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局属于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

2024-05-13 04:36

1. 畜牧局属于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

我是市畜牧局下属乡镇畜牧站的职工,在畜牧站工作了二十多年,前几天局领导找我谈话,说有人举报我贪污和挪用公款,并说已经经局里核实过了,而且说查出我给畜牧站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不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我向局领导解释没有干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可以接受司法机关调查。可是几天后,市畜牧局以我贪污和挪用公款、给畜牧站造成了经济损失、不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为由,对我作出开除决定,我又再次找局领导,局领导说这是局党委的决定不能改变。 


请问:畜牧局开除我是否正确,我该如何为自己申诉? 


回答:张萌  


你并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因此不适用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而畜牧局应当属于事业单位,因此本案中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而不属于劳动争议,根据人事部的规定,你可以申请人事仲裁。 


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五条:“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所以说``是企业单位

畜牧局属于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

2. 畜牧兽医局 属于哪一类事业单位?几级局?前景如何?

属于农林局的一个下属单位,现在事业单位改革,一般此局以改为行政单位,不再是事业单位。

3. 畜牧局属于什么单位呢?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我还想问一下什么事业单位比较有前途??

有正式编制的都有前途。属于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是政府组成部门。
畜牧局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政府机关组织,是行政单位,不是事业单位。 
行政单位是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等。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进畜牧局需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报考岗位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符合相应的学历、学位以及其它要求,聘用后能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及时到岗工作,年龄应符合各岗位要求;具有正常履职所需的身体条件。
畜牧局是负责良种畜禽的引进、培育与推广,主管种畜禽及畜产品的质量标准,按标准对种畜禽场进行验收,依法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商品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畜牧局

畜牧局属于什么单位呢?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我还想问一下什么事业单位比较有前途??

4. 畜牧局(县级)属下机构兽医站是事业编制的,国家发布的改革事业单位政策中,兽医站会不会改为行政编制?

不会改为行政编制,仍然是事业编制。
乡镇畜牧兽医站主要业务和职责:
(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计划、规划,进行生产统计,制定技术推广计划;
(二)畜禽疫病免疫接种、检疫、消毒、化验诊断、监督、检查等;
(三)畜禽品种生产、供应、配种、改良等;
(四)草原和草地建设、管理、监护等;
(五)饲草饲料的生产、加工、销售;
(六)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
(七)开展技术培训、讲座、咨询、信息等服务,开展技术示范与指导;
(八)承担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
从以上职责,可以看出乡镇兽医站主要从事的是兽医技术服务体系,即动物疫控中心。
兽医体制改革后,分为三大块,一是兽医行政主管体系(畜牧局或农牧局参公或公务员);二是兽医执法体系(动物卫生监督所,参公);三是兽医技术服务体系(动物疫控中心,事业)。
根据兽医站职责,未来改革后必会是事业单位,不会成为行政编制。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
1、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2、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3、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
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4、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5、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6、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13.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
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7、明确改革目的。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
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8、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
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9、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
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0、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11、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2、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13、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14、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乡镇畜牧兽医站

5. 畜牧局是否是政府单位 还是事业单位

属于事业单位。
通常各地区的畜牧局属于事业单位,直接归属政府领导,有些地方把畜牧局叫做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关于畜牧兽医的法律和法规、规章、政策,拟定畜牧兽医、饲料工业、草原保护等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畜牧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动物疫病防控计划,指导、监督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与扑灭,监督管理全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3、负责对草地、饲料、兽药、种畜禽、牧草种子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羊子、生猪、草地等畜牧主导产业开发建设工作,提出畜牧兽医行业投资计划建议、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畜牧兽医项目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负责种畜禽、饲料、草业及品种资源管理和动物防疫、卫生监督、产品检疫及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官方兽医、职业兽医、动物屠宰检疫管理等工作,推进畜牧兽医行业依法行政。
6、负责起草畜禽养殖、畜产品等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监督和实施标准化生产。
7、负责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先进技术成果引进、示范和推广,畜牧兽医人才培训、信息技术交流,宏观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畜牧局是否是政府单位 还是事业单位

6. 畜牧局是政府单位,还是事业单位?

属于事业单位。
通常各地区的畜牧局属于事业单位,直接归属政府领导,有些地方把畜牧局叫做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关于畜牧兽医的法律和法规、规章、政策,拟定畜牧兽医、饲料工业、草原保护等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畜牧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动物疫病防控计划,指导、监督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与扑灭,监督管理全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3、负责对草地、饲料、兽药、种畜禽、牧草种子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羊子、生猪、草地等畜牧主导产业开发建设工作,提出畜牧兽医行业投资计划建议、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畜牧兽医项目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负责种畜禽、饲料、草业及品种资源管理和动物防疫、卫生监督、产品检疫及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官方兽医、职业兽医、动物屠宰检疫管理等工作,推进畜牧兽医行业依法行政。
6、负责起草畜禽养殖、畜产品等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监督和实施标准化生产。
7、负责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先进技术成果引进、示范和推广,畜牧兽医人才培训、信息技术交流,宏观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7. 请问您知道事业单位畜牧兽医考试范围吗?

很抱歉才看到你的求助信息。畜牧兽医类事业单位《专业知识》的考试范围,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广的,有畜牧生产类的相关知识,比如《羊禽学》、《养牛学》、《养猪学》等,也有兽医类的药学等相关知识。但是,总体来说都是一些基础知识。
家畜家禽生产学、兽医学、兽医病理学、动物传染病学、动物环境卫生学、动物遗传育种学、动物繁殖学、畜牧微生物学等这些科目,根据求学时的一些随堂笔记系统性的过一遍。

请问您知道事业单位畜牧兽医考试范围吗?

8. 畜牧局是好单位吗

畜牧局是好单位。畜牧局已经全部并入农业农村局,作为二层局存在,人员随单位职能整建制划转,保留身份和待遇不变。也就是说,原来畜牧局是行政机关或参公性质,并入农业农村局依然保留行政和参公属性,享受公务员待遇,反之原来设置的是普通公益类事业单位,并入农业农村局后继续以公益类事业机构存在,原则上不置换编制性质。现在畜牧局是政府职能机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良种畜禽的引进、培育与推广;主管种畜禽及畜产品的质量标准,按标准对种畜禽场进行验收,依法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商品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 法规,指导畜牧业生产, 负责畜禽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管理工作;负责畜牧、兽医、兽药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畜牧业产品的质量管理;负责畜牧业其他项目的审核、论证、 申报工作;研究制定畜牧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规划;指导协调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畜牧业生产、加工、供销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对本地区的畜牧业疾病防控,及疫情上报监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