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区直医保在哪里

2024-05-06 19:04

1. 南宁区直医保在哪里

区直医保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个人帐户资金的来源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工资总额2%全部划入个人帐号。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8%(2002年为6%),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法是45岁及以下0.5%;46岁至上59岁1%;60岁及以上1.5%。(二)统筹基金的来源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外,其余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三)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支付住院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支付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及部分门诊慢性病者的门诊医疗费用。(四)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1、住院医疗费用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按照分段累加办法支付大部分,个人也要自付一定的比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住院医疗费在职退休在职退休起付额以上至5000元707520155000-10000元758015101万元至最高限额80851052、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年工资4倍,超出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并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经解决。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一)补助的范围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及药品目录。2、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4、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5、符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工(公)伤.生育医疗费用。(二)门诊医疗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一次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补助5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600元以上)不再补助。退休人员补助6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800元以上)不再补助。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2000元以上)不再补助。(三)住院补助1、住院床位费补助: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15元以上部分,每日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10元,退休人员补助15元,医疗照顾人员补助25元。2、一年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如乙类药品、乙类材料、乙类诊疗项目及分段累计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保健对象补助100%。3、病情危重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6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此补助方法为,由医生填写申请表,报医保中心批准后以现金结帐,持住院发票及申请同意表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三、部分门诊慢性病人医疗待遇1、列入门诊慢性病的病种有: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尿毒症期、慢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2、每位参保人员最多能申报3个病种。3、门诊慢性病按规定只能享受该慢性病规定范围的医保药品目录药品。4、进入慢性病补助前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药品费,即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8%,其余药费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四、特检特治项目的支付比例1、按规定部分特检特治先由个人支付40%费用后,余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个人支付部分按公务员补助比例及限额进行补助。2、使用进口材料先由个人按50%比例现金支付,余下费用按第1条规定办法进行补助。五、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待遇根据桂劳社医疗险(2002)9号文件精神:1、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工(公)伤医疗费用,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报销。2、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公)伤事故必须在48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劳动厅医保处,并在15天内填写(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工(公)伤事故报告表一式三份,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规定享受工(公)伤医疗待遇。3、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须提供以下证明工(公)伤事故报告表,定点医院诊断书或职业病确诊证明,有关询问笔录和旁证材料;发生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等材料。4、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公)伤事故后,目前定点医院定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院(含二附院即西院)。广西区人民医院、广西工人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危重伤员可就近医院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再转入定点医院继续治疗。5、工(公)伤职工医疗期间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广西区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抢救期间所需药品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但必须向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局申报批准。6、工伤治疗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全额报销。7、认定为工(公)伤职工在门诊及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先由单位现金垫支,后凭工伤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医院证明书、医疗费用清单等等到自治区社会保障局申请审核报销。六、个人医保IC卡的管理1、个人医疗保险IC卡记录有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资料,个人帐户资金及使用状况,由个人保管使用。2、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3、丢失或损坏IC卡时,凭个人身份证到区医保中心挂失,一时未能办理挂失者,可事先电话通知区医保中心挂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挂失电话为2853836。市直医保一、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待遇1、特定项目的范围是: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2、符合特定项目的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时由医生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所发生的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8%,其余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3、50岁以上参保人员在30日内门诊患有严重慢性病累计用医保药品费用超500元以上,凭门诊药品发票、病历到市医保中心填报药品费用报销单后按规定报销。二、特检特治的管理及费用支付1、经申请批准进行的特检特治项目,在职人员自付30%;退休人员自付15%。2、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经批准使用的进口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后凭其他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三、医疗互助支付待遇1、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如发生超出统筹基金支付达到最高限额时,超出的医疗费用用现金支付,持票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从医疗互助金中给予报销。2、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4倍。3、住院发生费用在统筹地区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9倍以下(含9倍)医疗互助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平均工资9倍以上13倍以下(含13倍)医疗互助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平均工资13倍以上至15倍医疗互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分有以下几大类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护士特需医疗服务。2.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4.各类健康体检、医疗鉴定费用。二.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2.眼镜、义齿、义眼、助听器。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用器械。三.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辩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音乐疗法、频谱治疗、激光疗法、光量子疗法。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性病检查和治疗的费用。四.生活服务项目类1.就诊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住院空调费、陪护费、护工费。3.价格昂贵的特殊服务项目。五.其他1.不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到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3.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4.女职工生育分娩的医疗费用(另行按生育有关政策报销)。5.因工(公)伤事故发生的费用(另行按工伤有关规定报销)。6.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7.洁牙、镶牙、装配假眼、假肢。8.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9.未经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及区社保局批准使用的医院自制药品、自定项目、新开展检查治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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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区直医保在哪里

