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出台措施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都有什么?

2024-05-05 18:23

1. 六部门出台措施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都有什么?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提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 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除了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之外,《意见》还明确其他六方面监管措施:
一、加强从业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开展经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
二、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三、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对住房租赁企业加强名单式管理。

四、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
租赁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
五、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
发挥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多元调解机制,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
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日报—六部门: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原则上不超3个月

六部门出台措施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都有什么?

2. 多部委发力 住房租赁市场强化监管

“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作为城市新市民和青年缓解住房困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住房租赁行业在社会民生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同时,黑中介、虚假房源、长租公寓爆雷等乱象也频频发生。近期,针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相关政策频出,相关部门纷纷在市场、金融、户籍、土地、法律等方面发力,助力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租赁市场新政频出
在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方面,“十四五”规划纲要指出,要有效盘活存量住房资源,有力有序扩大城市租赁住房供给,完善长租房政策,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加快住房租赁法规建设,加强租赁市场监管,保障承租人和出租人合法权益。
“不一定非要用买房来解决住房问题,也可以用租房来解决。”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长柴强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过去20年里,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先后承担了补充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去杠杆保民生工具等角色定位。直到2016年,租购并举的提出才使得我国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逐步健全发展。”
近期,国家发改委公布了《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以下简称《任务》),其中“零门槛落户”“租购同权”等成为热词。
《任务》明确表示,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籍限制政策,要对租购房者同等对待,允许租房常住人口在公共户口落户。柴强认为,这意味着在绝大多数城市中,户籍将不再成为人口自由流动的阻碍,这显然是中国户籍制度上的里程碑。
《任务》还强调,有力有序扩大租赁住房供给,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自“双集中供地”(指集中发布出让公告、集中组织出让活动)政策实施以来,在22个城市陆续公布的首批供地计划中,几乎全部列有租赁住宅供地计划。
记者看到,在北京、合肥、广州、西安发布的有关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文件中,也纷纷提出要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供给,着力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新就业家庭等群体的合理住房需求。
张永岳对记者表示,今年的宏观调控政策密集,与过去相比有一些新的特点。如今的调控政策更着重于从整个国民经济的视角出发,要让新市民住有所居,大城市在租赁住房发展方面要跟上。
金融监管进一步强化
随着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租公寓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行业乱象也频频发生。比如,部分长租公寓平台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的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同时,一些住房租赁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也严重影响了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已经引起了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视。
近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并从从业管理、租赁经营、资金监管、消费贷款等7方面入手,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在租金监管方面,《意见》明确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在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等。《意见》还明令禁止住房租赁企业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
此前长租公寓平台变相推高租金价格水平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此,《意见》提出,要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发挥住房租赁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市场租金水平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这是住宅租赁市场首个系统监管的政策,也是今年在加强经营贷管控的基础上,房地产领域迎来的第二个金融市场监管政策。”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这些规定直击长租公寓企业各类违规做法,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同时防范经营方面出现金融风险。
期待实现租售同权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正处于鼓励发展与加强规范并重的新时期。”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表示,“时至今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已发展至机遇与挑战并存的阶段,政策开始向鼓励发展与加强行业规范并重的方向倾斜。”
如今,虽然多数城市出台了租房补贴、便利落户、提供人才租赁住房等新政,但赵然认为,租售同权才是解决问题的症结。“实现租售同权仍然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目前看来,在人才落户、子女义务教育等方面都有政策需要突破的地方。”
记者从住建部了解到,目前《住房租赁条例》立法进程正在积极推动,条例正式出台已经可期。
柴强表示,政府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态度十分明朗,相信在政策的持续推进下,住房租赁市场未来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3. 六部门联合发文: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租市场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长租公寓乱象也频频发生。
近年来,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同时,一些住房租赁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也严重影响了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问题,已经引起了主管部门的重视。
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从业管理、租赁经营、资金监管、消费贷款等七方面入手,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从业管理的同时,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见》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等。
《意见》明确,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
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
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同时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通知》指出,对于已实际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的存量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制定妥善处置方案,稳妥化解存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意见》还提到,要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发挥住房租赁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市场租金水平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此次政策是长租公寓市场首个系统监管的政策,也成为今年在经营贷管控基础上,房地产市场迎来的第二个金融市场监管政策。”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前述规定直击长租公寓企业各类违规做法,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同时防范经营方面出现金融风险。
2020年底,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完善长租房政策,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到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大力发展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是今年要抓好的重点工作之一。
作为“十四五”开局之年,住房租赁已经成为房地产行业的关键词之一。政策会逐渐体现出“出实招、见实效”,这也将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望迎来长效发展。

六部门联合发文: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4. 六部门: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从业管理,这么做有什么利与弊?

