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2024-05-02 05:21

1.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包括()
A.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B.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C.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D.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2.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内容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内容如下:1、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2、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3、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4、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5、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2、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3、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4、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5、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6、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3. 医疗废物管理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各环节的特点,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措施:一、实行分类收集,明确收集容器要求以及需要进行特殊处置的操作程序和规则;二、明确规定收集时间、运送路线、贮存地点等内容的操作规范;三、内部运送及内外部交接、转移的管理措施;四、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达到卫生标准的保证措施;五、设施设备和工具达到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的保证措施;六、防范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和发生其他意外事故的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案;七、记录、评价、监测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八、与外部报告制度相衔接的内部报告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要求

4. 医疗废物管理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我国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是有严格规定的。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5. 医疗废物管理基本要求

1、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当事人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和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和总务科分别报告分管领导。2、总务科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医院感染管理科和总务科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及时组织人员尽快对现场进行处理,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4、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5、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医务科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6、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7、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并在48小时内向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将结果报上述机构。8、如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时,应在12小时内向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9、如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时,应在2小时内向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10、如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11、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医院感染管理科、总务科和相关科室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管理基本要求

6. 医疗废物管理基本要求

法律分析:1、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当事人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和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和总务科分别报告分管领导。2、总务科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医院感染管理科和总务科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及时组织人员尽快对现场进行处理,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4、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5、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医务科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6、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7、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并在48小时内向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将结果报上述机构。8、如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时,应在12小时内向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9、如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时,应在2小时内向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10、如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11、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医院感染管理科、总务科和相关科室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7. 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知识

      医疗废物处置是指有关人员,对医院内部产生的对人或动物及环境具有物理、化学或生物感染性伤害的医用废弃物品和垃圾的处理流程,要如何进行管理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知识 
         一、医院法人代表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二、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全院各级各类人员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对各科室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给予监管和指导;总务科负责医疗废物的转运、暂存和交接工作;科室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全院医务人员共同对医院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负责。
         三、医疗废物处理的原则:分类收集,专人回收,集中处理。
         四、科室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分别置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或容器内。
         五、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包装容器或包装物外面有警示标识,并注明科室、日期、种类等信息。
         (二)包装容器或包装物在使用前应检查有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及时用扎带封口扎紧。
         六、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高压蒸汽灭菌,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七、生活垃圾用黑色塑料袋盛装,感染性废物用黄色塑料袋盛装,针头、刀片等利器放入利器盒内(利器盒禁止重复使用)。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应当使用双层黄色包装袋,并及时密封。
         八、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五防":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渗漏、防盗。
         九、各科室医疗废物必须存放在污染区,科室医疗废物暂存不超过48小时。
         十、科室有医疗废物登记记录,内容包括种类、数量、重量、交接时间、交接人签字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十一、科室必须按要求进行医疗废物分类,禁止生活垃圾中混入医疗废物,禁止医护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十二、特殊医疗废物的处理:
         (一)使用后钢板:按医疗废物回收处理;患者带走必须消毒、告知、签字。
         (二)胎盘:普通胎盘孕妇可以带走,感染性患者的胎盘必须按照医疗废物处理,并在“医疗废物回收登记本”上注明数量(产科、手术室)。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死婴、死胎、残肢:按尸体处理,殡仪馆火化。

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知识

8.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有哪些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弃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
    一、医院感染管理科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每月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一次。
    二、医疗废物如有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应紧急采取处理措施,用含氯消毒剂消毒。
    三、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应当按规定放置在指定的地点。
    四、医疗废物出入应当每天有登记,送出去有接收记录,应用联单转运。
    五、发生特殊传染病所产生的排泄物、污染物等,按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定期不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理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的培训,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每半年培训一次。
    七、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得混合收集。
    八、医疗废物中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进行高压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九、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二天。 



第二个版本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由取得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和处置单位同意收集处理,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处理。
2.医疗一次性废物应分类放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由专人使用专用的转运工具按照确定的时间、路线转运到指定贮存地点。转运工具和容器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坏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进行集中处理。
4.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置。
5.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和输血器等物品必须就地进行消毒毁形。放入专用收集袋进行集中处置。
6.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用后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进行集中处置。
7.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各科室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禁止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9.加强监督,定期检查。
10.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应做好个人防疫工作,以防感染疾病。
为切实落实本制度,特设专人管理。
监管:
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