此会计信息披露期过长,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极为不利。
2.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影响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
表现为公司对应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的披露,而是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法,故意夸大部分事实、隐瞒部分事实,误导投资者。有的公司甚至对一些重大事件不予披露,如深发展96年3月至97年4月间,动用3.11亿元直接炒作本公司股票;佛山照明在95年5月至96年11月间,违规贷款6.3亿元给银行和证券公司。这些重大的违法、违规事件在被查处之前有关公司根本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予以披露。
传统财务报告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反映过去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历史的财务资料是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但是决策活动的最显著特征是对未来投资活动的筹划或规划,是一种包含有预期的经济行为。现行的会计信息披露未能对未来的有关财务信息进行披露。尤其是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中,不确定性信息比以前更多、更突出,而目前的报表却无法披露与企业有关的各种不确定信息。同时,现行的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是受传统会计约束,重点披露只能用货币计量的资产,对知识资本、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环境资源等非货币性资产不进行披露。这样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
3.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不完善,难以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目前,采用固定格式、固定模式的披露方法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这种方法一般都采用三张基本报表和附表加很少的报表附注形式进行披露,没有考虑不同使用者之间的信息需求的差别和使用上的差别。至于临时性会计信息披露,则往往只发一个简单的公告,或说一些不相关的话。当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时,公告经常这样讲:“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请投资者注意风险。”投资者据此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 
4.会计信息披露运作很不规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较低
①  会计信息披露一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
例如在公司资产重组中,机构、“庄家”对重组过程了解得清清楚楚,而小股东却一无所知,从而直接导致了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资产重组是证券市场永恒的主题,长期以来备受市场关注,但证券市场一直都在不停地演绎着“黑箱”操作、套牢中小投资者的重组故事,如亿安科技事件、中科创业事件等。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充分、不对称则是导致这些事件最主要的也是最直接的原因。尽管有关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②  会计披露虚假信息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为文字叙述失真和数字不实,上市公司在招股、上市、再融资和年报、重大事件披露等工作中这个问题表现得尤其突出。比如,为了取得上市资格,披露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财务信息,如编造虚假利润、提供虚假盈利预测、资产评估失实、虚拟资产重组等;为了迎合庄家炒作本公司股票,有意在不同阶段发布一些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如故意编造虚假的收购消息、随意披露不确定信息;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不实披露;隐瞒重大信息不及时披露甚至不披露,如在财务报告中对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不加以区别、使用“暂不分配”或“未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交易或投资项目”等类似的模棱两可的语言进行不规范信息披露,等等。
企业做假帐、假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恶性事件不断发生,如果没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直接或间接参与,如果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都能够格尽职守,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国证券市场不会如此频繁地发生郑百文事件、琼民源事件、银广夏事件等大案。
③  会计信息披露差错时有发生

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

2. 会计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由于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上市公司对应该披露的信息没有做完整的披露,而是避重就轻,选择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避开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瞒事实真相,误导投资者。同时也有一些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的违法、违规事件时被查处之前根本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将信息予以披露。正是由于上市公司这些不完整的信息披露,导致了会计信息的不真实和证券市场的不规范。(二)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由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性,导致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违规、随意。一些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缺乏规范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中期报告过于简单,无法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部分公司的财务报告,不提供上年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等。由于这些不规范的会计信息,导致了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失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的价值就是在于它的时效性。在市场经济中,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关系到每个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失去时效的会计信息,是无用的会计信息,无使用价值。同时,由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还会导致内幕交易等操纵市场的欺诈性交易。因此,具有时效性的会计信息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四)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灵魂。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公平与发展,我国《证券法》第59条对此早有规定。但是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提高股票市价、顺利筹集资金以及增加公司业绩等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向证券市场、投资者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和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严重违背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投资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3.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哪些问题、相应的对策分析有哪些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
由于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上市公司对应该披露的信息没有做完整的披露,而是避重就轻,选择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避开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瞒事实真相,误导投资者。同时也有一些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的违法、违规事件时被查处之前根本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将信息予以披露。正是由于上市公司这些不完整的信息披露,导致了会计信息的不真实和证券市场的不规范。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由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性,导致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违规、随意。一些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缺乏规范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中期报告过于简单,无法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部分公司的财务报告,不提供上年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等。由于这些不规范的会计信息,导致了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失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信息的价值就是在于它的时效性。在市场经济中,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关系到每个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失去时效的会计信息,是无用的会计信息,无使用价值。同时,由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还会导致内幕交易等操纵市场的欺诈性交易。因此,具有时效性的会计信息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四)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