这样做能够有效保护租房人的权益。据媒体报道,近日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公告表示,将规范租房市场,尤其在押金和预缴房租上,政府将设立专门的监管账户对资金进行监管,避免被挪用。其实政府进行整顿,也是有多方面的考量,首先去年频发的长租公寓爆雷时间,让不少租客受到了影响。很多公司甚至在资金链断裂之后,选择直接跑路,租客的押金直接被卷走,根本拿不回来了。更有甚者长租平台鼓励租客金融贷款,让租客欠下大量债务。这次整顿也是为了去年的事情再度发生。

而另外一方面,从今年开始,政府着重开始鼓励城市发展租赁住房,要求城市租金租购同权,让更多的年轻人通过租房来解决居住问题。这样可以让落户大城市的新市民获得安稳的居所,也能减轻他们买房的负担。

要真正实现租购同权,就要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规范化,避免房东恶意涨租,或者克扣押金,确保租客的利益得到保障,才会有更多的人选择长租的居住方式,这是对中国整个住房制度的改革,未来可能会有更多人选择租房。

参考资料:
《意见》从七个方面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提出监管要求。
1、加强从业管理。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开展经营前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
2、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信息系统应当落实互联网管理各项政策要求,接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并实时报送租赁合同信息。另外,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5. 住建部等六部门联合发文 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租市场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长租公寓乱象也频频发生。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从从业管理、租赁经营、资金监管、消费贷款等七方面入手,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从业管理的同时,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见》提出,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等。
《意见》明确,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发放贷款时应明确向借款人告知相关业务的贷款性质、贷款金额、年化利率以及有关违约责任,切实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同时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对于已实际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的存量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制定妥善处置方案,稳妥化解存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意见》还提到,要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发挥住房租赁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市场租金水平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此次政策是长租公寓市场首个系统监管的政策,也成为今年在经营贷管控基础上,房地产市场迎来的第二个金融市场监管政策。”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前述规定直击长租公寓企业各类违规做法,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同时防范经营方面出现金融风险。

住建部等六部门联合发文 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6. 住建部等六部门联合发文 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中房网讯(苏晓/文)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租市场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长租公寓乱象也频频发生。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从从业管理、租赁经营、资金监管、消费贷款等七方面入手,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从业管理的同时,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见》提出,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等。
《意见》明确,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发放贷款时应明确向借款人告知相关业务的贷款性质、贷款金额、年化利率以及有关违约责任,切实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同时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对于已实际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的存量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制定妥善处置方案,稳妥化解存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意见》还提到,要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发挥住房租赁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市场租金水平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此次政策是长租公寓市场首个系统监管的政策,也成为今年在经营贷管控基础上,房地产市场迎来的第二个金融市场监管政策。”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前述规定直击长租公寓企业各类违规做法,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同时防范经营方面出现金融风险。

7. 六部门要求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从业管理,其中包含哪些规定?

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将房源信息纳入经营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不超过3个月,支付给房主的租金不得高于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管理,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严禁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从事转租业务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不匹配的情况,建立资金池,控制房屋供应。哄抬租金,甚至利用承租人的信贷获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少数房屋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投资资金难以回笼,资金链断裂,将形成房屋租赁企业的雷声,房东和房客将蒙受惨重损失。

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开业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经营信息。这一政策明确了房租监管的两个方面,系统地填补了以往房租监管存在的问题。过去对租金征收缺乏监管,导致了资金方面的诸多问题,也是财务风险的来源。积极化解房屋租赁引发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相关风险。

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存在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屋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企业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也要落实好市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合作的房屋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虑到年轻人和大学毕业生的房租压力,我们不仅要保护他们免遭信用欺诈,还要为他们提供普惠性的金融支持和服务。针对个别房屋租赁企业哄抬租金等行为,当地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市场租金水平,有利于承租人掌握市场情况,引导当事人签订合同备查,避免市场价格混乱。

六部门要求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从业管理,其中包含哪些规定?

8. 租金监管新政:住房租赁企业需设租金专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将于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通知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
针对近年来住房租赁市场出现“长收短付”“高进低出”导致资金链断裂现象,通知从开立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实行租赁资金监管、规范住房租金贷款、加强监督管理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通知明确了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范围,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专户开立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时,应当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专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监管银行根据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规定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被监管资金不得随意使用。自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通知提出规范住房租金贷款。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