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买签订了新三板股权合同,急需用钱 ,能把钱要回来吗

2024-05-18 10:46

1. 已经买签订了新三板股权合同,急需用钱 ,能把钱要回来吗

现在的新三板基本都是通过线上交易了,你所说的合同是回购协议还是其他?

已经买签订了新三板股权合同,急需用钱 ,能把钱要回来吗

2. 签订股份回购协议到时间不回购怎么办?

签订股份回购协议到时间不回购,一般通过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

一、 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分析。股权投资协议(包括股权受让、股权增发、发起入股等)约定的回购条款,通常可分为三种权利义务模式:
(一)回购为回购方的权利,即持股方的义务,只要在一定的条件下,回购方就有权要求持股人将股权出售给自己,持股方应出售给回购方;
(二)出售方的权利即回购方的义务,出售方有权在一定的条件下要求回购;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双方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请求对方回购自己的股权或者回购对方的股权。

二、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上来说,可能也有三种情形:
(一)预约合同性质,如合同约定了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回购对方的权利或义务,而回购价格应是在评估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确定,那么这个合同就是回购合同的预约合同;
(二)合同成立未生效,这里可能包括成立附条件生效、成立附期限生效和成立待批准后生效;
(三)合同成立且生效,即在投资合同中就明确了回购的交易条件,此时无须再签订回购合同就可以进行回购交易了,该回购条款就是成立且生效的条款。
1、判断回购条款是合同还是预约合同;
2、应看回购合同中对于回购交易的约定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
3、根据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般买卖合同具有了交易的数量、主体、标的,合同就可认定成立了,因为其他诸如价格、质量、违约责任、履行期限等合同要素都可以通过推定的办法进行推定,但是,由于推定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鼓励交易模拟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推定必须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才能适用,推定应该可以适用在大多数该情形下,一般人都是认可该推定的,否则,推定不仅可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也与一般人的认识出现较大差异,这种推定就不具有正当性。而对股权价格来说,不同的投资者的价格判断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特别是对风险投资而言;
5、通常情况下,股权的价格不宜用推定的办法进行确定,表现在股权回购合同中,如果没有直接的确定股权回购的价格的办法,有的只是约定计算的方式,而该计算方式还依赖于许多其他条件,则此时应认定双方关于股权的价格还没有确定,这时的股权回购条款,笔者想,还是应该理解为预约合同为好,虽然理解为合同也不算大错。

三、 不同效力的股权回购条款的诉讼路径:
1、对于预约合同性质的股权回购条款,权利方不能直接主张回购合同上的回购权利,也不能主张回购的损失赔偿责任,对于违约方来说,他违反的是预约合同,因此,其应该承担的是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也是违反预约合同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
2、对于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失到底怎样计算,最高法院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也是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也许其也要有了足够的案例以后才能有个较好的把握。
3、对于预约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根据预约合同签订回购合同,但如果违约方坚决不签订回购合同,法院虽然可以判决违约方签订,但该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回购合同成立生效;
4、在违约方不签订回购合同的情况下,守约方只能转向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个主张的路径可以参考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解释一对于成立未批准生效的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思路解决。
5、对于需经批准才能生效的股权回购合同,原投资协议可能就约定了回购条款,商务部门对于投资协议的批准是否可以理解为对于回购也给予了批准,可能会产生争议,因为商务部门对投资协议的批准,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对投资行为的批准,而回购实际是股权转让行为,应该有另一次批准,不过,由于这种合同批准与行为批准不分,法律目前规定的是批准合同,所以,既然投资协议有回购的约定,法院完全可能判回购合同已经得到了批准。
6、如果回购未批准,则回购协议属于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因此,权利人主张回购的,还需要履行批准手续以使回购合同生效,回购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和标的公司共同办理回购批准手续,对方不办理的,回购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法院批准自己办理回购的批准手续,批准了,对方不回购的,法院不宜强制对方回购,但可以通过拍卖股权的方式来使第三人通过买受来代替违约方履行受让股权的义务,造成申请人损失的,再对违约方强制执行。
7、违约方同意履行回购协议的,也不是违约方就可以直接就回购股权了,因为股权回购不仅是违约方和守约方双方的事情,还涉及到公司其他的股东,因此,回购还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
8、如果回购人不是公司的股东,则履行回购协议就要保障公司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的章程规定,其他股东受让公司的股权,应该由全体股东按相应的股权比例购买,则回购程序也应遵守这一约定。
9、对于国有投资公司的股权回购的,回购程序还必须符合国资产权的管理规定。成立有效的回购协议,可以参照上述分析通过强制执行进行处理。

3. 签订股权投资回购协议到时间不回购怎么办

	签订股份回购协议到时间不回购,一般通过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1条、第137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公司约定的,由目标公司股东回购股权投资基金在目标公司中股权的条款,性质即为股权转让。

签订股权投资回购协议到时间不回购怎么办

4. 签订股份回购协议到时间不回购怎么办

签订股份回购协议到时间不回购,一般通过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

一、 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分析。股权投资协议(包括股权受让、股权增发、发起入股等)约定的回购条款,通常可分为三种权利义务模式:
(一)回购为回购方的权利,即持股方的义务,只要在一定的条件下,回购方就有权要求持股人将股权出售给自己,持股方应出售给回购方;
(二)出售方的权利即回购方的义务,出售方有权在一定的条件下要求回购;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双方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请求对方回购自己的股权或者回购对方的股权。