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灵魂。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公平与发展,我国《证券法》第59条对此早有规定。但是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提高股票市价、顺利筹集资金以及增加公司业绩等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向证券市场、投资者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和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严重违背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投资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因分析
(一)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规定,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建立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经济业务行为人新的经济工具的出现,使现行的法律一时很难跟上。例如:《会计法》以及《证券法》中都没有对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做假账等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种含糊的、原则的规定,就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执行,而那些上市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也就开始铤而走险以获得自己最大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上市公司,有很多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因此就出现机构设置繁琐、股权结构不合理以及监事会的监督不力等问题。具体分析如下:第一,机构设置过于繁琐,导致公司内部控制薄弱,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仅仅是公司“一把手”说了算,从而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第二,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如有些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出于对国有资产保护的动机,经常会出现国有控股或国有股占绝对优势的态势。造成国有股“一股独大”,以及由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这样的形式,自然削弱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和决策有用性,从而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第三,监事会的监督不到位。在我国《公司法》中虽然对监事会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如何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权和作用,《公司法》中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细则,而且法律也没有赋予监事会具备直接调整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行为的能力与手段。因此,监事会的监督工作,在大多数公司充其量不过是起到一种咨询和建议作用。这样的状态,就特别容易造成监事会形同虚设,难以对董事会所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会计信息质量不合格与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
目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常常会出现披露随意、不真实、不充分的不合格现象。例如:报喜不报忧;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缺乏规范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中期报告过于简单,无法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部分公司的财务报告中不提供上年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与公司有关的市场竞争、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化、营销策略、宏观产业政策揭示得不完全或者根本不披露。这些信息质量的不合格直接导致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规范,从而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四)第三方会计监管不规范
所谓第三方会计监管就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的审计监管。在证券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在信息披露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投资者所掌握的信息很大层面都是来自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审计的本质就在于它的独立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共同做假账的现象,这样就会造成虚假信息的披露,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哪些问题、相应的对策分析有哪些

4.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存在问题

尽管我国十分重视环境保护问题,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了许多行动计划和战略方案。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仍存在诸多障碍和不足之处,特别是在可操作性方面亟待改善。(一)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不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在西方各国已取得巨大进展,一些政府以立法的形式来促进企业提交环境报告或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但我国目前有关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很少,而且已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也很不完善。我国现行环境会计准则不健全,环境会计体系中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和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缺乏对环境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核算和披露的规范。这使得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处理对象和处理方法不尽相同,披露时带有随机性,披露的内容在行业间缺乏一定的可比性。(二)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企业比例不高。目前,我国对环境信息的披露主要集中在污染严重的企业,而且这些强污染企业披露的信息也不够理想。由于社会公众还没有树立很强的环境意识,企业主要受到政府如环境法规及行业政策的压力而披露环境信息,大多数企业不会主动披露,而且披露的环境信息以强制性披露为主,缺乏自愿性披露,过多使用定性信息,缺乏定量信息,以正面信息为主,缺乏负面信息的披露,使得披露信息的说服力较低,容易造成企业逃避社会责任。(三)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缺乏前瞻性。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反映的主要是历史性信息,如过去对环境治理进行的投资、资源利用、绿化、环境认证、因污染环境产生的赔偿损失、在环保方面获得嘉奖等信息,而且大部分信息是文字说明,对于某一事项可能产生的后果影响缺少必要的解释说明,对于一些重大的环境投资项目没有相应的成本效益分析,很少有财务数据的分析,缺少关于资金投放利用情况的定量信息描述,也没有充分反映可能对企业未来产生一定财务影响的不确定性信息,导致信息使用者无法借助已披露的环境信息全面了解企业的现状和对未来的预测。(四)环境信息披露方式不规范,披露内容模版式。在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对环境信息的披露很少以单独的项目在独立的环境报告中反映,而是以会计报表为主,以董事会报告、报表附注、文字说明为辅。披露的项目有限,大多是一些对企业经营状况难以形成太大影响的普通信息,甚至一些公司披露的信息大同小异,仅对证监会要求的事项进行简单描述,变成模版式的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形式由企业按照信息的特点和个人的偏好自行选择,披露模式不固定,使得企业注重披露表内的以历史成本原则计量的货币化信息,而忽视了那些目前无法或难以以历史成本计量并货币化的环境会计信息。

5.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与应对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与应对
                         从市场营销学上来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依照公司的经营状况、整体的会计信息发展状况以及公司的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状况,换言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也是一个上市公司要想进一步发展不得不自己研究的问题。
    
        
          摘要 :在我国,上市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一个公司的经营只有达到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能上市。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既关系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也同样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有必要从市场经济学的角度来透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具体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治理对策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市公司本身就是净资产额至少满足三千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资本额较大,经营风险较大,公司股东人数众多、经营管理比较复杂。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指的是,作为上市公司其会计信息在多大程度上、多大范围内可以向外界披露。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越规范越能够切实保护公司的利益,更能够使得股东的利益落到实处.
