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赵作海冤案”的800字法律评论?

2024-05-10 19:31

1. 急求“赵作海冤案”的800字法律评论?

  在佘祥林案纠正中所遇到的阻力,不仅暴露了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制度中存在的弊病,更暴露了我国司法资源配置、司法机关职能分配中存在的深层弊端,也暴露了司法运作机制的深层矛盾和制度缺陷。而且据报载,在纠正佘祥林案过程中,佘祥林的家人、证人不仅遭到有关部门人员的威胁,而且遭到跟踪,不让与记者见面。因为他们深知,余祥林案一旦被确定为冤案错案并得以纠正,不仅直接办案人员要被追究责任,而且有关机关还要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当然这些机关及其责任人心有不甘,所以有些人和机关拼命地设置阻力,阻挠冤案、错案的纠正,特别是对有关机关、个人的责任追究。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某些案件的直接立案侦查职能使其监督职能变得不伦不类,使检察机关变成名义上的监督者,实际上的实施者,使检察机关变成不受法律监督机关监督的机关。特别是对枉法裁判、徇私枉法、受贿罪的自侦自诉权,缺乏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的制约,严重影响着审判独立。这是检察机关职能错位的最突出、最主要的、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司法运作机制中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缺失的最直接、最主要、最突出的表现。
  不仅如此,在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制度下,检察机关行使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决定权,也不利于“存疑不起诉”原则的执行,不利于对错案的纠正,不利于对嫌疑人人权的保护。更不利于对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决定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也使检察机关职能错位的重要表现。
  此外,既要履行侦查职能,又要履行监督职能,造成其人员分散,监督力量不足,监督质量不高,削弱了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使得检察机关未能真正发挥出法律监督职能,也没体现出检察的本意。
  从上可以看出,我们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司法制度,合理调配资源配置,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这样才能尽量避免更多的冤案。
  三大部门一错再错
  公
  商丘市一些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表示,在这起案件中,有些疑点没引起足够重视:
  一是警方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作海所杀后,没有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这些,不符合我国法律对杀人罪定性的要求。
  二是当时尸体高度腐败,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所以警方把尸体确定为赵振晌,有主观色彩。
  三是当时警方根据残尸,对死者身高进行了确定,为1.70米。但实际上,失踪的赵振晌身高只有1.65米左右。
  检
  警方两次将该案移交商丘市检察机关后,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卷,要求“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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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侦查”。
  赵作海被羁押3年零3个月后,该案被上级政法机关列为重点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要求迅速结案,或释放,或判刑。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而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在清理超期羁押的案件时,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集开会,研讨案情。检察院后来提出:公安向检方移卷,要提供DNA的鉴定。但由于DNA鉴定没有结果,检察院最后放弃了这一疑点,进行了公诉。
  对于这一点,商丘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广军说:“我们检察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
  法
  从法院环节来看,从2002年11月11日公诉,到当年12月5日判决,该案的审理在法院仅经过20多天。法院全部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而公诉人的意见其实就是公安部门的意见。
  在法院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一事。但法院认为,赵作海曾经在公安环节做了9次杀人的笔录,所以当庭否认未杀人不可信。这样,“赵作海”案失去了最后一次纠错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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