二、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上来说,可能也有三种情形:
(一)预约合同性质,如合同约定了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回购对方的权利或义务,而回购价格应是在评估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确定,那么这个合同就是回购合同的预约合同;
(二)合同成立未生效,这里可能包括成立附条件生效、成立附期限生效和成立待批准后生效;
(三)合同成立且生效,即在投资合同中就明确了回购的交易条件,此时无须再签订回购合同就可以进行回购交易了,该回购条款就是成立且生效的条款。
1、判断回购条款是合同还是预约合同;
2、应看回购合同中对于回购交易的约定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
3、根据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般买卖合同具有了交易的数量、主体、标的,合同就可认定成立了,因为其他诸如价格、质量、违约责任、履行期限等合同要素都可以通过推定的办法进行推定,但是,由于推定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鼓励交易模拟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推定必须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才能适用,推定应该可以适用在大多数该情形下,一般人都是认可该推定的,否则,推定不仅可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也与一般人的认识出现较大差异,这种推定就不具有正当性。而对股权价格来说,不同的投资者的价格判断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特别是对风险投资而言;
5、通常情况下,股权的价格不宜用推定的办法进行确定,表现在股权回购合同中,如果没有直接的确定股权回购的价格的办法,有的只是约定计算的方式,而该计算方式还依赖于许多其他条件,则此时应认定双方关于股权的价格还没有确定,这时的股权回购条款,笔者想,还是应该理解为预约合同为好,虽然理解为合同也不算大错。

三、 不同效力的股权回购条款的诉讼路径:
1、对于预约合同性质的股权回购条款,权利方不能直接主张回购合同上的回购权利,也不能主张回购的损失赔偿责任,对于违约方来说,他违反的是预约合同,因此,其应该承担的是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也是违反预约合同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
2、对于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失到底怎样计算,最高法院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也是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也许其也要有了足够的案例以后才能有个较好的把握。
3、对于预约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根据预约合同签订回购合同,但如果违约方坚决不签订回购合同,法院虽然可以判决违约方签订,但该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回购合同成立生效;
4、在违约方不签订回购合同的情况下,守约方只能转向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个主张的路径可以参考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解释一对于成立未批准生效的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思路解决。
5、对于需经批准才能生效的股权回购合同,原投资协议可能就约定了回购条款,商务部门对于投资协议的批准是否可以理解为对于回购也给予了批准,可能会产生争议,因为商务部门对投资协议的批准,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对投资行为的批准,而回购实际是股权转让行为,应该有另一次批准,不过,由于这种合同批准与行为批准不分,法律目前规定的是批准合同,所以,既然投资协议有回购的约定,法院完全可能判回购合同已经得到了批准。
6、如果回购未批准,则回购协议属于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因此,权利人主张回购的,还需要履行批准手续以使回购合同生效,回购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和标的公司共同办理回购批准手续,对方不办理的,回购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法院批准自己办理回购的批准手续,批准了,对方不回购的,法院不宜强制对方回购,但可以通过拍卖股权的方式来使第三人通过买受来代替违约方履行受让股权的义务,造成申请人损失的,再对违约方强制执行。
7、违约方同意履行回购协议的,也不是违约方就可以直接就回购股权了,因为股权回购不仅是违约方和守约方双方的事情,还涉及到公司其他的股东,因此,回购还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
8、如果回购人不是公司的股东,则履行回购协议就要保障公司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的章程规定,其他股东受让公司的股权,应该由全体股东按相应的股权比例购买,则回购程序也应遵守这一约定。
9、对于国有投资公司的股权回购的,回购程序还必须符合国资产权的管理规定。成立有效的回购协议,可以参照上述分析通过强制执行进行处理。

5. 只有部份股东签署离职后股权由公司回购的协议有效吗?

只要是合法的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

只有部份股东签署离职后股权由公司回购的协议有效吗?

6.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协议问题。

法律规定不准股东撤资,你那叫股权转让,而且是向b公司原有股东转让。
 
成功与否,还是看b公司的情况。
1 你如果入股了,也是b公司的小股东之一了。
2 如果他上市了,正好不用撤资了,因为上市后一般能在二级市场出售赚大钱。
3 如果他破产了,你是小股东投资也归0蛋。
4 如果他没破产也没上市,你又想转让股权给b公司股东或其他人。应该与b公司股东写协议,而不是b公司。由b公司大股东承诺有3年后有由其收购你的股权的义务。
而且要写明转让价格。
当然,他能否收购还是看他的实力,真碰到个穷光蛋你再逼他也没用是不?
 
另本人非学法律的,也就学了点财会,你可以再问经济法律相关的律师。有点名气的。
-
综合,你应该去判断他能否上市,概率大就赌一把不用撤资或转让了,以后套现赚大钱。
你如果搞不清可发网址给我看下。 我大致能判断一个行业的好坏。

7. 新三板公司已退市股东承诺回购我能回求他算银行利息吗

投资新三板公司,由于机制的要求,这类公司都会有正规的投资入股协议及股份证明的。
同时,协议中也会对几种可能的退出方式做出预判及约定:当公司未能从新三板挂牌走到主板上市,大股东将以什么样的价格进行回购,都有“前置的”协议约定!
依照协议的退出条款执行就可以了!



为确保盲目退出可能造成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了解公司从新三板摘牌的根本原因?
1、因为主板上市无望,不想在新三板上损失大量的“规范成本”,彻底离开资本市场;
2、摘牌是为了真正走上主板或其他证券市场(港交所、纳斯达克)?
如果不能明确公司的战略方向,盲目退股,会错失更好、更大的溢价退出的机会。


新三板公司已退市股东承诺回购我能回求他算银行利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