         毋庸置疑,只有真正明确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对此提出具有科学性的建议与对策,从市场营销学上来观察,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就要紧密结合上市公司的特点与经营特征来进行,尤其是要结合当前上市公司会计发展程度,才能真正找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计信息化发展不均匀
         会计信息化指的是一个公司或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公司会计人员或者队伍是否能够依据信息化技术,尤其是相关软件技术进行会计运作。会计信息化的发展一方面能够真正提高上市公司会计运作效率,一方面也能够从最大程度上维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安全,保障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核心机密,从长远来说,以上这两点都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总体来说,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化发展并不均匀,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部分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化发展不能达到上市公司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更不符合信息化发展方向的要求。
         首先,有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化程度发展较高,有的会计信息化发展程度较低。主要看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资本总额较大的公司、其会计信息化发展程度也就相应地升高,公司资本总额较小的公司、其会计信息化发展程度也就相应地较低。这是因为会计信息化的发展也需要一定的资本作为后盾,比如一些会计软件的研发、会计人员的更新换代,尤其是对于会计人员的信息培训都需要公司进行资金投入作为保障。其次,大部分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普遍缺乏会计信息化发展意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的知识需要到互联网上寻找,尤其是软件APP的迅速推动,人们更需要利用这些会计软件来完成自身的相关业务。会计信息化发展就是立足在这个发展方向上,借助会计信息的相关软件,会计人员能够更快、更便捷地实现工作的高效。
         2.信息披露对象不明确
         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虽然明确了上市公司具有披露会计信息的法律义务,但是并未明确会计信息披露的对象,在这一点上,使得很多上市公司往往特立独行,只是根据自己的公司章程来进行相关的会计信息披露。市场利益化的驱动,往往使得上市公司仅仅根据公司的营利目的,以最大化地扩展公司的利益为指导,而把会计信息仅针对大股东进行披露,甚至对小股东不披露。这就显然地造成了:其一、上市公司的股东一般不会少于三千人,一般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只对大额股东进行披露,对小股东则不进行披露。造成了小股东对于公司知情权的侵害。
         很多时候,股东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需要知晓公司的运作以及盈利情况,都必须依据公平原则。上市公司依据股东的出资额,选择性地进行信息披露在侵犯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的基础上,也使得公司股东的其他权利不能有效行使。其二、很多上市公司为了在市场上谋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对会计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选择性披露会计信息实际上也是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表现,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理应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建议权。上市公司披露不完整的会计信息只会造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透明、盈利状态不透明的现实情况,实际上这些都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其三、缺乏国家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国家对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没有具体地、可操作性的条款,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赋予了上市公司很大的经营自主权、侵害了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3.缺乏信息披露程序
         信息披露程序指的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之前所经过的、旨在进行更好地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程序性规定。科学、合理的心理披露程序能够在最大范围内维护股东的合法权利,能够真正做到对股东合法权利的'巩固与维持。实际上,只有真正保障上市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才能使得公司的经营与管理集众智。信息披露程序是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必经阶段,只有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公正的会计信息披露程序才能保证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与市场规律相契合,会计信息披露程序地制定旨在追求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在当前上市公司中,普遍地缺乏这种会计信息披露程序,使得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程序不规范、不能真正体现股东的利益。首先,缺乏会计信息披露程序,就会使得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显著地缺乏共识。
         程序的制定就是为了保证共识的凝聚,尤其是股东的意见与建议能否被更好地体现出来,股东关于公司的经营、运作、盈利方面的建议能否被真正采纳,这些都是会计信息披露程序必须考虑的问题。其次,会计信息披露程序地不科学,使得这样的程序成为一种有名无实的摆设。尽管有的上市公司制定了相关的会计信息披露程序,但是因为不能真正体现相关程序参与者的意志与利益,而成为了一种仅仅是一种虚设的程序,不能真正体现公司经营与运作的意图。综上,会计信息披露程序地缺乏已经成为当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治理对策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需要相关对策作为支撑,针对上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明确下述治理对策:切实普遍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化程度、明确会计信息披露对象、制定科学的会计信息披露程序。
         1.切实普遍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化程度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市场竞争者的会计信息化程度都切实关系着该竞争者的综合实力。换言之,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真正重视、以及是否真正提高了公司的会计信息化程度实际上成为了衡量这个公司实力的重要基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化程度不高已经在实质意义上阻碍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实际落实,从这个角度来说,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化程度已经迫在眉睫。
