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怎么样?

2024-05-22 01:01

1. 北京天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怎么样?

北京天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是2016-04-13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23层2306。
北京天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5MA004TMF0G,企业法人王敬乐,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北京天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销售汽车;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及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电脑图文设计;产品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策划;市场调查;销售机械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仪器仪表、日用品;物业管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4071892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334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北京天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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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怎么样?

2. 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是国企还是私企

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是私企,公司法人叫李建刚,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在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朔城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建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动汽车、非道路工矿用车、移动警务车、电动巡逻车等。

扩展资料:
经营范围:电动汽车、非道路工矿用车、移动警务车、电动巡逻车、电动观光车、电动场地车、电动叉车研发、制造、销售;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在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朔城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建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动汽车、非道路工矿用车、移动警务车、电动巡逻车等。

3. 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2006-01-09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津淄路8号。
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2000078331294X4,企业法人韩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塑料技术的研发、应用、转让;塑料技术咨询;塑料制品制造、加工;进出口业务;企业管理服务;仓储(危险品除外);自有房屋及设备租赁;限分支机构经营:汽车货运;印刷制版、纸塑复合及纸包装袋制造;塑料制品质量性能测试;代收电费;房屋销售(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天津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05163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5家公司,具有6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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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4. 深圳市天朔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深圳市天朔科技有限公司是2017-02-24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龙观西路2号B1505。
深圳市天朔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MA5ECWCK1N,企业法人胡仁鹏,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深圳市天朔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智能门禁、智能安防产品、停车场系统、监控管理系统、五金设备、电子产品及周边材料的研发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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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山西天朔集团的厂址在哪儿?

北京亦庄永昌北路7号
山西省朔州市富甲工业园区

山西天朔集团的厂址在哪儿?

6. 河北天朔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河北天朔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河北省最早一家专业生产乳胶制品的企业。公司拥有20条先进的流水线设备,产品包括一次性灭菌橡胶外科手套,一次性灭菌橡胶检查手套,一次性医用橡胶检查手套,丁腈胶检查手套,家用手套,工业手套,男用避孕套,乳胶手指套,乳胶彩色气球。公司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采用高端进口部件,产品质量符合ASTMD和EN455等国际标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供不应求,产品年产量60%主要出口欧洲,美国以及非洲,中东等。产品从原料的供应到包装材质都经过严格的考察和挑选。
法定代表人:臧哲波
成立时间:2011-04-13
注册资本:58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30638000011242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雄 县大步村工业区

7. 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是2013-02-04在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朔州市富甲工业园区。
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40602060741919B,企业法人李建刚,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动汽车、非道路工矿用车、移动警务车、电动巡逻车、电动观光车、电动场地车、电动叉车研发、制造、销售;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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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怎么样?

8. 天朔新能源理财21%一年期

天朔新能源产业发展集团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晋0602民初5号
原告吕斌。
委托代理人孙立国,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富甲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清波,男,汉族,1962年1月5日出生。
原告吕斌诉被告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斌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斌诉称,2014年4月13日,被告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75万元。2015年5月3日被告与原告达成还款承诺书,确认欠款本息合计为3479351元。2015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截止至2015年11月2日应偿还原告本息合计为3835983元欠款,并以被告所有的52亩土地作为抵押。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并未偿还原告欠款,并产生相应利息为222487元,本息合计为405847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405847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被告抵押的土地证,证明抵押物性质。4、被告于2015年5月3日出具的承诺书,证明欠款及本息数额。5、被于2015年9月18日出具的承诺书,证明欠款数额及本息。6、欠款计算方式材料,证明根据原、被告约定的欠款数额按照月息3分计算的利息。7、借款合同,证明月息为3分。
被告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辩称,本金275万元属实,利息根据双方约定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对合同签订前的三笔借款予以确认,即2014年4月13日借款100万元、2014年4月18日借款100万元、2015年5月2日借款75万元,并约定三笔借款利率均为月利率3%,还款截止日为2015年9月2日。合同签订后,被告仍未偿还任何本息。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6)晋0602民初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山西天朔电动车汽车有限公司位于朔州市富甲工业园区北侧厂区土地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冻结原告吕斌位于朔城区北邢家河村房屋、朔城区开发区东侧名园小区5-2-301、朔城区马邑路56号楼2单元2层住宅的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客观地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依约偿还本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就原告诉请偿还本金275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逾期利息一节,因原、被告双方约定之利率未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故对于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吕斌偿还借款本金275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三笔:1、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4年4月13日至实际还本付息之日止按照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2、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4年4月18日至实际还本付息之日止按照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3、以75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5月5日至实际还本付息之日止按照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吉平助理审判员王海人民陪审员鲍晓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俊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