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开展哪些内部审计

2024-05-10 21:24

1. 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开展哪些内部审计

          一、商业银行必须开展哪些内部审计
         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开展内部审计,是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12号,以下简称《指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开展以下九项内容的内部审计:
       (一)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主要审计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及执行规章制度方面是否持续有效;
       (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主要审计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是否依法合规,执行的依据是否有效;
       (三)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主要审计内部控制执行过程中,是否按照适当与有效原则执行,有无失职、渎职存在;
      (四)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主要审计在风险管理方面是否将风险内容全面覆盖,以及执行依据是否在有效期限之内;
      (五)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主要审计会计核算、财务报告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六)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主要审计统在持续、可靠及安全等方面是否存在隐患;
      (七)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主要审计在经营管理中,高管人员履职与指标考核情况是否考核达标;
     (八)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主要审计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及具体整改情况是否完成;
     (九)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主要审计在一至八项中未包括的其它事项。


         二、商业银行开展内部审计的目的
        一是在当前经济金融环境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任务任重道远。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存在诸如公司治理不健全、重效益轻合规,对业务潜在风险评估不足,对重要岗位关键人员缺乏有效约束等问题。通过开展内部审计,实现强化商业银行内控建设、完善内控体系、强化商业银行合规经营目的。


        二是商业银行开展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内部审计为商业银行管理者提供监督、评价等服务,保证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使商业银行经营效益得到提升、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进行评估,达到规避风险,稳健发展目的。



       三是商业银行开展内部审计,是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体系等的需要。商业银行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推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架构体系。


       拓展知识: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开展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等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及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实现稳健运行和价值目标的进一步提升。

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开展哪些内部审计

2.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特点

国外先进的商业银行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已逐步建立起组织体制与管理集中有力、审计方针与目标明确具体、审计形式与方法科学的内部审计监控体系。总结起来,国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系统的特点有:
1、独立、权威的审计组织机构。
 2、灵活科学的现代审计技术。
3、审计内容重点突出,针对性强。
4、高度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素质的提高。

3. 商业银行审计的内容简介

本著作将“系统审计”的重要观点贯穿始终,面对新经济和数字化的挑战,传统审计应与时俱进----向“系统审计”这种在系统科学及信息技术支持下的审计模式进化。本书在审计理论上创造性地提出了“系统审计”的理论和方法,并成功地运用系统审计的思想和方法指导全书的写作。本书是中注协指定的培训教材,为国内从事商业银行审计的审计师提供实务支持。

商业银行审计的内容简介

4. 写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问题时要注意什么

一、内审机制不健全,内审工作不规范。目前,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和制度化程度不高,使得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陷入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困境当中。其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内部审计无法保证相对独立。许多商业银行的负责人对内部审计缺乏重视,审计机构力量配置不足,内审机构和人员很难保证其独立性。二是内部审计缺乏相应的权限。许多商业银行在实际工作中限制内部审计的权限,审计部门不能参加相关的经营管理会议,相应的会计资料也不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也无权对审计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等等,使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大打折扣。三是内部审计实施缺乏权威性。内审工作所需的条件缺乏保证,内审人员的地位不高,被审计部门往往不积极配合,造成内部审计实施缺乏权威性。 
  二、内部审计技术落后,范围过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仍然处于对账目基础审计的阶段,主要依赖审计者个人经验判断,与国际银行业通行的风险基础审计方式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这使得我国银行内部审计随意性大,不能避免审计风险,审计成本高,审计效率低下。而且,随着银行业务的计算机化,传统的审计方式也渐渐无法适应银行业务发展的要求,制约了内审作用的发挥。同时,目前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还只是处在查错纠弊的阶段,缺乏对银行管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经济效益状况的审计和评价,无法适应商业银行业务快速发展对内部审计的要求。 
  三、内部审计部门力量薄弱,内审作用有限。国外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占银行员工总数的5%,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占银行员工总数的1%,还没有达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内审人员达到员工总数的2%的要求。同时,一些银行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差,业务能力不强,无法适应银行业务飞速发展的要求。西方国家银行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普遍较高,内审人员一般都具有大学学历,具有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在银行工作5年以上。我国银行内审人员往往知识结构单一,取得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或硕士学位的人员极少,对商业银行电子计算机业务系统不熟悉,无法通过计算机进行审计,一些审计人员的素质较低,缺乏复合型的审计人才,不能满足审计工作的需要。