         首先,国家应当出台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做出相应推动与鼓励,尤其是国家完全可以给予会计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以相应的免税、减税政策,切实推动各个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化程度的发展,只有国家出台鼓励措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化程度才会具有更强的发展动力。其次,各个上市公司应该充分重视本公司会计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拨出相应的资金来支持会计信息化的发展,真正做到把会计信息化的提高放到公司发展的重要位置。因为只有公司会计信息化程度提高之后,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才会更加完善与符合市场规律的要求。
         各个公司还应该加强对公司会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使会计人员不只掌握理论知识,要更加具有实际的、丰富的会计经验。最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还应该提高上市公司会计准入门槛。比如上市公司应该对新纳入的会计工作人员实行相应的资质要求,使会计人员能够掌握一定的信息技术技能与相关的软件操作技术是会计信息化程度提高的必要条件。
         2.明确会计信息披露对象明确
         信息披露对象是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方面,披露对象不明确就会使得相关的利益股东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害,同时,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很可能会造成社会资金的动荡。国内外不少例子已经证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对象不明确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已经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发展,因为诸多的上市公司管理层往往会为了公司眼前的利益而仅仅对部分股东进行会计信息披露,造成了公司发展的瓶颈。上市公司明确会计信息披露对象要求做到:
         第一、国家出台相关的公司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会计信息披露的对象,亦即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向哪些人披露,披露什么内容,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彻底改变上市公司仅仅依据自身的公司章程就可以决定会计信息披露对象的现状,这样有利于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正规化,同时这也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必然趋势。
         第二、上市公司应该明确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亦即上市公司究竟应该向披露对象披露哪些会计信息内容、怎么披露,这些都是上市公司必须考虑的。应该从根本上改变只向公司大股东披露会计信息的惯例。只有上市公司真正做到向公司股东披露会计信息内容,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才能得到维护,进而股东对公司的参与经营的权利才能真正落实。
         第三、必须指出的是,公司会计对象的选择应该有助于保护公司的经营秘密,对于任何一个公司而言,会计信息总会关涉到这个公司最核心的经营秘密,公司应该依据相关的市场经验,真正把公司的核心机密放在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达到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正规化。
         3.制定科学的会计信息披露程序
         会计信息披露程序的制定是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正规化、科学化的必要前提。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只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程序能够真正做到符合市场规律与契合股东利益,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程序的实际意义,达到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尽管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都拥有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但是在具体如何披露、怎么披露等程序性问题基本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制定科学的会计信息披露程序要求公司做到:
         其一、举行相应的听证程序。在公司制定披露程序之前,应该召集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对象,广泛、深入听取会计信息披露对象的建议,尤其是要重视利益相关人的参与,只有保证参与人数较多、较全面,才能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程序的制定更加科学、合理,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证披露程序的人性化。
         其二、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程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所谓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指的是无论信息披露程序的制定过程中,还是公司依据该信息披露程序进行相关会计信息披露的时候,都要始终贯彻会计信息披露程序的规定。树立信息披露程序的权威需要依靠相关人员对于程序的严格遵守。此外,制定相应的责任措施,亦即对于不遵守相关程序的人员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罚,这是确保程序真正得以贯彻的必由之路。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研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时,必须针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特点与发展趋势,在寻找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顺应市场发展规律、以市场营销学与经济学为基本原理,才能制定合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实际的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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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与应对

6. 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现状的对策

1.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1)继续推进独立董事制度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其中董事兼任高级经理的现象严重,缺乏独立董事。一个健全有效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监事会受制于公司管理层,其行为很难独立。因此,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独立董事和监事在监督方面各有侧重,功能互补。(2)建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审计委员会以保障公司财务的透明度。它的主要功能是监督和检查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内控制度、公司行为规则等。2.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框架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是政府监管,尽管涉及政府监管的法律条文数量多且明确具体,但事实证明效果不佳。政府监管模式已不适应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需要,应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框架。