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公积金贷款怎么办理

2024-05-04 01:37

1. 南昌公积金贷款怎么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贷款条件
1、借款人具有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行为,且手续齐备、合法;
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
3、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在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
5、购买住房的,需已付清了购房价格30%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已完成建设投资30%以上;
6、借款人同意用所购、建的住房及其他价值相当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或提供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保证方式进行担保;
7、借款人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二、贷款材料
1、《贷款申请书》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申报审批表》;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如未婚提供单方身份证);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5、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如未婚只需单方)及借款人工资本(卡)原件及复印件;
6、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提供抵押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产权共有权人居民身份证;质押贷款的提供质押凭证及质押物所有人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南昌公积金贷款怎么办理

2. 南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条件

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凡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按《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效居留身份的还须提供原居住地的户籍证明;
(二)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按《缴存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且对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尚无提取使用过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四)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相关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有资金;
(六)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南昌住房公积金查询】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借款人的直系亲属或同户成员也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公积金贷款的偿还责任。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且在借款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若借款人及其配偶再次购买自住住房,自贷款结清之日起按《缴存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含2年)以上的,仍可以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在借款期间有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含六期)以上未还款的记录。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建)自住住房需要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结合形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抵押权的受益人为管理中心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

3. 南昌公积金贷款条件

①
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②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按《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含半年)以上,且对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尚无提取使用过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④
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有资金;
⑤
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南昌公积金贷款条件

4. 南昌公积金贷款条件

需要满足条件有:
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条件有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累计缴存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2年;
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以上(含30%);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签定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南昌市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有关金融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运用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及其他房改筹集的资金,由政府委托的专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而发放的政策性专项贷款。第三条 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有价证券(指可抵押的国家债券、银行定期存款单)质押、住房抵押与住房抵押保险同步进行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
  委托人是指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是指受托银行;
  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保险人是指承保住房抵押保险的保险公司;
  抵押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是指受托人;
  出质人是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是指受托人。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五条 按照《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缴存公积金半年以上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第六条 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有购买住房的有效合同或证明文件;
  (三)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在受托人开立住房存款户,并存入有相当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存款;
  (四)同意将住房或受托人认可的有价证券作抵押。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向受托人提供以下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一)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常住户口簿、身份证);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依法签订的住房购买合同或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房屋产权证或权属证、质物清单、估价证明;
  (五)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有关资料。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 利用公积金发放的贷款,每户在未归还公积金贷款之前限贷一次。每笔贷款额度在所购住房价款的70%以内,同时不能超过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最高贷款限额。第九条 贷款期限视贷款额度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对于将到离、退休年龄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可以计算到借款人的法定离、退休年龄。第十条 用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其利率不分期限档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贷款利率按照在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二个百分点执行。贷款期间遇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第四章 贷款的办理第十一条 受托人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第十二条 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到委托人处领取《南昌市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初审表》,按要求填写后由委托人按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初审。
  (二)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到受托人处办理借款申请。在办理借款申请时,借款人需向受托人提供第七条所列有关证件和资料及经委托人审核后的初审表。
  (三)经受托人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按下列顺序办理有关手续:
  ①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②由受托人办理借款合同的公证;
  ③采取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持借款合同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④借款人与委托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⑤采取住房抵押方式的,依据《南昌市职工抵押住房保险试行条款》由借款人办理抵押住房保险。
  ⑥借款合同生效。
  (四)借款合同生效后,受托人将贷款拨付到借款人在受托人开立的住房存款帐户,贷款利息自贷款到借款人帐户之日起计算。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和收回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归还贷款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每月等额偿               贷款本金×月利率
  还贷款本息=贷款本金×月利率+-----------------
                  (1+月利率){上标12×贷款年限}-1第十四条 贷款由借款人按月用现金偿还,也可由受托人委托借款人所在单位按月代扣本人工资偿还。

南昌市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暂行办法

6.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四条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房产、财政、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管委会成员组成以及变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第五条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第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除本条例规定的用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九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
  管理中心应当与管委会确定的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第二章 缴存第十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单位录用、调入职工的,单位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体的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中心每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拟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下限,报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按照在管理中心登记的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应当补缴。
  单位和职工不能提供补缴数额核定证明材料的,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补缴数额。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第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2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调整手续。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按前款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7.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单位为职工缴存连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一并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
法律依据:《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 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8. 南昌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条件和要求如下: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2.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按《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对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尚无提取使用过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4.公积金贷款用于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5.具有符合规定的购房一定比例的首付款;6.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拓展资料】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2年部分城市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其中山东临沂市9县自2012年6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将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公积金贷款即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长沙为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的条件是:单位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以上(或连续3年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和保险;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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