5.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7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可设立总审计师或首席审计官(以下统称“总审计师”)一名。总审计师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总审计师的聘任和解聘情况。
         总审计师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通报高级管理层。总审计师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实施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商业银行未设立总审计师的,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承担总审计师的职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编制并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后续审计,评价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向总审计师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配备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1%。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掌握银行业务的最新发展,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 章程、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内部审计章程应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内部审计目标和范围;
         (二)内部审计地位、权限和职责;
         (三)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路径以及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机制;
         (四)总审计师的责任和义务;
         (五)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关系;
         (六)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的标准和原则;
         (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关系;
         (八)对重点业务条线及风险领域的审计频率及后续整改要求;
         (九)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准入与退出标准、后续教育制度和人员交流机制;
         内部审计章程应由董事会批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包括:
         (一)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七)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八)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
         (九)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获取与审计有关的信息,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检查各类经营机构(含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含外包业务),及时、全面获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行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但不得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四章 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章程、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求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频率,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商业银行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充分考虑监管关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面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流动性、内控合规、财务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收集和研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审计对象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前培训并在实施审计前向审计对象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审核、观察、访谈、调查、函证、鉴定、调节和分析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采取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加强非现场审计系统建设,增强内部审计的广度与深度。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信息科技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好与审计对象的沟通交流。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异议解决机制。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应及时进行沟通确认,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规定,将沟通结果和审计结论报送至相关上级机构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并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报告发送至审计对象,并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同时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规定与高级管理层及时沟通审计发现。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整改措施得到及时落实;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跟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五章 部分审计活动外包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但可将有限的、特定的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第三方,以缓解内部审计资源压力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承担最终责任。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应符合本银行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正在为本银行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
         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近三年内为审计对象提供过与该项审计外包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制度,明确外包提供商的资质标准、准入与退出条件、外包流程及质量控制标准等。
         商业银行在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时,本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应参与并监督项目实施,并负责向总审计师报告外包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总审计师应建立相应的外包审计项目知识转移机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能最大程度地获取专业技能,提升内部审计部门的专业能力。
          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针对内部审计部门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对总审计师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责任制,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要求以及问责程序。经责任认定,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已勤勉尽职的,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审计对象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对于拒绝、妨碍内部审计工作及整改不力的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监管评估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正式沟通机制,定期讨论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已经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整改情况。双方沟通的频率应与银行的规模、风险偏好和业务复杂性相匹配。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报告:
         (一)内部审计计划;
         (二)重要审计发现及其整改情况;
         (三)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四)外部机构对银行的审计报告;
         (五)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六)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要求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完成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会谈等方式,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章程;
         (二)内部审计的范围、频率和效果;
         (三)确保内部审计职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公司治理机制;
         (四)银行集团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五)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六)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机制;
         (七)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情况;
         (八)内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内部审计问责情况;
         (十)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评估结果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监管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内部审计有效性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评估和监管评级。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集团层面建立与其规模、风险偏好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内部审计覆盖集团全部业务和全部机构。董事会对集团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集团的内部审计部门应明确集团对附属机构的审计监督机制,并根据审计权限对附属机构实施审计,指导附属机构内部审计机制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附属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集团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规定,向银行集团总审计师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附属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
         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
         第四十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原则上应为独立董事。
         村镇银行已设立监事会的可不设立审计委员会,由监事会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村镇银行已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可由董事会聘请主发起行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村镇银行未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应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岗位,并委托主发起行承担村镇银行的审计职能,确定对村镇银行的审计监督机制,有效实施审计活动。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同时废止。
    ;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6. 商业银行的贷款审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在审计正常贷款获取并审阅其余额积数表时,审计人员应关注重复出现的借款人及相关联的借款人。为了完成某些经济指标,有些商业银行通过多次更换借据,将不良贷款从形式上变成正常贷款并计算利息;有些商业银行采用借新还旧形式,造成虚假还贷还息现象。由于商业银行贷款内控制度的制约,商业银行对同一贷款户的贷款受金额的限制。为避开各种限制,有的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采用分次形式发放贷款,或通过借款人的关联企业分户发放贷款。商业银行通过种种不规途径发放的贷款,不仅违反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且使信贷资产的质量受到不利影响;管理当局也无法通过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控制贷款存在的种种风险。因此,审计人员在对正常贷款进行审计时,应高度重视重复出现的借款人和与其相关联的借款人,除获取并审阅其相关法律性文件外,还应采用询问形式了解情况,从而发现正常贷款是否存在风险。
    2.在审计正常贷款时,审计人员应关注其是否属于委托贷款。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科目核算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资金将其发放给贷款人的款项。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确认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因此风险较小。但有的商业银行出于种种目的,将委托贷款在正常贷款中列示,并按期计提利息。对此,审计人员应特别关注正常贷款中是否存在与委托存款金额相同、贷款人与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单位名称相同的情况,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审计人员应进一步追查正常贷款是否为委托贷款。
    3.在审计拆放同业时,审计人员应关注其借款人。“拆放同业”科目核算商业银行拆借给境内金融机构的款项。由于商业银行拆放同业对象为具有特许资格的金融机构,且拆借时间较短,因此风险也较小。但有时商业银行为了减少不良贷款的金额,从而减少计提贷款呆账准备,将不良贷款在“拆放同业”中列示。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拆放同业时,应获取金融机构的“对账单”,并关注其拆放同业对象是否为金融机构;同时注意其拆借期限是否超过有关规定。

