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登记失效是哪些原因引起的

2024-05-06 00:53

1. 股权质押登记失效是哪些原因引起的

股权质押登记失效的原因有股权是不能够转让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以及预设了流质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未登记质权是没有设立的,所以债权也就没有担保。
一、股权出质如何进行转让
从《民法典》及《公司法》规定角度来说,公司股权质押后可以签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股权变更登记除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股权转让方应当告知受让方股权质押的实际情况,防止构成欺诈;
对受让方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可能无法履行。如果股权出质所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该股权可能会被拍卖用于抵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贷款的注意事项
1、质权人应注意审查出质人的主体资格
①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
②出质人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并须有法人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2、质权人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①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②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a、财务报表分析: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③核实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
④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⑤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⑥加强对公司质押股权的价值监控。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涉及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每月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及贷款卡信息进行检测,监控的重点在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情况,及时发现影响质押股权实现的潜在风险。
3、质权人应谨慎选择出质股权
①股权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通性较好为原则。一般不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标的:a、PT、ST类上市公司;b、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超过200%的上市公司;c、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d、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摘牌的上市公司;e、流通股股权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②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③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4、不得约定流质条款
订立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时,出质人和贷款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出质人未受清偿时,股权转移为贷款人所有。
5、建议质权人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下内容
①在质押期间发生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到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②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响质押权利实现的行为前应书面告知质权人,并确保质押权利不受损害;
③要求质押标的所在企业每月向质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及配合质权人对出质股权进行监控。
6、必须进行质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关于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原则上是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算。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生效日期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算。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条件一般包括:股权具有可转让性;签定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未预设流质条款。

股权质押登记失效是哪些原因引起的

2. 股权质押登记失效原因是什么?

股权质押登记失效具有如下原因:
1、涉及的股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2、当事人未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3、未办理出质登记根据;
4、预设流质条款。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质押该怎么设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设定如下: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即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股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可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质押人和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记录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股权质押合同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成立形式条件:1、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合同成立;2、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3、采取书面形式。
三、民法典法律规定股权可以出质吗
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根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 股权质押登记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一、股权质押登记无效的情况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民法典》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生效。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股权质押登记无效的情况分析
1、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及质押登记存在一定的监管难题。
2、考虑到股份公司三种不同的股东类型,如果股份公司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则对于一般股东的股权转让或者出质,则仅能依赖于转让股票或者将股票本身进行质押。由于一般股东并不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以及股权质押在一定情况下就存在监管真空。

股权质押登记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4. 股权质押登记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
股份质押是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为前提。既然主合同中权利人的权利不合法,那么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
这点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所决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其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如果以股份出质,就有可能更换股东,损害公司的信用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该股东并不能独立作出决定
,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出质人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股份作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
质物是出质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享有的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1、一般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2、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二、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己拥有或有权处分的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
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限制条件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向该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则不受限制。

5. 股权质押登记有效的问题?

股权质押没有登记一般是无效的。股权出质登记效力为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和质权保全权;出质人享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和余额返还请求权;其他效力。股权质押登记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对质权人的效力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权。股权因其他原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质物有贬值毁损的可能时,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质物。
(二)对出质人之效力
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余额返还请求权等权利。
二、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由股东和法人承担。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应当在记载在股东名册,适用《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即质押权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质权,出质的股东因股权转让而丧失股东权;质权优先于债权,即质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对破产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股东将股权进行了质押的,破产风险和法律责任转移给质权人。
三、股权出质状态无效什么意思
股权出质无效,指的是股权质押行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那么股权出质就是无效的:1、主合同无效。股权出质通过质押合同进行约定,而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目的是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如果主合同无效,主合同的债务自然不存在,那么质押合同也就无效。2、从合同无效,也就是质押合同无效。3、没有办理质押登记。股权出质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将质权登记于备案的股东花名册上,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股权出质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登记有效的问题?

6. 股权质押登记生效的情况有什么

(一)股权质押的合同形式
1、股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的形式方可设立。这是个强行性规定。
2、另外,对合同的内容有一点需要指出,就是为防止质权人趁人之危、显失公平后果的发生,现代各国立法均严格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受清偿前,质物所有权归属质权人的约定,即流质契约。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所以质权人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在债权未获得清偿前,直接取得出质人出质的股票。如有此约定,该约定无效,但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整体效力。此外,也不能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定的价格将股票折价买给质权人。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将质物折价给质权人,此实际上也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之一。
(二)股权质押的登记要件
1、质押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质押以出质人将质物转移占有给质权人为生效要件。但在股票质押中,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必备条件,主要是因为目前股票已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运行。因而《民法典》第443条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股份全部托管于证券登记公司,所以双方办理出质登记,且登记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为质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视为转移占有质物,未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双方订立的质押合同只是成立而非生效。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不以纸质的股票凭证的转移占有为要件,而是以登记为要件。原因是既然没有质物转让的可能,也没有权利凭证转让的可能,那么借助登记是必要的。登记之后实际上就实现了将股票交易冻结的结果,因此设质人将无法将设质股票进行交易,从而有效的预防了设质人私下交易股票的可能。
2、不过,应当提出的是,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则无法在交易所交易。而《证券法》第32条也基本杜绝了场外交易的可能。因此,非常明显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具有方便的流动性,因此对于其股票的质押不同于其它上市公司的质押,而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的质押。
3、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股份全部托管于证券登记公司,所以双方办理出质登记,且登记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为质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视为转移占有质物。

7. 股权质押登记后果是怎样的

1、从本质上讲,股份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出质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设定限制性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2、股份质押并不能单纯地评判为是好是坏,它可以说是一个中性词。因为股权质押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融资方式,而融资可以帮助出质人获得需要的资金进行运转。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质押比例过高,将会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应答时间:2022-01-0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股权质押登记后果是怎样的

8. 股权质押合同没有登记,是否有效

	股权质押合同没有登记有效,股权质押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自成立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没有办理出质登记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是,未经登记的质押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