2. 广西区医保和南宁市医保

区直医保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个人帐户资金的来源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工资总额2%全部划入个人帐号。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8%(2002年为6%),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法是45岁及以下0.5%;46岁至上59岁1%;60岁及以上1.5%。(二)统筹基金的来源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外,其余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三)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支付住院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支付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及部分门诊慢性病者的门诊医疗费用。(四)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1、住院医疗费用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按照分段累加办法支付大部分,个人也要自付一定的比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住院医疗费在职退休在职退休起付额以上至5000元707520155000-10000元758015101万元至最高限额80851052、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年工资4倍,超出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并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经解决。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一)补助的范围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及药品目录。2、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4、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5、符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工(公)伤.生育医疗费用。(二)门诊医疗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一次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补助5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600元以上)不再补助。退休人员补助6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800元以上)不再补助。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2000元以上)不再补助。(三)住院补助1、住院床位费补助: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15元以上部分,每日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10元,退休人员补助15元,医疗照顾人员补助25元。2、一年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如乙类药品、乙类材料、乙类诊疗项目及分段累计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保健对象补助100%。3、病情危重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6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此补助方法为,由医生填写申请表,报医保中心批准后以现金结帐,持住院发票及申请同意表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三、部分门诊慢性病人医疗待遇1、列入门诊慢性病的病种有: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尿毒症期、慢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2、每位参保人员最多能申报3个病种。3、门诊慢性病按规定只能享受该慢性病规定范围的医保药品目录药品。4、进入慢性病补助前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药品费,即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8%,其余药费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四、特检特治项目的支付比例1、按规定部分特检特治先由个人支付40%费用后,余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个人支付部分按公务员补助比例及限额进行补助。2、使用进口材料先由个人按50%比例现金支付,余下费用按第1条规定办法进行补助。五、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待遇根据桂劳社医疗险(2002)9号文件精神:1、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工(公)伤医疗费用,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报销。2、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公)伤事故必须在48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劳动厅医保处,并在15天内填写(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工(公)伤事故报告表一式三份,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规定享受工(公)伤医疗待遇。3、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须提供以下证明工(公)伤事故报告表,定点医院诊断书或职业病确诊证明,有关询问笔录和旁证材料;发生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等材料。4、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公)伤事故后,目前定点医院定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院(含二附院即西院)。广西区人民医院、广西工人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危重伤员可就近医院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再转入定点医院继续治疗。5、工(公)伤职工医疗期间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广西区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抢救期间所需药品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但必须向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局申报批准。6、工伤治疗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全额报销。7、认定为工(公)伤职工在门诊及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先由单位现金垫支,后凭工伤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医院证明书、医疗费用清单等等到自治区社会保障局申请审核报销。六、个人医保IC卡的管理1、个人医疗保险IC卡记录有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资料,个人帐户资金及使用状况,由个人保管使用。2、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3、丢失或损坏IC卡时,凭个人身份证到区医保中心挂失,一时未能办理挂失者,可事先电话通知区医保中心挂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挂失电话为2853836。市直医保一、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待遇1、特定项目的范围是: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2、符合特定项目的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时由医生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所发生的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8%,其余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3、50岁以上参保人员在30日内门诊患有严重慢性病累计用医保药品费用超500元以上,凭门诊药品发票、病历到市医保中心填报药品费用报销单后按规定报销。二、特检特治的管理及费用支付1、经申请批准进行的特检特治项目,在职人员自付30%;退休人员自付15%。2、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经批准使用的进口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后凭其他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三、医疗互助支付待遇1、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如发生超出统筹基金支付达到最高限额时,超出的医疗费用用现金支付,持票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从医疗互助金中给予报销。2、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4倍。3、住院发生费用在统筹地区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9倍以下(含9倍)医疗互助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平均工资9倍以上13倍以下(含13倍)医疗互助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平均工资13倍以上至15倍医疗互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分有以下几大类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护士特需医疗服务。2.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4.各类健康体检、医疗鉴定费用。二.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2.眼镜、义齿、义眼、助听器。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用器械。三.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辩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音乐疗法、频谱治疗、激光疗法、光量子疗法。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性病检查和治疗的费用。四.生活服务项目类1.就诊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住院空调费、陪护费、护工费。3.价格昂贵的特殊服务项目。五.其他1.不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到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3.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4.女职工生育分娩的医疗费用(另行按生育有关政策报销)。5.因工(公)伤事故发生的费用(另行按工伤有关规定报销)。6.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7.洁牙、镶牙、装配假眼、假肢。8.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9.未经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及区社保局批准使用的医院自制药品、自定项目、新开展检查治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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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广西区医保和南宁市医保区别