7. 银监规定银行应开展哪些必要的内部审计

多选题
 
 
一、法律
3
 
1. 
以下关于不良金融资产收购方尽职要求的表述正确的有
: 
A. 
 
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等进行调查
; 
 
B. 
 
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
; 
 
C. 
 
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等相关资料的核对
; 
 
D. 
 
涉及较大金融收购时,聘请独立、
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 
 
 
标准答案
: ABCD
 
2. 
按照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银监办发
[2007]114
号)规定,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___
。
 
A. 
 
所投资的股票应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B. 
 
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
总资产净值的
50%; 
 
C. 
 
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
10%; 
 
D. 
 
单一
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 
 
 
标准答案
: ABD
 
3.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监管部门应通过会谈、
审慎监管会议等途径将综合评级结果通报给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
; 
 
B. 
 
商
业银行对综合评级结果有异议的,
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
; 
 
C. 
 
商业银行对综合评
级结果没有异议的,
应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提供回应报告和确认书
; 
 
D. 
 
监管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无
权对原始评级结果进行调整
 
; 
 
 
标准答案
: AD
 
4. 
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
___
等因素确定。
 
A. 
 
风险程度
; 
 
B. 
 
回收的可能性
; 
 
C. 
 
余额情况
; 
 
D. 
 
资金收回期限
; 
 
 
标准答案
: AB
 
5. 
增加或变更以下哪些业务品种应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
___
。
 
A.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批但尚未申请批准,并准备利用电子银行开办的
 
; 
 
B. 
 
将已获批准
的业务应用于电子银行时,
需要与证券业、
保险业相关机构进行直接实时数据交换才能实施的
; 
 
C. 
 
提
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
; 
 
D. 
 
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互联电子银行平台联合开展的
; 
 
 
标准答案
: ABCD
 
6. 
以下哪些情况下,汇票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 
A. 
 
汇票被拒绝承兑
; 
 
B. 
 
承兑人逃匿
; 
 
C. 
 
汇票付款人死亡
; 
 
D. 
 