这样,政府在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中不用事必躬亲,又给予行业监管机构相应的权利。另外,还应倡导社会其他形式的监管,如媒体的监督等。加大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3.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的数十项关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法规和制度,尽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应该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针对造假违规成本低,对那些敢于铤而走险单位和个人,建立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加大处罚力度使造假者名声扫地,甚至倾家荡产,饱受牢狱之苦,以警示后来者不敢重蹈覆辙。4.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为了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应做到:第一,立足建立能提供“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制度环境,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改进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第二,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第三,确立职业道德与审计水平并重的教育目标。公正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格,公平地、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随着审计环境的变迁,审计责任范围的扩大,必然对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既要坚持职业道德标准又要注重培养和提高职业判断能力,探索舞弊审计的方法与技术。5.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信用评估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有必要建立信息披露信用的考核机制。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即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并相应实施管理。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在扩大经营和申请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会计信息披露评定的级别越低,就意味着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违法乱纪的行为越严重,不能够诚实面对公众的企业,社会投资者必对其丧失信心,上市公司也就丧失了人气以及筹集资金的能力。这样,社会资源就会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得到优化配置。

7. 如何完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

一、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会计信息失真 
 
  (一)违法性失真 
  违法性失真是指有关企业或个人故意违反法律或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 
  根据契约经济学的解释,企业是由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组合而成的契约联结体。非人力资本的作用在于黏结企业各要素,从而具有了抵押功能,使其一旦被投入企业就处于一种锁定状态,成为天生的风险承担者。人力资本的作用在于做出决策并更有效地利用非人力资本,但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不能分离,可以随时抽回,相比之下其承担的风险要小得多(在不考虑资产专用性的前提下)。这样,企业组织上的决策功能便与风险承担功能产生了背离。人力资本所有者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加上其行为无法观察,使其完全可以通过滥用非人力资本使自己受益,其结果往往是使超标准的数据进入会计系统,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为避免上述弊端,人力资本所有者被赋予了具有激励功能的剩余索取权,但这只是部分地缓解了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问题,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可以通过操纵会计收益,虚增其所得的剩余,再将其卖出并从中获利。后者造成的损失以及会计信息失真程度要远甚于前者。 
  以上的分析将经理(人力资本所有者)和股东(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放在了截然不同的对立面上,其实经理本着把企业搞好(客观上与股东利益一致),以提升其在经理人市场上价值的目的,也同样有动机去披露不实会计信息。例如,虚增企业盈利能力,以降低企业的债券发行成本。如果再考虑到大股东与中小股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利益冲突,出于转移利润、获取配股资格和提高配股价格等目的,不仅是经理,甚至大股东也会存在披露不实会计信息的动机。 
  (二)规范性失真 
  规范性失真是指由于会计规范不完善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它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会计规范下生成的会计信息能否绝对真实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二是会计规范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要求是否达到了目前供给能力的顶点。
  就第一种规范性失真来看,由于会计理论固有的局限性以及外界环境的复杂与多变,绝对真实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往往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追求。虽然随着理论研究的深人,对信息的揭示会逐渐趋向绝对真实,但从短期来看,这种信息失真是无法消除的,况且绝对真实的会计信息并不一定是相关信息使用者所必需的,获得绝对真实信息的成本往往要大于其收益。 
  就第二种规范性失真来看,由于会计规范是经过社会各利益集团充分博奔后所形成的一种公共契约,需同时兼顾信息供需双方的利益,为了在利益相关方之间取得平衡,以保证各方都能接受博奔的结果和降低交易费用,减轻规范执行的阻力,规范的要求一般都要稍低于现实的供给能力。另外,由于会计信息供给者的自我保护倾向以及规范制订者有限理性的限制,制订出来的规范也总会存在着种种不足。这就造成了会计规范的不完全性,即便会计人员完全遵循了规范要求,他所提供的信息也不可能完全达到目前供给能力的要求,存在着失真情况。 
  (三)技术性失真 
  技术性失真是指会计人员素质不能满足会计工作需要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 
  技术性失真发生的情况依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在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由于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相对较高,因技术性原因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概率一般较低。在我国,由于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相对较低,很多人难以达到准则要求,不能适应会计工作的需要,因而由技术性原因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也普遍存在。 
  从上述三类会计信息失真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规范性和技术性失真主要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短期内无法消除,且这类信息失真由于没有明确的利益导向,所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违法性失真主要是由会计信息披露者主观因素造成的,有通过操纵会计信息从中牟利的利益导向目的,其结果是误导了相关利益人的投资决策,所造成的危害极大。违法性失真也是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的最主要原因。下文关于我国情况的分析就主要是针对违法性失真而言的。