法律分析:区医保也就是省医保卡和市医保卡的区别:第一、缴纳的单位性质不一样。第二、适合的定点医院不一样。第三、报销比例也不一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广西区医保和南宁市医保区别

4. 南宁市区医保怎么办

广西南宁市有关医保的规定:目前,我市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根据国家规定,失业者参保是无需缴费的。在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保险异地转移,医保可随同转移。失业者在失业地即可参加职工医保了,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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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广西省南宁市医保中心

区直医保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个人帐户资金的来源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工资总额2%全部划入个人帐号。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8%(2002年为6%),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法是45岁及以下0.5%;46岁至上59岁1%;60岁及以上1.5%。(二)统筹基金的来源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外,其余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三)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支付住院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支付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及部分门诊慢性病者的门诊医疗费用。(四)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1、住院医疗费用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按照分段累加办法支付大部分,个人也要自付一定的比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住院医疗费在职退休在职退休起付额以上至5000元707520155000-10000元758015101万元至最高限额80851052、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年工资4倍,超出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并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经解决。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一)补助的范围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及药品目录。2、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4、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5、符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工(公)伤.生育医疗费用。(二)门诊医疗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一次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补助5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600元以上)不再补助。退休人员补助6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800元以上)不再补助。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2000元以上)不再补助。(三)住院补助1、住院床位费补助: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15元以上部分,每日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10元,退休人员补助15元,医疗照顾人员补助25元。2、一年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如乙类药品、乙类材料、乙类诊疗项目及分段累计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保健对象补助100%。3、病情危重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6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此补助方法为,由医生填写申请表,报医保中心批准后以现金结帐,持住院发票及申请同意表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三、部分门诊慢性病人医疗待遇1、列入门诊慢性病的病种有: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尿毒症期、慢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2、每位参保人员最多能申报3个病种。3、门诊慢性病按规定只能享受该慢性病规定范围的医保药品目录药品。4、进入慢性病补助前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药品费,即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8%,其余药费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四、特检特治项目的支付比例1、按规定部分特检特治先由个人支付40%费用后,余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个人支付部分按公务员补助比例及限额进行补助。2、使用进口材料先由个人按50%比例现金支付,余下费用按第1条规定办法进行补助。五、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待遇根据桂劳社医疗险(2002)9号文件精神:1、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工(公)伤医疗费用,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报销。2、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公)伤事故必须在48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劳动厅医保处,并在15天内填写(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工(公)伤事故报告表一式三份,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规定享受工(公)伤医疗待遇。3、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须提供以下证明工(公)伤事故报告表,定点医院诊断书或职业病确诊证明,有关询问笔录和旁证材料;发生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等材料。4、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公)伤事故后,目前定点医院定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院(含二附院即西院)。广西区人民医院、广西工人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危重伤员可就近医院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再转入定点医院继续治疗。5、工(公)伤职工医疗期间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广西区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抢救期间所需药品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但必须向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局申报批准。6、工伤治疗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全额报销。7、认定为工(公)伤职工在门诊及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先由单位现金垫支,后凭工伤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医院证明书、医疗费用清单等等到自治区社会保障局申请审核报销。六、个人医保IC卡的管理1、个人医疗保险IC卡记录有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资料,个人帐户资金及使用状况,由个人保管使用。2、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3、丢失或损坏IC卡时,凭个人身份证到区医保中心挂失,一时未能办理挂失者,可事先电话通知区医保中心挂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挂失电话为2853836。市直医保一、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待遇1、特定项目的范围是: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2、符合特定项目的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时由医生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所发生的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8%,其余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3、50岁以上参保人员在30日内门诊患有严重慢性病累计用医保药品费用超500元以上,凭门诊药品发票、病历到市医保中心填报药品费用报销单后按规定报销。二、特检特治的管理及费用支付1、经申请批准进行的特检特治项目,在职人员自付30%;退休人员自付15%。2、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经批准使用的进口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后凭其他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三、医疗互助支付待遇1、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如发生超出统筹基金支付达到最高限额时,超出的医疗费用用现金支付,持票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从医疗互助金中给予报销。2、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4倍。3、住院发生费用在统筹地区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9倍以下(含9倍)医疗互助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平均工资9倍以上13倍以下(含13倍)医疗互助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平均工资13倍以上至15倍医疗互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分有以下几大类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护士特需医疗服务。2.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4.各类健康体检、医疗鉴定费用。二.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2.眼镜、义齿、义眼、助听器。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用器械。三.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辩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音乐疗法、频谱治疗、激光疗法、光量子疗法。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性病检查和治疗的费用。四.生活服务项目类1.就诊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住院空调费、陪护费、护工费。3.价格昂贵的特殊服务项目。五.其他1.不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到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3.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4.女职工生育分娩的医疗费用(另行按生育有关政策报销)。5.因工(公)伤事故发生的费用(另行按工伤有关规定报销)。6.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7.洁牙、镶牙、装配假眼、假肢。8.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9.未经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及区社保局批准使用的医院自制药品、自定项目、新开展检查治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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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南宁市医保中心