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银监规定银行应开展哪些必要的内部审计

8. 如何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作用

首先,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的定位不够明确。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实际上是定位在对操作层的违规进行检查和处罚上,内审部门的工作都是停留在事后检查上,并且突击审计少,事先预告多。后续审计也是处于起步阶段,日常的监督工作还没有启动。在工作方式上存在着只检查问题并向领导反映,没有深层次分析总结问题,不能发挥内审的保健作用。由此可看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的定位还不够明确,仍然处于模糊状态。 
  其次,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模式还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基本上是处于账项基础审计向制度基础审计过渡的阶段,以全部业务以及账目为基础,主要采用详细审计和依赖审计人员经验判断的抽样审计方法,这便使得内部审计的随意性较大,缺乏科学性,造成审计成本高、审计时间长、审计效率低下等弊端。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量大、资产负债较多、会计资料及相关信息繁杂、资金往来频繁,在这种状况下,如果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仍然采用传统的审计方法是很不经济的,另一方面,审计人员把注意力过于集中在内部控制方面,过于依赖对内部控制的测试而忽略了审计风险有可能产生的其他环节,不能有效的从多渠道,如组织环境、历史方面搜集审计证据,不能突出审计的重点,不利于强化银行的风险管理。 
  再次,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成果运用不够。尽管在审计体制的不断改革下,审计信息更加畅通了,但审计成果的运用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如:内审部门对审计出现的问题通常采用一对一的纠正或者处罚方式,这样缺乏对共性问题的系统性分析、考核、整改机制和研究。很多问题年年查但是年年都有,不仅浪费人力资源而且加大了审计成本;另一方面,被审的商业银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缺乏进行整顿改革的约束机制。一般情况下,上级银行的考核主要是以量化指标为主,尚未建立起对经营管理整体考核的评价体系,这便造成了下级银行不重视内审的警示作用,甚至存在屡次查屡次犯的现象;第三,审计成果的利用不够。目前能够运用的仅限于系统内的常规现场审计项目,而对下级行自审项目中存在的风险披露不及时,敏感问题避重就轻等等人为的过滤现象缺乏准确而全面的了解,因而很难以更全面的角度通过信息的反馈作用使审计的建议得到真正落实。 
   
  三、拓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领域的思路 
   
  首先,要树立起审计工作以人为本的思想。作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主体,内部审计工作者是开展审计工作最直接、最具持续发展,而且最有价值的资源。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审计人员要从长远出发,立足于未来,牢固树立起以人为本的思想,遵循人力资源开发使用的规律,合理开发、使用和配置审计工作的人力资源,以高质量高素质的人才,来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优质和高效,以稳定和充足的人才来保证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要合理配置和安排审计人员。随着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体制改革的发展,审计监督性职能的加强,审计工作人员所面临的力量不足与任务繁重的矛盾、审计风险与审计职责的矛盾、审计人员日常工作与不断更新增加知识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就必须合理且科学地配置审计人员。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根据审计人员的现状,科学合理地安排审计项目,合理安排审计进度;合理调配、量才使用,结合不同审计人员的特点和专长合理地安排工作岗位;优化组合、敢于创新、打破常规,促进不同岗位的人才交流,实现审计工作者的动态管理;创造公平的竞争的环境,让尖端优秀的审计人才脱颖而出,并委以重任,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加快审计人才的培训和成长。人才是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能够发展的动力。无论是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还是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内部审计人员形象的树立以及审计监督职能的履行,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审计人才的开发。因此,要把人才开发纳入到长远规划,建立和健全挖掘人才,评价人才的机制,努力造就一支以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专家为核心,专业知识结构合理、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优秀内部审计队伍。 
  再次,要注重内部审计人才的培养。人才培养不仅有着外在的动力作用,同时也是内在动力源。人才培养是事业发展的原动力。在审计队伍的建设中可以采用人才引进、岗位交流等方式,但最重要的是要着力于内部潜力的发掘和激发,努力在现有审计人才的优化上下工夫。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同时也要注意专业人才的培养。在这个信息大爆炸,分工合作的新时代,不仅要加强内部审计理论知识的研究,更要加强对非现场审计理论的实践和探讨。 
   
  四、结束语 
   
  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开放,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银行的分支机构遍及各地。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商业银行对内部审计体制进行了改革,基本思路是建立稽核监督组织体系。但是,从运行情况来看,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理念、审计范围仍然沿袭过去的做法,这些很不适应当前已经发生了变化的形势。因此随着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更新内部审计理念,进一步拓宽内部审计领域,建立和健全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机制,培养更多更优秀的内部审计人才变得更加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