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特有的原因分析 
  总体上看,目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着质量低下,虚假会计信息层出不穷的问题。从已查明的情况看,1985-1994年的十年间,累计查出的违纪金额为1383亿元,1998年更是达到了268878.68亿元(估计数)。从未完全查明的情况看,自从中国证监会规定了有关配股和摘牌的净资产收益率(ROE)标准后,每年便有大量的ROE落在10%-11%和0%-1%等刚好达标的区域之间。显然,这是会计操纵导致信息失真的结果。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会计信息供需双方效用函数不一致、信息不对称以及会计信息天生具有经济后果等原因,违法性失真在世界各国都不可避免。在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下,会计造假已成为经理人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选择,会计信息失真愈演愈烈也表现出了明显的中国特色。 
  造成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性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国企经理制度 
  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国企经理制度中,对经理行为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是收入制度和组织制度。 
  从收人制度来看,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经理人员的目标函数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包括货币收入、在职消费和精神报酬。从现有的制度安排看,国有企业经理的货币收入普遍偏低,且与企业经营效益不挂钩,在职消费模糊(如形式的实物化、消费成本化、对象不明确等),精神报酬不合理。这样,理性的经理人必然会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并通过高额在职消费与资源转让来谋取额外好处。这些事项最终会进入会计系统,由此造成信息失真。
  从组织制度来看,首先,经理人员的任命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由于其掌握了这种缺乏弹性要素的控制权,寻租行为难以避免,而这些租金支出最终会通过费用类项目进入会计系统。其次,国企经理作为政府官员,职务调动比较普遍,工作缺乏稳定性,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再次,经理人员的考核是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的,为证明自己的眼力,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虚报业绩的行为往往不闻不问,间接纵容了会计造假行为。最后,退休制度使国企经理在离职时面临着巨大的控制权收益损失,加上在职期间较低的收入水平,使经理人员产生不平衡心理,通过会计造假谋取最后一笔个人收人的"59岁现象"便随之出现。 
  可见,经理人员的制度性缺陷(报酬制度、选拔考核与奖惩制度)引发的会计信息造假动机,客观上造成了国有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低下。 
  (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外部所面临的产品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而资本市场与经理人市场的竞争则不充分,因此说,外部治理结构是不健全的。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何峻(1998)和周清杰(1999)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着严重缺陷,主要表现为国有股权"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 
  国有股权"一股独大",加上流通上的限制,促成了一种僵化、低效的产权结构。一方面,占有绝对控股地位的国有股权产权主体缺位,使其产生不了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股东受制于持股比例的限制,不仅存在着"搭便车"的心理,而且即便有高质量的信息需求,其影响力也十分有限。其实,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社会公众股东已成为谋取短期收益的投机者,他们有时并不需要有关公司投资价值的信息,而是需要那种虚报公司业绩的失真会计信息。 
  "内部人控制"问题在我国同样十分突出,许多企业不仅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甚至连董事长和总经理也会二为一,为"内部人控制"大开方便之门。董事会不能起到监督经理层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为何在新股发行及衡量配股资格时会计造假行为的盛行。在西方发达国家,为消除内部人的超级信息地位以及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般要求董事会下设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了会计信息质量内部保障机制的不健全。 
  (三)外部监管制度 
  既然制度性因素决定了我国各类企业内部都存在着披露不实会计信息的动机和可能,那么,外部监督应该是提高信息质量保证的另一条路径选择。可是从实际运行过程来看,监管效果也十分有限。 
  从监督有效性来看,由于我国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大多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来进行的,而这种监督权的授予却掌握在作为被监督者的经理人手中,权力安排错位的结果必然是监督不力。与《财政部会计信息抽查公告》所揭示的高达80%以上的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相比,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比率却低于20%,监督缺乏有效性由此可见一斑。 
  从处罚有效性来看,我国监管部门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罚目前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的运用少之又少,基本上构不成对造假者的威慑作用。经理人市场的缺乏,也使得声誉机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过去的十年中,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各类财务报告总数超过10000份,而受到证监会处罚的却不足100起,如此低的处罚比例,必然会使会计信息披露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大量带入其行为模式中。 
 三、可行的治理对颇:一个暂行框架 
  我国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的泛滥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因此,端正经理人行为动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根据行为科学理论,端正行为主体的动机可从其内部需要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着手。当内部需要决定了经理人逐利的本性时,外部环境便成了调节的重点。结合我国实际来看,要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合理配置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制度安排问题,是指出资人和利益相关人如何通过制度安排,监督和控制高层经理人员的活动。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可以通过激励机制的安排,同化出资人与经理人的效用函数,以降低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又可通过权利制衡机制安排,瓦解经理人的超级信息地位,以阻止其逆向选择,因此,它是会计信息如实披露的内部保障机制。从我国转轨经济中的国有企业经理制度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来看,不合理的治理结构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力显然是相当薄弱的。要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首先就要从这种内部保障机制上着手。 