6. 南宁市区医保电话号码是多少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我是悠悠,专业解答小能手,目前已经看到您的问题了,正在为您整理答案,请您耐心等待一会。
【摘要】
南宁市医保中心咨询电话【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我是悠悠,专业解答小能手,目前已经看到您的问题了,正在为您整理答案,请您耐心等待一会。
【回答】
您好,您可以拨打0771-5505399或者0771-12333,希望能帮到您。【回答】
我是说医保费少交一个月就不能看病享受福利了吗【提问】
每个地方政策不同,有些地方断交的话医保就停了,就无法进行报销了,大部分地区是可以补交的。【回答】
我已经交到今天的9月份了10月份没有交到了11月2日才补交10月份至12月份了现在有病了能报销吗【提问】
我已经交到今天的9月份了10月份没有交到了11月2日才补交10月份至12月份了现在有病了能报销吗【提问】
还能享受医疗保险吗【提问】
还能享受医疗保险吗【提问】
不能,补交以后有六个月的等待期。【回答】
为什么呢【提问】
才断1个月问题就严重吗【提问】
就不能享受医保啦【提问】
您好,您明天先拨打0771-5505399或者0771-12333查询当地政策,每个地方的政策是不一样的,有些地区断交三个月内都能补缴,没有等待期。【回答】
还有些地方是补缴以后有三个月的等待期。各地医保的等待期从3-6个月不等【回答】