  1.激励机制。激励机制设计是假定已知代理人偏好与委托人选择而设计的一种机制,以同化二者的效用函数,激励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尽力工作,并如实披露信息,减少代理成本。 
  为达到这一目的,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让经理人拥有一定量的股权。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让经理人分享企业剩余从而激发出其积极性,另一方面,这部分股权也成了经理人不损害股东利益的物质担保。Andtrei Shelfer的研究表明,经理人持股比率在5%-20%之间,可较好地避免道德风险行为,从而也就消除了经理人披露不实会计信息的动机。从我国目前经理人的实际收入水平来看,短期内达到5%的水平显然是不现实的。另外,即便经理人内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也并不能完全消除因其道德风险行为而引发的会计信息失真。下面通过一个简单的对比模型进行分析。 
  首先,假定经理人拥有企业100%的股权,Ct为企业第t年的预期成本,Pt为企业第t年的预期收益,年利率为i,则企业价值为*。 
  再假定经理人对企业的持股比率为a(0<a<1),(1-a)的股权为外部股东所持有。在这种情况下,精明的经理人必然会提高在职消费水平△C(因为他只需承担其中a△c的成本),而寻找新收益△P的努力也会因此下降(因为他只能得到其中a△P部分的收益),企业价值随之降为*。其中,经理人拥有的企业价值为aV,股东拥有的企业价值为(1-a)V。 
  Jensen和Meckling证明,如果股市完全有效,股东将不会支付(1-a)V*,而只会支付预期企业价值(1-a)V,V*-V部分构成的剩余损失将完全由经理人承担。但现实的情况是,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并不存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经理人对外披露的企业价值只会是V*,由此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且股市越无效,经理人持股比率越低,会计信息失真的程度越高,这正好验证了我国的情况。 
  可见,激励机制并不能保证经理人披露完全真实的会计信息,因而内部保障机制不得不求助于第二条途径??监督机制。 
  2.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指通过以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为主体的内部监控机制来约束经理人的行为。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虽然都设有董事会、监事会,但由于上市公司本身大多是经股份制改造后的国有企业,不仅国有股权缺位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而且董事会和经理层往往高度重合,董事会形同虚设,监控职能严重弱化。监事会亦是如此。
  为达到有效监控的目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结构中一般都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和外部审计师选聘工作。如果将这一制度引入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可以起到防止会计造假的作用。理由如下:(1)审计委员会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与企业绩效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因此不可能存在会计造假动机;(2)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会计专业知识水平较高,洞察力强,容易发现造假行为;(3)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工作,保证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4)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外部审计师选聘工作,有效防止了经理人的"意见采购"。 
  目前,我国已有一部分上市公司引入了审计委员会制度,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不规范和不健全,从而制约了其效力的发挥。 
  (二)完善外部监督管理体系 
  设计合理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能有效防止失真会计信息的生成,但这种保障机制由于缺乏对造假者的实际惩罚,其效力往往是有限的。当造假能够带来预期收益时,造假者还是会毫无顾虑地生产虚假会计信息。当这种内部保障机制存在缺陷时,虚假会计信息便得以对外披露。因此,要杜绝会计信息失真,外部惩罚机制的威慑力是不可或缺的。只有会计信息生产者的造假成本超过其造假收益,会计操纵的剩余收益小于零,才能从源头上阻止失真会计信息的生成。下面通过一个简单的博奔模型进行分析。 
  博弈双方分别为会计信息披露者和监管者,会计信息披露者有两种战略选择,即造假与不造假,监管者也有两种战略选择,即监管与不监管。具体倏设如下:会计信息披露者造假的概率为P,造假若不被查出,给其带来的收益为A,造假若被发现,给其带来的损失为-B。监管者监管有效(查出所有造假行为并进行处罚)的概率为Q,查出造假行为给其带来的收益(或避免的损失)为C,监管成本为D。A、B、C.D均大于0,P、Q为大于0小于1的参数。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混合战略博弈模型(见表1)。 
  表1 信息监管者与造假者的战略博弈模型 
┌─────────┬─────┬─────┐ 
│信息披露者行为空间│ 造假P  │不造假1-P│ 
│/监管者行为空间  │     │     │ 
├─────────┼─────┼─────┤ 
│监管有效Q     │-B,D-C │0,-C  │ 
├─────────┼─────┼─────┤ 
│监管无效1-Q   │A,0   │0,0   │ 
└─────────┴─────┴─────┘ 
  由以上模型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其一,监管机构监管有效的预期收益为:(D-C)XP+(-C)×(1-P)=P×D-C。 
  监管机构不监管或监管无效的预期收益为:0×P+0×1-P)=0。 
  显然,只要会计信息披露者造假概率P与造假造成损失D的乘积大于监管成本C,监管便有了必要。结合我国实际来看,根据《财政部会计信息抽查公告》的调查数据,造假概率已达80%以上,造假造成的损失通过市盈率的扩大效应更是呈几何级数增长。相比之下,监管成本简直微不足道。因此,监管绝对是必要的,而且监管力度(成本)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其二,会计信息披露者造假的预期收益为:(-B)×Q+A×(1-Q)=A-Q×A-Q×B。 
  会计信息披露者不造假的预期收益为:0×Q+0×(1-Q)=0。 
  显然,要从源头上杜绝造假,使造假者无利可图,A-Q×A-Q×B必须小于0,即A<,因此,提高监督有效性和惩罚有效性势在必行。 
  从提高监督有效性方面来说,监督覆盖面的加大和监督能力的提高都是必不可少的。考虑到实际的监管(非注册会计师审计)大多采用抽查方式,不可能一次全面覆盖到所有企业,为避免企业的机会主义动机,通过合理的抽查制度安排,使若干次抽查可以覆盖到全部企业,并在这一周期内规定追溯处罚时效,应该是一个好办法。至于监督能力方面,则取决于监督人员素质的提高。 
  从提高惩罚有效性方面来说,首先,由于利用会计信息系统舞弊并做出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决策的是经理人,因此,具体惩罚也必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避免发生对企业的惩罚最终造成股东代经理人受过的问题。其次,惩罚力度必须大到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否则客观上就形成对造假行为的纵容。再次,惩罚方式的选择上也应避免单一化的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可以调动起受害人起诉的积极性,刑事手段可以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这些都是不错的选择。最后,要建立完善的经理人市场,使有效的声誉机制和代理权竞争机制发挥强大的威慑作用。

如何完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

8. 会计信息披露的局限性的改进

1.突破传统会计模式,重视对无形资产,人力资源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披露由于像商誉、人力资源、衍生金融工具等项目要么因不符合传统会计要素定义与确认目标,要么因不具有实物形态或非货币性,而一直被视为表外项目不加重视。事实上,一方面,行业竞争的加剧和经营风险的释放,使投资者、债权人及相关利益团体迫切要求揭示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要相应在报表体系中对上述事项加以确认与计量,必然要求改革现行的传统会计模式。比如衍生金融工具给传统会计理论带来巨大的冲击:权责发生制不能合理核算企业的金融资产;历史成本不符合衍生金融工具价格活跃的特点;特别是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均立足于过去的交易和事项,而且在未来期间又必定有经济利益或资源的流入流出,衍生金融工具显然不能完全符合该定义和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因此要在表内确认衍生金融工具,必须修订资产、负债的定义。FASB经过较长时间探索后,在发布的FAS133《衍生工具和套利活动的会计处理》中提出了衍生金融工具代表的权利、义务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主张。但并未对资产、负债的定义进行修订,舍弃资产、负债必须由过去事项形成的特征,而是突出获取和牺牲未来经济利益这个特征,避而不提其他两个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铺平了道路。笔者认为可行的做法是根据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视为一个过程,包括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并突破历史成本原则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的金融资产。财务报告披露诸如商誉、人力资源、衍生金融工具等项目性质与数量的详略程度应符合充分披露原则,即凡是为达到公正表达企业经济事项所必要的信息均应完整地提供并使用户易于理解,为提高财务报表的有用性,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披露至少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条件和会计政策;(2)利率风险;(3)信用风险,即一方违约,企业可能损失的最大金额;(4)公允价值。我国的会计制度还处于逐步完善和发展阶段,对商誉、人力资源、衍生金融工具等项目缺乏理论基础和实践探索,为解决信息使用者的燃眉之急,可以首先解决信息的披露问题,暂时绕过确认和计量问题,待时机成熟再行研究。在没解决之前,特别是目前,应遵循充分披露原则,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2.鼓励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预测性信息上市公司公开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微观看,它有助于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和客观评价企业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企业降低筹资成本,树立良好形象;从宏观看,它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优化配置社会资源,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但目前在我国,根据1997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公司上市时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税后利润总额、每股盈利、市盈率等预测性信息。至于公司上市后在年度报告中是否披露预测性信息,则取决于自愿。在上市公司担心自己经营成本增加和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下,预测性信息披露显然不足。这就影响到使用者对未来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增加了使用成本。此外,我们在预测性财务信息监管方面还不够成熟:(1)有关部门对企业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的要求太低。强制披露主体范围过窄,仅限于上市公司上市时;要求披露的内容太少,仅要求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其他重要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则没有要求;盈利预测的披露渠道主要局限于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2)没有完善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外部监管机制,对企业约束不力;(3)责任不清,没有建立盈利预测保险制度。在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偏差,误导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时,由于责任不清,不知追究企业管理当局还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只能笼统归结为宏观环境的影响,推卸责任了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预测性信息,其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预测性信息的质量难以保证,并由此引发法律责任。预测性信息是着眼于未来的信息,是基于一系列假设基础之上的推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可能因预测结果与实际结果存在差异而使上市公司和会计师招致法律诉讼。因此,应该建立预测性信息质量保证机制,可以考虑以下措施:(1)强化上市公司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明确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2)若预测信息与实际有重大差异,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说明,以促使上市公司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提高预测的准确性;(3)在相关法规中规定披露预测性信息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4)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免责条件。3.采用大规模按需报告模式信息使用者具有不同的信息需求,其主要原因在于:(1)使用者的目标和方向不同;(2)被估价的资产不同;(3)报告公司的环境不同;(4)使用者的信息偏好不同。并且信息具有不断合计与再分解、易于表达以及可以模块化和组合等特点。这些特点使信息提供者以较低的成本满足不同的信息需求。通用报告模式被看作是一种大批量生产模式,大规模按需报告模式确是大规模按需生产模式,即公司运用技术和管理方法来实现产品的多样化及通过灵活性和快速反应满足顾客千差万别的需求。它假设需求是变化的,千差万别,并且难于被生产者事先确认的,其目标在于获取综合效益,即规模效益和范围效益的结合。与大规模生产不同,它以顾客为中心。由于物资产品与数据信息存在巨大差异,有人担心大规模按需生产不适用于财务报告,其实信息比实物更适合大规模按需生产,这是因为数据和信息具有不灭性、共享性、易复制性、可以不断合计与再分解、易于表达以及可以模块化和组合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信息提供者以较低的成本满足不同的信息需求。采用大规模按需报告模式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通用报告模式。使用者信息需求的多样化并不排除使用者一些共同的信息需求。另外,某些财务信息的需求至少在短期内是稳定的。因此通过与使用者沟通,公司可能在事先获得使用者一些信息需求。因此通用财务报告模式对使用者是有用的,并且具有可比性和经济性的优点。4.强化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为了保证会计信息披露满足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质量特征要求,应加强化对会计信息的披露监管:(1)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是保证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条件,因此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减少由舞弊行为带来的信息失真;(2)加强会计法规、会计规范的建设,从源头上杜绝制度性失真,并建立一个统一的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3)企业内部要建立起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能够保证会计信息可靠性的保障系统,从法人代表、内审人员到每一个会计人员都应担负起保证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