7. 南宁市市医保电话是多少

区直医保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个人帐户资金的来源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工资总额2%全部划入个人帐号。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8%(2002年为6%),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法是45岁及以下0.5%;46岁至上59岁1%;60岁及以上1.5%。(二)统筹基金的来源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外,其余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三)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支付住院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支付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及部分门诊慢性病者的门诊医疗费用。(四)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1、住院医疗费用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按照分段累加办法支付大部分,个人也要自付一定的比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住院医疗费在职退休在职退休起付额以上至5000元707520155000-10000元758015101万元至最高限额80851052、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年工资4倍,超出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并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经解决。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一)补助的范围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及药品目录。2、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4、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5、符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工(公)伤.生育医疗费用。(二)门诊医疗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一次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补助5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600元以上)不再补助。退休人员补助6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800元以上)不再补助。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2000元以上)不再补助。(三)住院补助1、住院床位费补助: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15元以上部分,每日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10元,退休人员补助15元,医疗照顾人员补助25元。2、一年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如乙类药品、乙类材料、乙类诊疗项目及分段累计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保健对象补助100%。3、病情危重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6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此补助方法为,由医生填写申请表,报医保中心批准后以现金结帐,持住院发票及申请同意表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三、部分门诊慢性病人医疗待遇1、列入门诊慢性病的病种有: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尿毒症期、慢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2、每位参保人员最多能申报3个病种。3、门诊慢性病按规定只能享受该慢性病规定范围的医保药品目录药品。4、进入慢性病补助前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药品费,即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8%,其余药费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四、特检特治项目的支付比例1、按规定部分特检特治先由个人支付40%费用后,余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个人支付部分按公务员补助比例及限额进行补助。2、使用进口材料先由个人按50%比例现金支付,余下费用按第1条规定办法进行补助。五、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待遇根据桂劳社医疗险(2002)9号文件精神:1、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工(公)伤医疗费用,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报销。2、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公)伤事故必须在48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劳动厅医保处,并在15天内填写(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工(公)伤事故报告表一式三份,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规定享受工(公)伤医疗待遇。3、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须提供以下证明工(公)伤事故报告表,定点医院诊断书或职业病确诊证明,有关询问笔录和旁证材料;发生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等材料。4、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公)伤事故后,目前定点医院定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院(含二附院即西院)。广西区人民医院、广西工人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危重伤员可就近医院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再转入定点医院继续治疗。5、工(公)伤职工医疗期间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广西区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抢救期间所需药品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但必须向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局申报批准。6、工伤治疗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全额报销。7、认定为工(公)伤职工在门诊及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先由单位现金垫支,后凭工伤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医院证明书、医疗费用清单等等到自治区社会保障局申请审核报销。六、个人医保IC卡的管理1、个人医疗保险IC卡记录有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资料,个人帐户资金及使用状况,由个人保管使用。2、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3、丢失或损坏IC卡时,凭个人身份证到区医保中心挂失,一时未能办理挂失者,可事先电话通知区医保中心挂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挂失电话为2853836。市直医保一、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待遇1、特定项目的范围是: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2、符合特定项目的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时由医生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所发生的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8%,其余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3、50岁以上参保人员在30日内门诊患有严重慢性病累计用医保药品费用超500元以上,凭门诊药品发票、病历到市医保中心填报药品费用报销单后按规定报销。二、特检特治的管理及费用支付1、经申请批准进行的特检特治项目,在职人员自付30%;退休人员自付15%。2、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经批准使用的进口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后凭其他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三、医疗互助支付待遇1、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如发生超出统筹基金支付达到最高限额时,超出的医疗费用用现金支付,持票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从医疗互助金中给予报销。2、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4倍。3、住院发生费用在统筹地区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9倍以下(含9倍)医疗互助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平均工资9倍以上13倍以下(含13倍)医疗互助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平均工资13倍以上至15倍医疗互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分有以下几大类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护士特需医疗服务。2.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4.各类健康体检、医疗鉴定费用。二.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2.眼镜、义齿、义眼、助听器。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用器械。三.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辩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音乐疗法、频谱治疗、激光疗法、光量子疗法。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性病检查和治疗的费用。四.生活服务项目类1.就诊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住院空调费、陪护费、护工费。3.价格昂贵的特殊服务项目。五.其他1.不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到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3.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4.女职工生育分娩的医疗费用(另行按生育有关政策报销)。5.因工(公)伤事故发生的费用(另行按工伤有关规定报销)。6.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7.洁牙、镶牙、装配假眼、假肢。8.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9.未经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及区社保局批准使用的医院自制药品、自定项目、新开展检查治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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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医保电话是多少

8. 由广西区医保变为南宁医保医保卡

医保卡余额如何转移?


想要转移社保卡内的余额,需要将原参保地的医保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医保中心,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到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第二步: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新参保所在医保中心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新参保所在医保中心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生成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第三步: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提供给新参保所在医保中心。


第四步,新参保所在医保中心在收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根据信息表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摘要】
由广西区医保变为南宁医保医保卡【提问】
您好需要到社保中心办理余额转移【回答】
不去社保中心电脑上能操作吗?【提问】
医保卡余额如何转移?


想要转移社保卡内的余额,需要将原参保地的医保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医保中心,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到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第二步: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新参保所在医保中心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新参保所在医保中心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生成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第三步: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提供给新参保所在医保中心。


第四步,新参保所在医保中心在收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根据信息表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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